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公司變相拒絕或少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四大歪招,你經歷了嗎

案例一:以安排“補休”拒付加班工資

2017年6月,李某因超市經營需要而被安排端午節期間加班。可李某在次月初領取工資時,發現工資中並沒有包含加班工資,於是要求公司發放,而公司認為雖然李某曾被安排加班,但事後已經讓其補休,兩者相抵之後,李某無權索要加班工資。

公司變相拒絕或少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四大歪招,你經歷了嗎

案例二:以發放“紅包”少付加班工資

2017年9月,劉某所在的公司為完成大批訂單的生產任務,而要求20名員工加班,並於當天以發放“微信紅包”的形式對加班員工給予了“獎勵”。公司對劉某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以已發放“微信紅包”為由拒絕,劉某覺得“微信紅包”中只有80元現金,還沒有自己日工資的一半,遠沒有達到規定的300%。

公司變相拒絕或少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四大歪招,你經歷了嗎

案例三:以只是“值班”不付加班工資

在2017年春節假日期間,宋某所在的公司為按期完成交貨任務,安排了包括宋某在內的40名員工在日常的各自崗位從事生產。而公司說安排的只是值班而非加班,大家無權獲取加班工資。感覺受到愚弄的宋某等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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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以30天為基數計算加班,縮水支付加班工資

2017年春節,正在家過節的劉某等17名員工,突然分別接到公司通知,因客戶提前提貨,要求立刻回公司加班,並許諾將按國家規定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可當大家領到加班工資時卻發現被少了,因公司是按每月為30天計薪天數計算。

公司變相拒絕或少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四大歪招,你經歷了嗎

各位看官,是不是很熟悉,目前很多公司都是以這樣的形式拒絕合理支付加班工資。

案列一中法定節假日不得安排調休: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調休,便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但其中所指的僅僅是“休息日”,而非“法定休假節日”,也就是說,“法定休假節日”並不在其列,而李某追討的加班費恰恰是國家的“法定休假節日”,所以,公司應該三倍支付李某“法定休假節日”的加班費。否則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沒有區別。有誰原因大過節的在公司加班而不陪家人呢?

案列二中獎金不能等同與加班工資,獎金可以不給,加班工資必須支付:公司仍然必須向蔣某某等員工發放加班工資。“微信紅包”與加班工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紅包”充其量只能算是獎金,獎金作為一種工資形式,作用在於對勞動者在創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物質補償。而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從事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是對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增加額外勞動量的補償。故如果單位明確所給付的“紅包”是加班費,其數額可以高於法定最低標準,而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不足部分應予補足;如果“紅包”是單位發放的獎金,則單位還應另行支付加班費。

案例三中值班不是你說是值班就是值班的,應以事實為標準:“值班”與“加班”雖只是一字之差,卻含義迥異。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擔負一定的非生產性的責任,主要是因單位安全、消防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貼”,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按其規章制度確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本案中,公司安排宋某等“回各自崗位從事生產”,明顯不屬於值班,公司明顯想偷換概念,愚弄員工。

案列四:加班計算的時間基數是21.75天,工資計算是5天8小時應得工資,其他任何算法都是變相少支付加班工資。本案所涉加班工資應按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與之對照,就劉某加班工資的正確計算方法應當是:1800元/月÷21.75天×300%×3天,即744.83元。而按公司的方式計算,劉某隻能獲得540元加班工資。不過,就算法定節假日加班10小時,多出的兩小時也是按平常小時工資的三倍計算,而不是1800÷(21.75×8)×150%×300%×2.

歡迎大家吐槽自己的經歷,小編將一一給您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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