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以租代徵”是違法的!法律規定,你可以隨時要回土地

“以租代徵”是違法的!法律規定,你可以隨時要回土地

炊煙裊裊、小溪潺潺、瓜藤滿架、山花爛漫,鄉村的如畫美景讓不少城裡人樂而忘返,甚至產生了購房置地、“長相廝守”的念頭。

於是,在我國很多農村地區,“以租代徵”十分流行。其實,早在2005年,相關部門就曾下發緊急通知堅決制止“以租代徵”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可依然有不少地方打著“以租代徵好處多”的幌子將村民的農用地轉作他用,嚴重違背了國家耕地保護政策和農民的自身權益,而很多農民朋友卻還被矇在鼓裡......

“以租代徵”是違法的!法律規定,你可以隨時要回土地

農村土地“以租代徵”常見的6種形式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以租代徵”是違法的!法律規定,你可以隨時要回土地

“以租代徵”給農民帶來的危害?

1、土地損傷,恢復耕力困難

大家的土地即便拿回來了,但是由於前期進行了非農業建設,對現有的耕地肥力、質量以及周邊環境多少都產生了一些影響;作為農民,還要經過長時間的休耕幫助土壤恢復肥力。

2、如果遇到政府嚴查會導致毀約,損失只能是農民自己承擔。

很多通過以租代徵方式取得農民土地的建設項目被緊急叫停,要求恢復耕地,損失往往是由出租土地的農民來承擔。導致農民朋友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3、租金給的少,收益不如種地高,還容易產生糾紛。

為了鼓勵農民耕好地,國家每年還有耕地補貼發放;再加上農民自己種地的莊稼收成,其實際收益要遠高於租出去。而當農民要求提高租金時,一般企業不會同意,甚至有些租金都難以要回。

4、維權很困難。

一些不良企業工廠與政府裡的個別人員相互勾結,拿著農民同意租地的協議,謊稱農民同意徵地,並私自辦下土地徵用手續,導致自己變為失地農民,維權也無處說。

2017年開始,國家大力倡導“農村土地有償回收”,將農民的耕地承包權收回,國家花錢把農民的地買回來;但是很多農民都因為土地租出去而沒有辦法享受到相關的政策紅利。

5、“以租代徵”的承包地村集體不予確權。

由於承包地“以租代徵”屬於違法行為,土地已經用於非農業建設,這樣的地,村集體不會幫農民進行確權。

以前我出租的土地還能要回來嗎?

“以租代徵”是違法的!法律規定,你可以隨時要回土地

大家應該已經明確,“以租代徵”這種用地方式自始至終是不符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制度要求的,那麼這種既侵犯農民合法權益,又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租地協議”能否取消呢?農民朋友們又能否將違法出租的土地“要回來”?

案件回顧:

2013年3月,山東榮成的鞠老太將五間農村民房作價2500元賣給了城裡退休的張某夫婦。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張某夫婦當日就付清了房款,滿心歡喜的裝修佈置、搬進新家,開始了養雞逗鵝、悠閒自在的鄉村生活。

2017年10月,鞠老太瞭解相關政策後,認為張某夫婦不是本村村民,無購買農村房屋的權利,因自己年齡已高,不懂政策,才與張某夫婦簽訂了買賣合同。遂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張某夫婦返還房屋。

山東榮成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房屋賣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處分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被告張某夫婦非榮成市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原告於2013年3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雖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但因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後,應當返還財產,並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經鑑定,案涉房屋現市場價值為40000元,明顯高於原價,房屋價值增值部分即為合同無效所產生的損失。結合購房年限、雙方過錯程度及原告反悔情況,張某夫婦、鞠老太按三七分承擔過錯責任。

2018年3月7日榮成法院依法判決鞠老太與張某夫婦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鞠老太返還張某夫婦購房款2500元,賠償案涉房屋增值部分的70%即26250元;上述款項付清後20日內,案涉房屋返還鞠老太。鑑定費和訴訟費按雙方的過錯責任依法分擔。

農民朋友們應當明確,這樣的“租地合同”是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回自己的土地,但其中涉及的糾紛賠償等情況,還需重新認定。

“以租代徵”是違法的!法律規定,你可以隨時要回土地

重要提醒:如果有人來“租地”,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該拒絕的時候要理智拒絕;如果強行佔地,大家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如果遇到自己不確定的情況,要及時諮詢專業人士,避免自己的合法土地權利受到損害。

本文來源:中國鄉村之聲《致富青年幫》(微信號:致富幫 轉自:農民日報)、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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