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 江歌案:法律事件與道德事件「附最全始末+深度評論」

來源:微信公眾號“人民日報”、“人民日報評論”、“人民網”、“半月談”、“參考消息”、“檢察日報”、“中國新聞網”、“北京青年報”、“共青團中央”

近日,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日本遇害案再次引發輿論關注,該案將於12月11日至15日在東京地方裁判所公開審判。對於此案,有幾個關鍵問題。

據媒體報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來自山東青島的女留學生江歌在東京都中野車站接回同住的女友劉鑫時,在公寓樓門口遇到劉鑫的前男友,雙方發生了爭吵,繼而遭到該名男子殺害。近日,一段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讓該案重回公眾視野。

江歌案:法律事件与道德事件「附最全始末+深度评论」

案件回顧

留日女生江歌遇害案告破,嫌犯是江歌室友的前男友

江歌案:法律事件与道德事件「附最全始末+深度评论」

江歌生前照片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案發於日本東京中野區。

據日本警方公佈,江歌頭部遭利刃砍傷,傷口長達10釐米,案發15分鐘前,江歌還曾報警稱公寓外有可疑人物。

但當警方趕到公寓時,看到的卻是倒在血泊中的江歌,江歌被送往醫院不久後傷重不治而亡。

2016年11月24日晚間,日本警方對外通報稱,以殺人罪對中國籍男性留學生陳世峰發佈逮捕令,指控其殺害了中國女留學生江歌。

犯罪嫌疑人陳世峰為山西人,日本東京大東文化大學大學院漢語研究科學生,系與江歌同住室友劉鑫前男友,疑因拒絕劉鑫提出的分手要求多次前往江歌與劉鑫的住處對二人進行騷擾。

2016年11月7日,因恐嚇事件被日本警方批捕。2016年11月24日,東京警視廳以殺人罪向法院申請發行對嫌疑人陳世峰的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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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鑫的微信朋友圈中有大量她與江歌(右)的合影

被害的中國女生江歌1992年出生于山東青島。2015年,江歌到日本語言學校開始留學生涯,2016年入讀日本法政大學院碩士研究生一年級,遇害時年僅24歲。

案件進展

庭審臨近,江母日本池袋舉行請願署名活動

據日本《中文導報》報道,當地時間2016年11月3日,就讀於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閨蜜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

一年後,江歌血案即將開庭之際,為請求日本法院判決陳世峰死刑,2017年11月12日下午,江歌母親江秋蓮及眾多中國留學生志願者,在東京池袋西口公園集會,徵求民眾署名支援。

據知情者透露,江秋蓮於當地時間11月4日抵達東京,隨後便展開了一系列簽名請願活動的準備工作,包括在社交網站與軟件上發佈信息等,十幾位志願者也加入其中,幫助製作展板、展示牌等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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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來簽名的華人安慰江歌媽媽

活動當天現場有大量華人聚集在池袋西口公園參加署名,大家有秩序地排隊、簽名、擁抱、慰問江歌的媽媽。

江秋蓮在接受大家的聲援和慰問時,對在日華人表示了感謝,並說道,如果沒有這麼多好心人的幫助,自己很可能就隨江歌而去了,如今看到這麼多同胞的鼓勵和支持,自己有信心能繼續走下去。然後,她也提醒大家在外要注意人身安全,避免類似江歌的慘劇再次發生。

據報道,陳世峰殺害江歌一案將於當地時間12月11日至15日,在東京地方裁判所公開審判,而江母也將繼續留在東京直到審判結束。

關於江歌案的幾個核心問題

近年來,在新西蘭、美國等地,華人遭遇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引發了一系列關於域外刑事案件管轄權的追問。國際條約及我國法律對此類案件管轄權有何規定?記者通過梳理相關法條,逐一進行回應。

什麼叫“屬地管轄原則”?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

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屬地原則,也因此被稱為域外犯罪選擇適用管轄的“黃金原則”。

因此,華人在國外遭遇犯罪分子侵害時,應該及時報警,向當地司法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依據當地法律使罪犯受到應有懲處

華人犯罪,中國法律還能否對其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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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少網友的進一步追問,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

依據我國刑法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後,我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但追訴權行使的一個充要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國。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國內,才能適用刑法第十條的規定。

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境外犯罪,不能被引渡回中國受審嗎?

在看了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後,不少網友提出了引渡的話題。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發生地所屬國被審判前回到國內,則可以直接適用我國刑法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時,不論我國是否和其他國家簽訂了引渡協議,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就不會被引渡,這就是“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國外,則不論雙方是否簽署引渡的雙邊協定,都應該優先適用屬地原則。

人民日報評論

江歌案:法律事件與道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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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法律事實還不盡明瞭,但道德層面的是非曲直卻也值得討論。道德評判與道德審判的界限在哪?輿論介入與輿論審判的平衡點在哪裡?我們共同追求的正義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實現?人民日報評論部幾位同事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

“可以分成兩個事件:法律事件與道德事件”

B:案發至今,其實產生了兩件相互關聯但又彼此獨立的事件:一件是江歌被害案,這是法律事件,由日本管轄,當然也有專業人士指出,可根據中國法予以追訴;另一件是劉鑫及其父母在案發後的表現,這是一個道德事件。目前網上討論集中在後者,這是觸動大家敏感神經的關鍵,劉鑫一家的事後行為擊穿了大部分人的道德底線。

D:這個事情確實有兩個規則時空。第一個時空在犯罪現場,法律來審定劉鑫是否存在作為義務、是否存在不作為。脫離了犯罪現場,人們其實在辨析是否存在道義上的不作為。顯然,劉鑫存在。人們用道德譴責劉鑫及其家人,也是對社會應有之善的反向保護。因為,

