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自家造房沒寫合同,包工頭自己摔下來,房東要怎麼賠償?

帶魚香180


承攬合同的認定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自家造房,包工頭提供相應的勞務,報酬以相應的工作量進行計算,因此,房東與包工頭形成承攬關係。


責任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施工的包工頭若具有相應的造房資質,包工頭對自身造成損害的,由其自身承擔損失,房東並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若因相應造房環境因素存在安全隱患的,例如安全帽、安全繩索或其他相關保護措施不力等,包工頭根據自身過錯承擔主要責任,房東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亦或是因為房東的相應指示致使包工頭摔落受傷的,包工頭根據自身過錯承擔部分責任,房東也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2.若包工頭不具備相關施工資質,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其自身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房東在選任也存在過失,亦需承擔相應的次要賠償責任。

自家房屋修建中各個施工環節的安全隱患並不少,因此建議業主們在裝修時應儘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公司或團隊,這樣在建造質量、服務等各方面都會避免不少問題。


律師說


★本回答依據北京某法院判決結果。

本文僅在經歷過的案件判決範圍內作法律角度評析,「法律有話說」作為頭條法律服務號提醒:法理≠情理≠社會道義。

【注】雖然是已有北京某法院判決,但是案件細節不同,可能適用法律不同,有的法官在審理中對證據的採信角度不同,可能也會造成不同結果,因此本評論僅作研討分析和參考。

♥簡析如下:

①建房是否需要資質。

包工頭一般沒有建房資質,他帶領的施工隊也不會有建築資質。法律規定,如果是房地產開發,施工方應有建築資質,但是農村建房對此可以不做要求。

②施工中工作技巧是否對傷害承擔責任。

如果是安裝空調的專業工人,一般認定為加工承攬,工人自帶工具並且對高空作業風險自行承擔責任,一旦摔傷只要發包人沒有主觀過失或客觀條件問題,一般由施工人自己承擔責任。但是,建房施工與此處理有所不同,通常情況下,出現摔傷情況,要看責任在哪一方,分析見第三條。

③法律規定,建房工人責任分情況對待。

a 幫工幹活,無需支付報酬的,認定房主承擔責任【工人對傷害沒有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以下相同】。

b 房主有證據明確拒絕該工人施工,工人堅持施工的,工人承擔責任。

★c 房主僱人幹活,幹活過程中出現傷害,房主作為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參考範圍:1 誤工損失,。2 診療藥費損失。3 根據人身損害等級鑑定索要賠償,有的話,這個是大頭兒】【本案應該主要考慮僱主責任賠償的問題。】

④未籤合同,傷害案件是否有影響。

根據現有規定,僱主僱傭工人幹活建房,法院審查的是是否存在真實的僱傭關係,只要關係存在,有無書面合同,不影響承擔責任。

⑤工人受傷房主免責的常見主要規定。

a 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c 房東拒絕工人施工,工人堅持。

綜上,包工頭在農村給人建房中受到傷害,只要是法院認定僱傭關係,通常情況下會認定成僱員受到傷害,僱主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有話說」提醒:本案由知名民商事風險控制律師趙力加提供主要觀點,由於案件既存在共同特點,又存在特殊性,因此,建議具體問具體分析,本文觀點僅供參考。也歡迎不同觀點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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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話說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房主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即應不承擔責任;而對於如何認定定作、指示、選任過失,各地做法存在差異。

1、合同的成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就是說,本案中,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是,雙方合同關係仍然成立,不過,所成立的合同是口頭合同。而口頭合同一樣會發生法律效力。

2、本案合同屬性。農村建房合同,一般認定為承攬合同,而不認定為建設工程合同。因此,農村建房合同所適用的法律,以合同法為依據,建築法中的規定並不完全適用的農村建房。就是說,農村建房合同是否有效,並不依承包人即包工頭是否有相應的資質為前提。即便包工頭沒有建築資質,其所訂立的農村建房合同一樣有效。

3、包工頭在建房中受傷,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除非房主存在定作、指示、選任過失。因為雙方是合同關係,因此,包工頭受傷只要不是房主違約所致,房主即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如果房主在定作、指示、選任中存在過失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定作過失,比如房主要求包工頭所建房的房屋在設計方面存在問題,結果因此造成損害的。所謂指示過失,比如房主要求包工頭一夜之間蓋好二層樓房,完全不顧建築工藝上如混凝土必須養護等基本安全要求。所謂選任過失,這一點比較麻煩,這也是人們提出的資質問題。就是說,如果包工頭沒有資質,是否屬於房主的選任過失。法海一粟認為,未必。理由很簡單,因為包工頭可以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施工,以補自己不足。

4、法院的做法。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能基於各種具體情況,判決房主承擔一定的責任。嚴格來說,法官的這種做法,不能說是完全沒有道理。法海一粟要反對的是,有的法官為和稀泥,無中生有地認定房主存在指示過失等,並據此判決房主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自家造房沒有合同很常見,施工過程中受傷也是經常出現的問題。這種情況就涉及到如何讓賠償,賠償多少,誰賠償等等問題.

