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雲南疑犯羈押期間死亡續:家屬獲賠17萬,被要求“保證不糾纏”

撰文/劉姝蓉 統籌/陳威】2017年5月,大白新聞(微信ID:dabaixinwen)曾獨家報道了“雲南一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間猝死”一事。近日,大白新聞了解到,當事人家屬與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看守所(以下簡稱“瀾滄縣看守所”)簽訂了“人道主義安撫協議書”,獲賠慰問金十七萬元。河北籍“嫌疑犯”石某在瀾滄縣看守所羈押期間死亡,官方調查稱屬“正常死亡”。家屬則表示,石某患病後,看守所僅帶其做了不對症的、簡單的治療,致其病症加重並最終導致死亡。

雲南一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間猝死

2016年6月,來自河北的打工者石某因涉嫌運輸毒品被羈押在瀾滄縣看守所。同年11月,法院判決罪名成立,石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在上訴期內,石某出現嘔吐、進食困難等症狀。其家屬稱,在查看看守所監控錄像後發現,石某於2016年11月初開始出現上述症狀,其病症日益加重以致昏迷。

大白新聞了解到,在2016年12月27日石某因心臟猝死搶救前,其在瀾滄縣第一人民醫院急診科共就診四次,診斷結果包括:急性胃炎、心動過速、心肌損傷等。石某家屬提供的一份瀾滄縣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石某就診經過”證明中顯示,2016年11月29日11時06分,患者由看守所幹警送入急診科就診,根據患者病史,症狀及輔助檢查,考慮診斷為“嘔血原因待診,胃炎”,立即給予止血,抑酸,保護胃黏膜,止吐,補液等對症治療,並且於次日給予胃鏡檢查,患者症狀好轉,由幹警送回看守所。於2016年12月16日、18日及20日再次來就診,幹警代訴患者精神差、進食少、四肢無力......等表現,查血常規、血電解質......等檢查,予以抑酸、補液......等對症支持治療,並告知看守所幹警,建議留院觀察治療,但因患者身份特殊,看守所幹警未同意留院觀察及簽字。

雲南疑犯羈押期間死亡續:家屬獲賠17萬,被要求“保證不糾纏”

瀾滄縣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石某就診經過”證明(當事人供圖)

石某家屬表示,在此期間,看守所僅帶石某做了不對症的、簡單的治療,其僅得到輸液治療並服用治療胃病的胃復安、健胃消食片等。同年12月27日早上,石某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與看守所籤協議,獲賠慰問金17萬元

大白新聞獲得的一份石某家屬與瀾滄縣看守所簽訂的“人道主義安撫協議書”中顯示,經山西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石某的死亡系原發性肺動脈高壓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瀾滄縣公安局作出石某的死亡為正常死亡的調查結論。後經瀾滄縣人民檢察院複議、普洱市人民檢察院複核,認定石某的死亡屬正常死亡。甲方(瀾滄縣看守所)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同意給予乙方(石某家屬)慰問金17萬元。於合同簽訂之日起2日內通過現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雲南疑犯羈押期間死亡續:家屬獲賠17萬,被要求“保證不糾纏”

雲南疑犯羈押期間死亡續:家屬獲賠17萬,被要求“保證不糾纏”

石某家屬與瀾滄縣看守所簽訂的“人道主義安撫協議書”(當事人供圖)

此外,協議書中還提到,“甲方支付全部費用後,乙方不得通過任何方式再向甲方索要任何費用,並保證不與甲方糾纏。”“乙方保證不對外製造任何對甲方不利言論。”“乙方違反上述任意一條約定的,應當將收取的全部慰問金予以返還。造成甲方名譽損失的,應當在報刊、網絡等公開場合給予賠禮道歉,同時給予甲方總金額20%作為經濟賠償金。”

此前,瀾滄縣檢察院唐檢察官曾告訴大白新聞稱,經調查,石某在看守所內未被虐待、拷打,石某的家屬、律師已看過全程監控錄像。調查結論顯示石某為正常死亡。對於家屬提出的疑問,看守所相關領導曾給予解釋,但未被家屬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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