法律只是底線要求,在法律上不陷入不作為,並不代表在道義上可以不作為,人們將這件事情放在了更大的正義觀之下審視。

X:公眾情緒幾乎一面倒,是事實。大家為什麼會憤怒?很大程度並不僅僅因為劉鑫見死不救,而是好友被男友刺死後,媒體所報道的她和她的家庭的種種表現。這或許恰恰是江歌母親至今還在四處奔走、求助的主要原因。大家希望這個案件得到公平、正義的審判,更希望當事人在感情上給予受害者家屬回應。這不只是作為受害者好友應盡的道德義務,也是基於人的本能、本性的分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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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樸的正義感有意義有價值,但也有侷限”

T:圍觀群眾有一種樸素的直觀的正義感,也能對人心世道做出自己的判斷,這是道德觀的基礎,也說明是非曲直有一種直觀的、基本的判斷標準。不過具體到個案上,不單指江歌劉鑫這個個案,而是所有的個案,我們評價時,或許都還需要更多審視複雜微妙的情境,防止簡單粗暴的情緒,哪怕這種情緒是以正義之名的。

C:確實如此。社會的道義聲討當然需要,但是需要明白,對道德的審視,不能替代法律審判,這是啟動所有道德話題的根本前提。出了位,不管理由多麼高尚也都可能陷入危險。當然,群情激奮並不是“不能理解的”。道德綁架不可取,但要分清是老百姓的人之常情,還是惡意的推波助瀾,因為“反道德綁架”可能也會變成簡單粗暴的棍子,動輒把正常的情緒與鍵盤俠混雜起來,事實上也可能成為道德綁架。何況,所有的道德問題,都需要放在一個具體的國家與社會之中。我國有自己的公序良俗,中國傳統道德水位很高,這件事觸痛那麼多人,說明人心向善。

Y:我擔心一些這樣的輿論傾向:因為江歌的善良被惡報,所以宣揚無需善良,比如用極端的情緒表達,將眾人帶向“好人沒好報,幹嘛做好人”的邏輯。如果這樣,那麼公共討論不僅沒有提升道德水位,反而會讓更多人陷入道德困境與道德焦慮。

L:雖然分事後與事中,但公眾的憤怒情緒還是和案件本身息息相關的。不妨回到現場。案子裡似乎藏著倫理困局:一個人在身處險境時,能否因保命而妨礙別人求生?比如,兩人同時落水,只有一個救生衣,先搶到救生衣的人,是否應為被淹死的人負責?就江歌案來說,還有個特殊的地方,兇手的殺機或在於劉鑫,作為受益者,她能否完全免責?

G:都在罵劉鑫,但陳世峰呢?現在,對單身媽媽失去獨女的同情,對冷漠對待被害人母親的憤怒,構成了輿論譴責的兩大主題。其實,這場討論的對象中,最不該缺席的是行兇者。令人擔憂的是,輿論一邊倒的壓力可能會給劉鑫出庭作證增加許多阻力;私下和被害人親屬見面,也許會成為對方辯護律師的把柄來否認唯一目擊者的證言效力。

我們期待法律制裁行兇者,這也應該是輿論關注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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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道德,都是對出格行為的糾偏”

F:“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範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法律有效實施有賴於道德支持,道德踐行也離不開法律約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離、不可偏廢,國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協同發力。還有一個問題,對於輿論道德譴責的壓力,有些人也許早已經自我原諒、麻木不仁了。我們說,“法律是底線的道德”,就是要把那些突破人倫底線的行為,納入到法律規範懲治的範圍中來。社會治理是一個綜合工程,需要多方發力、多管齊下,包括法律,也包括道德。

P:無論法律規範還是道德規範,都可以看作對人類出格行為的糾偏,只不過法律是對肉體的懲罰,道德更多講世道人心,前者約束力明顯高於後者。劉鑫不妥的行為可能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也許逃不出道德的負面評價。這樣的討論無可厚非,甚至有助於警示我們:當面對劉鑫所處的境地時,應該採取怎樣的選擇。但通過這次輿論風波,我們發現互聯網時代,更加開放的輿論場中,由於潛藏極端化的情緒和表達,已經超越了僅僅是判斷式的道德評價。如果由於法律背後由於有強制力,因此要對公權力作出限制,那麼在今天,互聯網匯聚“民意”所形成的強大“權力”,是不是也該受到某種節制?

Z:這讓我們從更大的範圍反思法律。現代社會無疑是法治社會,依靠法律保護公眾權利、實現整體的正義。法律是實現正義的基本途徑,但並不是實現正義的全部,還需要用公序良俗、輿論監督和非正式制度來對法律的作用形成補充,以更大程度地捍衛正義。事實上,在傳統社會,倫理道德、鄉規里約以及熟人社會的輿論,都是對正式制度捍衛正義的補充,一個人作惡即便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熟人社會的議論以及幾千年沉澱下來的無形規則也會讓一個人受到嚴厲的懲罰。這是現代法治社會需要傳承而不是捨棄的正義捍衛途徑。逝者安息的前提是壞人得到懲罰,正義的伸張同樣如此。

另外,據北京青年報11月15日報道,來自青島的一名潘姓女士因此“躺槍”,從11月12日到現在,已經接到過超過2000個騷擾電話和數百條辱罵短信了。

“我們和江歌都是山東青島人,看到新聞,也很同情江歌和她的母親,但廣大網友這種不負責任的方式,實在給我和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希望大家能夠停止呼叫132開頭,尾號是0636的這個號碼,我們不是劉鑫本人或她的家人。”

另起一段,江歌之事確實令人心痛,但也提醒網友們將正義之劍交於法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願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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