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缓解企业的财务支出压力和流动性压力,给予其缓冲期,促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湖北地区各类企业均适用该政策。
然而,市场上却出现了另一种声音:为受困企业贷款展期,是一种暂时放松监管的做法,可能导致经营失败的企业“搭便车”,增加信用风险。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防范风险一直是监管的底线,目前采取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不是放松监管标准,反而恰恰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复工复产延期,中小微企业开工率不足,现金流收入大幅减少。如果这些企业流动性压力得不到纾解,好的企业也可能经营不下去,贷款也就会变成了不良贷款,增加银行业的风险。
相反,如果银行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手段,帮助企业缓解了短期资金紧张,将有助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也防范了自身信用风险。
问题在于,在政策落地过程中,要防止个别企业“搭便车”。
该政策有3个要点值得注意。
第一,并非全国所有的企业均可享受贷款展期;第二,贷款展期也并非无限期延长;第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银行要遵循原来的风险管控标准和相应的监管要求,不能放松。
首先,政策重点帮扶的是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如果企业在疫情之前本就经营失败,将不被纳入政策帮扶重点。
如何对上述两种企业作出判断?
一是从行业看,此次受疫情影响比较重的行业集中在批发零售、餐饮旅游、文化娱乐、交通运输等,因而这些行业企业是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的对象。
二是从地区看,湖北地区是最主要的支持对象,湖北周边受疫情影响的省份、地区也是支持重点。
三是从产业链上下游看,如果上下游企业都处在上述行业或地区,那么企业本身受到的影响也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行业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到每家企业该如何作出判断,银行机构应在总的原则和标准外,与企业做好对接,提供更加精准、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助力企业脱困。
其次,延期还本付息并非无限期延长,而是有特定的时间段。
《通知》要求,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作出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其中,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再次,银行要遵循原来的风险管控标准和相应的监管要求,不能放松。根据监管要求,银行要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信贷资金流向、风险情况精准把握,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要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
此外,银行在判定风险时,还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受疫情影响、本金和利息延期还款的企业,银行在客户分类上不作调整,在贷款分类上也不作调整,客户的征信记录也应保持不变。
如果疫情过后,经过一段时间正常经营,企业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那么该进入不良的还要进入,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理。(本报记者 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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