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產權式酒店經營方式的稅務處理方式?

(一)產權式酒店的定義

產權式酒店,是指投資者購買了酒店某一間客房的產權後,自己並不居住,而是委託給酒店管理公司經營以獲取投資回報。

該投資回報分為兩部分:一是固定的租金收入,二是浮動的年終分紅。

(二)產權式酒店投資回報的稅務處理誤區:

在實際操作中,幾乎所有酒店都將平時發生的租金費用計入成本費用,將超額分紅納入稅後分配事項。從表象上看,這種經營模式似乎兼具了房產租賃與投資兩種性質

(三)產權式酒店投資回報的正確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478號)規定: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即產權方)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並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經營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徵收營業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只要酒店方轉變思路,採取正確的賬務處理方法,就可以把協議約定的分紅款轉化為正常的租金費用(即浮動的租金費用,在會計上計入“預計負責”科目,從而起到抵減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作用。

案例分析

紅色假日酒店(甲方)與所有產權人(乙方)分別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協議,由甲方負責酒店日常的經營管理,每年按乙方購房價格(經過統計,購房總價合計900萬元)的8%支付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甲方實現的年度稅後淨利潤超過了乙方購買價格的5%,則超額部分由雙方平分。

甲方2009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為500萬元,成本費用352萬元(包括支付租金72萬元,取得了正式發票),年度利潤總額148萬元(為簡化分析,假設無任何納稅調整事項,計算結果不保留小數),全年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49萬元。那麼,協議約定的超額淨利為148-49-900×5%=54(萬元),乙方累計分得27萬元。

甲方扣繳乙方租賃業的營業稅及附加為:(27 72)×5.5%=5.445(萬元)

甲方扣繳乙方租賃業的房產稅為: :(27 72)×12%=11.88(萬元).

甲方扣繳乙方租賃業的個人所得稅:

(27 72)×10%=9.9(萬元)

假定其他條件不變,紅色假日酒店年初經過測算,估計年末分紅額在3%(即27萬元)左右,財務上應將其作為租金費用,按期平均分攤計入“預計負債”科目(只提不付)。一般情況下,預提的數額與最終支付額會存在差異,甲方應於會計期末參照年度經營成果計算出實付額,並與“預計負債”科目餘額進行比較,如有差額則要據實調整(未完成超額淨利就要全額沖銷)。本例中甲方累計提取額與實付額沒有任何出入,無需進行調整。

企業平時計提的租金費用只能減少會計利潤,並不會對預繳的所得稅額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是,隨著年度終了和經營成果的確定,這27萬元也逐漸轉化成一項現時的義務,即使未在預提當年支付(支付期在次年2月),由於符合確定性和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完全可以歸屬為2009年度的費用予以稅前扣除.

經過這樣處理,企業年度利潤以及應納稅所得額比改變會計核算方法前減少了27萬元,降至121萬元,實際繳納所得稅40萬元,節約了9萬元的稅額支出.

產權式酒店經營方式的稅務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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