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其實古代也有優生優育,只是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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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博物學家高爾頓於 1883 年首創優生學一詞,其意源於希臘文,本意“生好的”,即“研究在社會控制下能改善或削弱後代種族(遺傳)素質的動因,這種遺傳素質既包括體格也包括智力”。

查閱我國秦漢以前文獻,雖無“優生學”一詞,但是,周朝的“胎教之道”、秦朝的“秦律竹簡”以及漢朝的“胎養令”都表明優生優育思想與措施已然存在,傳統醫學對於優生優育的思想與措施更有頗多建樹,於當今社會仍然可謂一大貢獻。

一、父母健康, 是後代健康的首要條件

1.擇良偶,忌早婚

宋朝著名婦產科醫學家陳自明 《婦人大全良方》卷九《求嗣門》引陳無擇“求子論”曰:“凡欲求子,當先察夫婦有無勞傷痼害之屬,依方調治,使內外和平,則婦人樂有子矣。”明朝張景嶽在《景嶽全書》卷三十九基址篇將女子喻為種植之地基,論述了擇偶與優生學的關係,“求子者必先求母……倘使陰陽有序種址俱宜,而稼穡有不登者未之有也”,強調選擇女子對於孕育子嗣的重要性。

《景嶽全書》還設男病篇,指出胎孕不僅關乎女子,還關乎男子。“或以陽衰,陽衰則多寒;或以陰虛,陰虛則多熱。若此者是皆男子之病,不得盡諉之婦人也。”另外,《景嶽全書》卷三十九述古篇引 《褚氏遺書》“合男女必當其年,男雖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雖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陰陽完實然後交而孕,孕而育,育而子堅壯強壽”。提倡男女身體健康,適時婚嫁,有利於子嗣的孕育。

明朝萬全在《養生四要》卷一寡慾篇中,也從優生學和養生防病學方面論證了早婚之害,未成年男女婚配過早不僅影響發育成長,且易早衰夭折;痛陳縱慾之害。“少之時氣方盛而溢……欲動情盛,交接無度,譬如園中之花,早發必先痿也。況稟受怯弱者乎,古人三十而娶,其慮深矣”。

2.寡慾而求子

生健康的後代,父母氣血充足是基礎,早婚和房事過頻都不利於父母氣血,對男方來說會精不足,對女方而言則血不足。因此年齡因素之外,還應寡慾,能得子和,有利於下代健康。

宋·愚谷老人《延壽第一紳言》:“寡慾乃有子,多欲則無子……士大夫欲得子,法當節慾。否則就枯松而索瀝槁竹而求汁。欲得子也,難矣……江南士大夫往往溺於聲色,娶妻子買妾,皆求其稚齒而嬌嫩者,故生子皆軟弱無病而夭亡。甚而醉以入房,神思皆亂,雖得子亦不慧。”

萬全還在《萬氏家傳育嬰》卷之一“欲養以培其元篇”中引丹溪語:“無子之因,多起於父氣之不足,豈可獨歸於母血之虛寒。”闡明“男之無子者,責精之不足也,女之無子者,責血之不足也……男子清心寡慾以養其精,女子忍性戒怒以養其血。”

3.同宗同姓,不得婚配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有這樣的記載:“男女同姓(指同一家族),其生不蕃。”無論它是否真正為古人在人口優生優育上的認識與發現,事實上千百年來人們遵循和推崇它,是因為人們認識到近親生殖繁衍對社會將產生不利影響。

秦朝已經有了關於“優生”的律文。1975 年 12 月,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墓出土了一批珍貴的 “秦律竹簡”,後經學者整理,成書《睡虎地秦墓竹簡》。其中的法律答問篇中有這樣一段記載:“同母異父相與奸,可(何)論?棄市。”對同母異父發生性行為作死刑處置。

《唐律疏議》議曰:同宗同姓,皆不得為婚,違者,各徒二年。意思是說,同一祖宗,同一姓氏中的人,都不許相互通婚,違反這一條的,各判處徒刑二年。表明當時社會對同宗同姓近親結婚的危害性已有相當的認識和相應措施。

4.禁止男女婚娶年齡差距過大

為了人口的生殖繁衍以及防止劣質人口的出生,秦朝對於當嫁不嫁、當婚不婚者,問罪於父母,設有壯夫老婦、老夫壯妻的婚娶禁令。

5.為優生而考慮遺傳因素的萌芽

《後漢書·馮勤傳》中有這樣一段文字:“馮勤字偉伯,魏郡繁陽人也。曾祖父揚,宣帝時為弘農太守。有八子,皆為二千石,趙魏間榮之,號曰‘萬石君’焉。兄弟形皆偉壯。”唯勤祖父偃,長不滿七尺,常自恥短陋,恐子孫之似也,乃為子伉娶長妻。伉生勤,長八尺三寸。”這則通過婚姻彌補矮小身材對後代影響的故事,說明後漢時期古人就初步具備遺傳因素對於人體生長髮育具有作用,懂得父母身高對後代身高產生直接影響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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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失所養, 終止妊娠

