12.14 網絡犯罪治理視野下的國際合作

網絡犯罪治理視野下的國際合作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 吳沈括

隨著信息社會的崛起和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信息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被廣泛應用於經濟、社會以及政治事務等各方面,由此在催生“新經濟樣態”的同時,也為新的犯罪類型——網絡犯罪的蔓延提供了現實基礎。

時至今日,飛速革新的信息網絡技術應用使網絡犯罪呈現進一步異化的發展態勢。犯罪的實施能夠藉助更新、更為複雜的技術手段,而日新月異的信息化運作模式更使其呈現空前的隱蔽性和跨國性,進而使人類共同體蒙受更為廣泛、更為深刻的侵害風險。

新技術與網絡犯罪演變的新挑戰

放眼全球,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以及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正深刻改造著世界經濟的面相,使之在邁向“數字經濟”的過程中更加依賴於數據、信息與知識。當然,這一切也使得民眾、產業和國家面對著更為多樣的網絡攻擊。

根據國際網絡安全智庫的研判,基於網絡用戶、智能設備和可穿戴設備的快速增多、在線內容的爆炸式增長以及暗網通訊的蔓延滲透等新因素,網絡犯罪的產業化運作不斷增強,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的最大威脅之一,由此造成的損失也將由2015年的3萬億美元擴大到2021年的6萬億美元。

而在中國,目前網絡犯罪佔犯罪總數近1/3,而且每年以近30%左右的幅度上升,已經成為第一大犯罪類型,在司法實務中突出表現為:第一,犯罪主體日趨年輕化專業化。其總體文化程度較高,具有相當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知識,逃避監管、打擊的能力較強。第二,犯罪形式日趨多變隱蔽。其利用網絡空間的高度虛擬性,通過迅速翻新的技術手段實現犯罪作案時間的瞬時性、空間的不確定性以及行為與後果的分離性。第三,犯罪活動日趨組織化集團化。尤其在網絡詐騙、網絡賭博以及網絡色情等犯罪中,犯罪人通過網絡信息互相交流犯罪方法和手段,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形成了嚴密的犯罪群體。

在此圖景下,面對全球範圍內移動終端的興起、社交媒體的影響以及惡意軟件的泛濫,國際社會亟待共同正視新技術環境下網絡犯罪所帶來的新挑戰,尤其包括:

其一,不同區域國家法律規範的滯後、缺失和差異普遍導致新型網絡犯罪的司法懲處力度不足;其二,各國現行法律制度框架仍無法充分確保跨境取證的快捷高效,往往造成跨國網絡犯罪的執法追訴遲滯低效;其三,部分國家目前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日漸難以有效應對網絡匿名背景下急劇增長的網絡用戶和網絡設備脆弱性。

新治理與網絡犯罪防治的新應對

應當指出的是,面對當下以技術智能化、行為複雜化以及人員組織化為突出特徵的網絡犯罪新演進,世界各國基於各自的技術基礎和價值判斷正積極調整治理策略,努力佈局新應對,並在此基礎上引入各自的跨國合作方案,比較突出地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網絡治理規範的革新完善。比如,坦桑尼亞在2015年頒行專門的《網絡犯罪法案》,而俄羅斯在2017年7月通過了有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特別立法。

在中國,以2017年6月施行的網絡安全法為頂層設計,國家網信部門、工信部門等各國家機關加速推進新一代網絡治理規範的建設進程,尤其是最高司法機關陸續出臺有關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以及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犯罪等領域的司法解釋,並通過發佈指導性案例提升各級司法機關的規範適用能力。

第二,網絡風險應對的機制創新。例如,美國圍繞《2015年網絡安全法案》建立美國本土內網絡安全威脅情報的公私單位間廣泛自願分享機制,而歐盟則基於2016年7月通過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指令》引入“關鍵服務經營者”以及“數字服務提供者”對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的報告制度。

第三,網絡威脅處置的能力建設。其中具有典型意義的是,英國於2017年2月正式成立“國家網絡安全中心(NCSC)”,旨在營造良好的網絡空間環境,提供及時恰當的技術支持,通過與政府部門、組織、企業和個人的合作實現包括追蹤打擊網絡罪犯、監測處置網絡威脅在內的多重職能。

總體而言,目前中國以及全球主要國家的網絡犯罪應對體系建設雖然彼此相異、各有側重,但就規範層面的路徑設計而言,都不同程度地呈現出技術先行、風控為重和多方參與的機制新特色。

這一切,既是我們談及網絡犯罪治理國際合作前景必須考慮的重要基礎,事實上也為我們探尋網絡犯罪治理國際合作的未來方案指明瞭努力的方向。

新時代與網絡犯罪治理的新合作

置身全球化深入發展的新時代,網絡犯罪的跨國化演進要求超越傳統、單維的打擊思維,呼喚更高水平的國際合作治理,以應對網絡犯罪與日俱增的不可預見性,克服單一國家執法部門認識能力和處置能力的侷限性,進而發現應對網絡犯罪的最佳方案。在此意義上,我們可以考慮的路徑選擇包括:

首先,最大範圍凝聚國際共識,積極建構全球法律框架。通過系統的規範設計凝聚有關入罪標準、管轄協調、情報共享以及司法協助等方面的國際共識。據外交部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所調查的網絡犯罪案件中,很多違法網站和殭屍網絡控制服務器位於外國特別是網絡資源發達國家,不少犯罪行為通常使用跨國互聯網企業提供的郵箱、即時通訊等網絡服務。推動打擊網絡犯罪國際合作,特別是制定相關的全球性法律文書,可為各國共同打擊網絡犯罪提供法律基礎。例如,2017年5月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框架下通過的《關於加強國際合作打擊網絡犯罪的決議》就凸顯了未來各國共同攜手建構統一的國際法律框架的重要意義。

此外,最大程度吸收最佳實踐,及時創新跨國合作機制。特別亟待提升的是情報分享以及證據保留等領域的跨國實操水平。作為示例,我們看到2014年國際刑警組織全球創新中心在新加坡宣告成立,作為打擊網絡犯罪的新型機構,在協助跨國性行動方面已經開展了豐富多樣的工作。

同時,最大限度促進共同治理,切實強化各方能力建設。重點是通過信息交流、人員培訓等能力建設活動,更好地融合、提升執法部門、產業以及智庫等多方主體的業務認識和實務技能。在此意義上,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近年來日益強化網絡犯罪事務工作,其全球工作平臺就是促進多方共同治理的突出典型。

毋庸置疑,實現有效的網絡犯罪國際治理是我們共同的使命,為此我們需要攜手共邁共同的道路,而這最重要的憑藉就是我們共同的智慧。(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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