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共享汽車脫保,發生事故誰賠償?法官:租車前要看保險情況

共享汽車脫保了 發生事故誰賠償

法官提醒:租車時要看車輛保險情況,發生事故後保存好相關證據

共享汽车脱保,发生事故谁赔偿?法官:租车前要看保险情况

法制週報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吳貴平 周智勇

因急著去辦事,長沙市民劉某便租了一臺電動汽車趕往河西。不成想半路上發生了追尾事故,更讓劉某意外的是,租用的共享汽車居然在使用當天脫保了。

劉某找到租賃公司理論,對方推諉責任。最終,雙方對簿公堂。近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第一次開庭並進行了調解。

租用共享汽車發生追尾事故

2017年11月10日,劉某在雨花區民政學院附近租用湘A3**6S的奇瑞電動汽車。下午6時28分,劉某駕駛汽車在湘江中路保利國際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周某的湘A1**8V小車發生追尾交通事故,周某車中懷孕8個月的何某受傷。送診後,醫院建議留院觀察。

經交警認定,劉某駕駛的車輛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致使兩車發生交通事故,劉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劉某第一時間聯繫了汽車租賃公司,對方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表示會通知保險公司來現場處理,讓劉某先行處理並墊付相關費用。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抵達現場後,拍下事故照片,與傷者家屬溝通後讓劉某先墊付了醫藥費用,並說明,不超過1萬元的醫療費用會全額報銷。劉某當即與汽車租賃公司取得聯繫,汽車租賃公司承諾只要不超過1萬元的醫療費用,公司會全額報銷。

何某出院後,經交警部門調解,劉某一次性支付周、何共計6676.57元,傷者出具收條,交警部門確認簽字後,出具了事故結案證明。

追償時才發現車險還未生效

隨後,劉某攜帶相關票據和事故結案證明找到保險公司追償賠款。保險公司卻告訴劉某,因汽車租賃公司購買的保險還未生效,不予報銷,讓劉某找汽車租賃公司協商。

原來,出事車輛的保險是事發當天中午購買的,第二天才能生效,而原保險是在當天上午10時已失效,該車出事故的時間剛好在無保險期間。

劉某當即與汽車租賃公司取得聯繫,並將該公司工作人員加為微信好友。此後,該工作人員以各種理由搪塞,對報銷費用一事不置可否。劉某又找到該公司,對方又以其他藉口推脫責任。

無奈之下,劉某隻好向法院起訴,要求汽車租賃公司支付原告對交通事故墊付費用6676.57元,誤工費1000元、經濟損失1000元和交通費800元。

法官:租車前一定要看保險情況

8月22日,天心區法院組織雙方開庭。

庭審中,被告對事故的認定和租賃車輛在事故發生時處於脫保狀態無異議,對原告訴請的賠償金額提出異議。經審判長質詢,原告不能提出誤工費、經濟損失和交通費的證據和依據。後經法庭調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6676.57元。因脫保的罰款由被告承擔,交通事故的違章責任由原告承擔。

法官提醒市民:在享受共享汽車帶來的便利同時,一定要先明確該車是否已購買保險。一般而言,購買交強險後,交強險標識貼在車窗的右上角。共享汽車使用者上車時先要查看車輛有無當年度的交強險標識,然後再根據APP提示的指定位置查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是否完備,是否在有效期內。若上車後發現該車輛保險手續不全,應立即更換其他車輛。

萬一出了交通事故,用車人與對方協商賠償時 ,最好有共享汽車所有人一方參與協商,否則,對於用車人向對方車輛受害人擅自承諾的沒有直接票據證實的費用,可能高於實際損失,一旦發生糾紛,因共享汽車所有人不同意該賠償費用,法院將按照實際損失予以核減,不一定按照原告實際賠償的費用全額獲賠。

此外,用車人還要保留相關證據,如付款記錄、行車路線圖、事故認定書、賠償協議書、醫療費、維修費發票、診斷證明書、法醫鑑定書、交通費發票等證據原件,以備維權時使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