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大家怎麼看待,南昌一女子當街被兩個大箱子慘遭“毀容”,卻連續幾天找不到施工圍擋、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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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觀點:對於該起事件因為施工方沒有設置圍擋、提醒等醒目標誌導致事故的發生,其應當就熊女士住院治療期間的費用進行賠償,同時還應當酌定支付一部分的精神損失費用。

經過調查確認事發地點的箱子系當地“一帶一路”項目工程施工人員亂丟亂放,指揮部辦公室一名負責人稱,為了趕工期,施工人員存在亂堆放施工材料的情況,為此他們會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基於此在找到實際丟箱子的人員歸屬的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也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根據目前的情況下,熊女士可以先行和對方協商賠償事宜以及後續的診療費用的支付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建議提起訴訟將施工單位列為被告,要求支付其住院期間的費用並承擔誤工費等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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