漢朝張仲景在《金匱要略·婦人妊娠病脈證》中記有“養胎”一詞,曰:“婦人得平脈者,陰陽和平,當有妊矣。陰脈弱者,陰主養胎而脈虛也……宜桂枝湯調和其營衛氣血焉。”所謂“養胎”,是指妊娠後,或飲食或用藥調養護胎。《金匱》可貴之處不止於養胎,還在於它提出了去除劣胎的措施,可謂優生思想的具體體現。如婦人妊娠病脈證第二十開始即雲:“師曰:婦人得平脈,陰脈小弱,其人渴,不能食,無寒熱,名妊娠,桂枝湯主之。於法六十日當有此證,設有醫治逆者,卻一月加吐下者,則絕之。”這裡的“則絕之”意指終止妊娠。

妊娠三月,出現噁心厭食反應,屬脾胃虛弱者,宜用桂枝湯調和營衛氣血。但如果由於醫生的誤治,在妊娠三月出現上吐下瀉,致使脾胃愈加虛弱,精液氣血化源枯竭,胎失所養,以致胎兒發育不良,此時終止妊娠,杜絕劣質胎兒降生,從優生學上來講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隋朝巢元方在《諸病源候論·婦人妊娠病諸候》下設妊娠中風候,指出:“妊娠而中風,非止妊娠為病甚者損胎也。”在妊娠欲去胎候中雲:“間有妊娠之人贏瘦或挾疾病,既不能養胎兼害母,故欲去之。”

“非止妊娠為病甚者損胎也”和“既不能養胎兼害母,故欲去之”,均指出不終止妊娠會導致母子皆傷的後果,因此必須“止妊娠”、“欲去之”,採取人工流產的措施,去除劣胎,一方面保全了孕婦的健康,另一方面從優生角度上講,防止不良胎兒的出生以保證生育的質量。毋容置疑,此當斷當決之措施,為後人起到積極的示範作用。

明朝張景嶽在《景嶽全書》卷三十八“胎動欲墮篇”說:“凡氣血衰弱,無以滋養其胎,或母有弱病,度其中不能成者,莫若下之,以免他患。”孕期因疾病或藥物致胎兒畸形者亦屢見不鮮。對各種原因導致胎失所養,胎兒發育不良,採取終止妊娠的措施,以確保生育質量,對優生無疑是非常重要的。

秦朝自商鞅變法之後,實行“權制獨斷於君”,主張由國君制定統一政令和設置官吏統一解釋法令。秦代法律對殺畸形兒作無罪論,《秦律竹簡》:“‘擅殺子,黥為城旦春。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為殺人。”上述“秦律竹簡”,意為擅自殺死嬰兒者,應受到刺面刑罰,並罰其做苦工;但若是因為新生兒畸形,或者肢體殘缺不全而殺死,不予治罪。如新生兒身體完好,沒有生長異物,只是因為孩子太多,不願其活下來,就不加養育而把他殺死,應作殺子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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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飲食、慎起居

宋朝朱瑞章在《衛生家寶產科備要》卷三指出:“妊娠髒氣皆擁,關節不利,切不宜多睡,食粘硬難化之物,亦不須亂服湯藥。”在卷六指出:“妊娠之後,或觸冒風冷,或飲食不節,或居處失宜,或勞動過當,少有不和,則令胎動不安,重者遂致傷墮。”元朝名醫朱震亨 《格致餘論·慈幼論》:“兒之在胎,與母同體,得熱則俱熱,得寒則俱寒矣,病則俱病,安則俱安。母之飲食起居,尤當慎密。”

《景嶽全書》卷三十九專設“飲食篇”,指出:“飲食之類,則人之髒氣各有所宜,似不必過為拘泥。惟酒多者為不宜……故凡欲擇期布種者,必宜先有所慎。與其多飲不如少飲,與其少飲猶不如不飲,此亦胎元之一大機也。”

明朝名醫萬全認為風熱寒溼、酸甜苦辣、七情六慾,都會傷及孕婦的某一臟器。他在《萬氏育嬰家秘·胎養以保其真》中說:“兒在母腹中藉母五臟之氣以為養也,苟一髒受傷,則一髒之氣失養而不足矣。如風則傷肝,熱則傷心與肺,溼則傷脾,寒則傷腎,此天之四氣所傷也。酸多則傷肝,苦多則傷心,甘多則傷脾,辛多則傷肺,鹹多則傷腎,此地之無味所傷也。怒則傷肝,喜則傷心,思則傷脾,憂則傷肺,恐則傷腎,此人之七情所傷也。是以風寒暑溼則避之,五味之食則節之,七情之感則絕之,皆胎養之道也。”