其實,發生這種問題,還關係到施工者與業主之間存在什麼關係,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根據具體情況賠償的標準以及承擔的責任都是不同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般情況下,房東與包工頭之間形成加工承攬合同關係,房東對包工頭從架子上摔下來不負責任。首先說一下什麼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即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雙方地位平等,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報酬。

但是,並不是說一定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由自身原因導致包工頭受傷,業主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包工頭受傷,業主可能承擔一定的責任。

而僱傭關係是指僱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它勞務活動,受僱傭人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賠償的多少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責任的大小進行賠償。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LazyBears:房東是肯定要賠償的,但是可以看情況分擔多少。因為你叫了包工頭來幫你造房,這屬於一種“委託關係”,而受託人因委託事項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由委託人也就是你承擔。

按照我國《合同法》407條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就是依據。

為什麼會這樣規定呢?因為作為僱主,你需要保障他人工作的安全。這也就是為什麼城市裡的人裝修願意請裝修公司的緣故。如果是裝修公司的工人出了意外,那他們的損失由他們的公司承擔。

兩個看似很相似的情況,由於簽訂合同雙方不同,導致的後果也完全不一樣。

  • 僱傭關係中,你是與他人個人簽訂的協議(即使沒有合同,有事實也可以證明),那麼他會聽從你的指揮來做事,此時你作為僱主相當於他的“老闆”,是應當對他的損害承擔責任。

  • 但是在裝修合同中,由於你簽訂合同的主體的公司,而公司派遣出的員工幫助你進行裝修,那麼此時損傷結果就受不同的法律調整,員工因公遭受損失的時候認定為工傷,如果不是因為房東故意強令作業、或者有其他人導致的受傷,此時賠償的主體都應該是僱傭他們的“公司”而不是你。

簡單用通俗的話來解釋,就是:“誰是他們的老闆,那麼就該由誰負責”,如果你找的人,那麼你就相當於他們的“臨時小老闆”,他們在幫你做事的時候受傷,那就該你承擔責任。

但是還有一些例外的:如果包工頭是你找的,但是包工頭自己成立了公司或者合法的工作室主體,找了自己公司的員工來裝修。此時若是裝修工人受傷,那應該是包工頭來賠償他們錢,而不是你。


不過,最終賠償也要根據過錯的多少來分擔


例如包工頭自己掉下來,是因為他不繫安全繩、從樓頂直接跳下等具有普遍危險性的行為,那麼即使受傷,也是他自己承擔的責任諸多。

如果他已經做好了足夠的安全措施但依舊不小心摔下,那麼肯定是你作為僱主的你,承擔的賠償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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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Bears


在建房過程中,對於包工頭自己摔下來受傷的責任承擔,關鍵在於對房東與包工頭之間屬於僱傭關係還是加工承攬關係。筆者意見:房東與包工頭之間形成加工承攬合同關係,房東對包工頭從架子上摔下來不負責任。理由如下:

1、房東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是加工承攬關係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即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雙方地位平等,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報酬。

僱傭關係是指僱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它勞務活動,受僱傭人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自家造房沒有寫合同,但不能說明二者之間沒有合同,但肯定存在著口頭約定。我們要根據實際工作情形上來判斷二者之間的口頭約定屬於什麼性質的合同。雖然題主並沒有詳細說明房主與包工頭之間是什麼關係,但從“包工頭”這個稱謂上來看,包工頭就屬於將建房這一工作承包了的人,由他帶領一幫人為房主建房,房子建好後獲得協商好的工錢,也就是工程款。包工頭在此提供的不是勞務,而是建好房子這一勞動成果,包工頭根據勞動量自己決定人員安排,其不受張某控制、支配,具有人身獨立性。故房主與包工頭之間屬於加工承攬合同。

2、按照法律規定,加工承攬關係中,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損害定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工作過程中,包工頭是因為自己不小心從架子上摔了下來,所以由包工頭自己承擔責任。當然了,我們並不排除,如果腳手架是房主提供的,腳手架有瑕疵而沒有發現,造成了包工頭摔下來,這樣的情形下,房主也是應當有責任的。

3、加工承攬關係不同於幫工關係,如果建房屬幫工關係,被幫工人要承擔責任。

在農村建房過程中,還有一種關係屬於幫工關係,而不是加工承攬關係。這種關係是指在農村建房時,房主邀請幾個親戚鄰居,無償幫忙提供勞務,按照房主的意思建房,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工作。與僱傭關係不同的是,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具有互助、臨時、一次性特點,且幫工人是無償提供勞務。

關於幫工關係中存在的人身傷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總之,筆者認為,房主對包工頭的受傷,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事件,你是如何看待的?歡迎一起討論。


齊小天法律諮詢


房東要賠償的

原因如下:

1、根據法律規定:承攬人(包工頭)對他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的,作為定作人的房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者由於定作人沒能提供安全設施及環境,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照以上法律規定,即使你沒有與包工頭簽訂合同,但實際是承攬合同關係,因此房東要承擔賠償責任。

