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為受困企業貸款展期並非監管“放水”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5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緩解企業的財務支出壓力和流動性壓力,給予其緩衝期,促進企業儘快復工復產,湖北地區各類企業均適用該政策。

然而,市場上卻出現了另一種聲音:為受困企業貸款展期,是一種暫時放鬆監管的做法,可能導致經營失敗的企業“搭便車”,增加信用風險。

實際上,這種說法是經不起推敲的。防範風險一直是監管的底線,目前採取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並不是放鬆監管標準,反而恰恰是防範風險的重要手段。

受疫情影響,不少企業復工復產延期,中小微企業開工率不足,現金流收入大幅減少。如果這些企業流動性壓力得不到紓解,好的企業也可能經營不下去,貸款也就會變成了不良貸款,增加銀行業的風險。

相反,如果銀行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手段,幫助企業緩解了短期資金緊張,將有助於企業恢復生產經營,也防範了自身信用風險。

問題在於,在政策落地過程中,要防止個別企業“搭便車”。

該政策有3個要點值得注意。

第一,並非全國所有的企業均可享受貸款展期;第二,貸款展期也並非無限期延長;第三,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銀行要遵循原來的風險管控標準和相應的監管要求,不能放鬆。

首先,政策重點幫扶的是前期經營正常、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如果企業在疫情之前本就經營失敗,將不被納入政策幫扶重點。

如何對上述兩種企業作出判斷?

一是從行業看,此次受疫情影響比較重的行業集中在批發零售、餐飲旅遊、文化娛樂、交通運輸等,因而這些行業企業是金融機構要重點支持的對象。

二是從地區看,湖北地區是最主要的支持對象,湖北周邊受疫情影響的省份、地區也是支持重點。

三是從產業鏈上下游看,如果上下游企業都處在上述行業或地區,那麼企業本身受到的影響也較大。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各行業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到每家企業該如何作出判斷,銀行機構應在總的原則和標準外,與企業做好對接,提供更加精準、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助力企業脫困。

其次,延期還本付息並非無限期延長,而是有特定的時間段。

《通知》要求,對於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申請,對企業作出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

其中,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對於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週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則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再次,銀行要遵循原來的風險管控標準和相應的監管要求,不能放鬆。根據監管要求,銀行要對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專門統計、密切監測,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信貸資金流向、風險情況精準把握,對於貸款期間企業經營出現實質性變化的,及時予以相應處置;同時要完善反欺詐模型運用,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停止融資支持。

此外,銀行在判定風險時,還要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於受疫情影響、本金和利息延期還款的企業,銀行在客戶分類上不作調整,在貸款分類上也不作調整,客戶的徵信記錄也應保持不變。

如果疫情過後,經過一段時間正常經營,企業仍不能正常還本付息,那麼該進入不良的還要進入,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理。(本報記者 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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