他同時指出孕婦無疾不可服藥:“妊娠有疾,不可妄投藥餌,必在醫者審度病勢之輕重、藥性之上下,處以中庸,不必多品,視其病勢已衰,藥宜便止,則病去於母,而子亦無損矣。”西晉張華《博物志》卷十雜說:“婦人妊娠不欲令見

醜惡物,異類鳥獸,食當避其異常味。不欲令見熊羆虎豹。御及鳥射射雉。食牛心、白犬肉、鯉魚頭。席不正不坐,割不正不食,聽誦詩書諷詠之音,不聽淫聲,不視邪色,以此產子,必賢明端正壽考。所謂父母胎教之法。故古者婦人妊娠必慎所感,感於善則善,惡則惡矣。”

萬全在《萬氏育嬰家秘·胎養以保其真》胎養以保其真篇中先引《娠子論》:“子在腹中,隨母聽聞。自妊娠之後,則須行坐端嚴,性情和悅,常處靜室,多聽美言,令人講讀詩書,陳說禮樂。耳不聞非言,目不視惡事。如此,則生男女福壽敦厚,忠效賢明。不然,則生男女多鄙賤不壽而愚頑。此所謂因外象而內感也。昔太妊懷文王,耳不聽惡聲,目不視惡色,口不出惡言,世傳胎教之道。”再引《氣質生成章》:“調喜怒,節嗜慾,作勞不妄,而氣血從之,皆所以保攝妊娠,使諸邪不得幹焉。苟為不然,方稟受之時一失調養,則內不足以為守中,外不足以為強身。氣形弗充而疾病因之。”

成書清朝的《增廣大生要旨》在卷二中指出:“凡婦人受孕之後常令樂意忘憂,運動氣血養胎元,早當絕去嗜慾節調飲食,內遠七情外避六淫,心宜靜而不宜躁,體宜動而不宜逸,味宜平而不宜熱,食宜暖而不宜寒。毋久立、毋久坐、毋久臥,又宜卻去一切肥甘煎炙油膩辛辣鹹酸……先正胎教宜遵行之。”在胎前節養六條首列“除惱怒。凡受胎後切不可打罵人,蓋氣調則胎安,氣逆則胎病。惱怒則否塞不順,肝氣上衝則嘔吐衄血,脾肺受傷,肝氣下注,則血崩帶下滑胎小產欲生。好子者必須先養其氣,氣得其養,則生子性情溫和,有孝友之心,無乖戾之習。所謂和氣致祥,無不由胎教得之也。”

清朝醫家曾懿《女學篇》“胎產”言:“大凡妊婦之衛生,宜運動肢體,調和飲食,居室宜面東南,日光和煦,空氣流通,時或散步園林,或遐眺山川,呼吸空氣,以娛心目,或縱觀經史,以益神智,其影響皆能郵及胎兒,兒秉母氣,自必聰慧,不止有益於產母也。”孕婦的喜、怒、悲、思皆可以使血氣失合而影響胎兒,所以孕婦宜心境平和,心情舒暢,遇事樂觀。喜怒無甚而經常惱怒,則氣血不順,必然影響胎兒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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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豐富文化內涵的胎教思想

系周朝古史官所記①:“古者胎教之道,王后腹之七月而就蔞室,太史持銅而御戶左,太宰持鬥而御戶右,太卜持蓍龜而御堂下,諸官皆以其職御於門內。比及三月者,王后所求聲音非禮樂,則太史瑟而稱不習;所求滋味者非正味,則太宰倚鬥而不敢煎調,而言曰不敢以待王太子……。”王后“所求聲音非禮樂”,即摻有不利於胎兒的不和諧之聲音,太師不予吹奏;“所求滋味者非正味”,即含有不利於胎兒的不合適之食物,太宰不予烹飪。為了優生優育,太師、太宰所採取的態度和行動,以現在的眼光來看有其一定科學道理。

《古代女傳》系西漢劉向依據先秦典籍和民間傳說編纂而成。在該書卷一“母儀”中專列周室三母以述胎教事宜:“太任者,文王之母……及其有娠,目不視惡色,耳不聽淫聲,口不出敖言,能以胎教……古者婦人妊子,寢不側,坐不邊,立不蹕,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視於邪色,耳不聽於淫聲。夜則令瞽誦詩,道正事。如此,則生子形容端正,才德必過人矣。故妊子之時,必慎所感。感於善則善,感於惡則惡。人生而肖萬物者,皆其母感於物,故形音肖之。文王母可謂知肖化矣。”

婦女懷胎之後為了達到“生子形容端正,才德必過人”之目的,“目不視惡色,耳不聽淫聲,口不出敖言”,“必慎所感,感於善則善,感於惡則惡。”《顏氏家訓》與《小學集註》也有相似論述。從中我們可以窺見周朝胎教之道雖然具有濃厚的禮教色彩,但卻闡明瞭孕婦非但要注意飲食起居之調理,更要重視修身修性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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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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