2、房東承擔賠償的原因是選人有過失,或所作指示不當造成的,或者是房東未提供安全設施及環境。通俗的說就是包工頭有沒有建房資質,國家對於建房是有規定的,包工頭通常不具備相應資質,因此國家就會問你沒有資質你怎麼僱傭他。另外,按照規定,包工頭要有安全設施,比如安全帽,安全帶,那麼包工頭施工時,掛安全帶了沒有,如果沒有,那麼房東就沒有做到監督責任。

3、雖然說房東有責任,但主要責任還在包工頭自己,通常房東承擔30%左右的責任,包工頭承擔70%的責任。最好是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走法律途徑大家都很難受。


買房有錢


自家建房,特別是在農村建房,由於對建築資質、相關經驗,技術能力和安全設施等要求不高,經常出現損害事故的發生。受傷者在遭受身心傷痛的同時,其合法權益能否得到維護,是對他最大的救助。這就需要了解房主和包工頭以及包工頭和其他施工人的法律關係,從而確定房主在該事故中房主應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包工頭因受傷所遭受的損失還有無其他的補償?

首先,關於房主與包工頭之間的法律關係問題。

房主與包工頭之間應是承攬合同關係。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來說房主會與包工頭簽訂建房承包協議,或書面或口頭達成,承包一般採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頭出人出力。房主與包工頭之間主要從以下兩點來認定:一是看房主和包工隊之間約定的工程款的給付是以工作時間還是以工作成果為標準,工程款是在建成後一次性支付還是按日按工種支付。二是看房主與包工隊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人身依附關係,也就是說房主對包工隊的建房活動是否存在指揮、安排、管理行為,房主是否決定包工隊的選任和解僱。包工隊的工作時間、地點、工作進程是否由房主決定。如果房主與包工隊事先約定了總工程款,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包工隊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就可以認定雙方達成的建房協議是承攬合同,雙方就是一種承攬關係。

其次,關於房主的責任的承擔問題。有的當事人會以房主將房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包工頭為由,要求房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裡涉及了包工頭是否需要相應資質承包房屋的問題。在實際生活中,自建低層房屋不需要太高的專業技術,施工也不是特別複雜,安全程度也較高,實踐中房主也大都是將房屋交給他們比較信任的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建房經驗的包工頭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須選任具備資質的承建人是不現實的。因此對於兩層以下的自建房屋的建築活動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條的規定,而應適該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房主作為承攬人,只能承擔與其自身過錯相應的責任,而非連帶賠償責任。房主的過錯程度,一是看房主是否盡到相關義務,比如根據協議約定房主應提供質量合格的原材料,必要的施工設備或者施工材料等,若這些設備材料不安全則屬房主過失。二是看房主是否僱傭了具有一定經驗和技術的包工頭。房主在選任包工頭時應當考察包工頭是否具有相關經驗,技術能力等,是否屬於在當地經常建房,能得到建房工人普遍認可,擁有相關設備、技能的人。

另外,包工頭與其他施工人之間因法律關係的不同,也應考量是否給予傷者一定的救助。


法律門裡門外


農村造房很少寫合同,更沒有人提及因建房發生的事故,全憑包工頭與房主口頭磋商,達成一個口頭協議就可以施工。建築包工頭很少有資質,只要技術熟練就可以承建。

在農村建房,也經常發生一些摔人的意外事件,建築工人所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房主是否要負全責?要怎樣去進行賠償?這個還真的有點難辦,也沒有現成的法律可作為依椐。民房的構造本來就比較簡單,一點也不復雜,樓身不高,不存在有較大的意外風險,只要施工員稍微多注意點,就不會有意外事故發生。

可意外總是無處不在,何況是高空建築,發生了事故就要面對,就要妥善處理。在這個問題上,我想談一點個人的看法,僅供參考。首先,建房前房主與包工頭沒簽訂書面合同,拿不出有效的可供法律參考的依據,也只能通過口頭協商進行磋商解決。

雙方在事故的承擔和賠償方面,雙方各負一半的責任,然後再根椐事故的原因進行排查,重新劃分責任及賠償。當事故發生後,房主理當積極賠償,責無旁貸。包工頭及施工隊,也應負相應的責任,如果因施工不當,或心存僥倖造成的事故,施工方責任相應要大一點,否則,房主責任大於施工方,房主就要負主要的責任。

農村建房的安全措施,一直存在著隱患,安全設施也不到位,沒有引起高度的關注和重視,尤其在法律方面,還是一片空白。在此,我墾求相關的機構和部門,也加強對農村建房的各項整頓,切實可行的調理和維護好農村安全建房的基本法則和要求,消除隱患,杜絕和避免以後的事故再次發生。


用戶22954642155


房東是肯定要賠償的,但是可以看情況分擔多少。因為你叫了包工頭來幫你造房,這屬於一種“委託關係”,而受託人因委託事項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由委託人也就是你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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