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把農村危房改造款發放到建設新農村上,合理合法嗎?

敢於舉手


把農村危房改造款發放到建設新農村上,合理合法嗎?

隨著近幾年國家對三農的重視,為了農村的發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及生活質量,出臺了各種惠農惠民優惠政策,而危房改造和新農村建設就是其中之一。眾所周知,房子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環,生活質量的好環首先得是人人有其居,如果連居住安全都保障不了,那就談不上以後的各種經濟發展。在農村也如此,農民除了耕地能保障基本生存的條件之外,最關心的也就是房子了。


在農村,也由於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很多農民家庭收入來源小、生活條件差,老人與成年子女擠在一起,住著僅有的幾間各種土房、舊房及危房,這些房子因年久失修而搖搖欲墜,特別是在大風大雨中面臨著隨時倒塌的危險。國家的危房改造就是在這種情況之下出臺的。

危房改造的主要幫助對像是分散供養的五保戶、享受國家低保政策的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收入低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危房改造補助款的發放,根據申請流程來看,其最終受益人肯定得是原申請的補助人。


而新農村建設也有相應的補償,各種土房、平房既便是危房都有拆遷補償,待新農村建設完之後的分配買房,都得先減掉原補償來計算。如果有危房改造申請條件的,就相當於有兩份補償補貼,只要這兩份補貼都是用在同一用戶上,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違法的。而利用這一過程進行偷樑換柱的貪汙腐敗,都是可以舉報的。


湘村小之草


『國家對農村的重視,對農民的關心,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注,都是史無前例的!而實現的有效形式就是加大中央財政向農村的轉移支付力度,來讓農村加快發展,讓農民得實惠!在眾多的補貼補助下,您獲得了哪種惠農資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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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來幫提問者釐清一下這個問題!您的這個問題可能不普遍!現實操作中不存在把危房改造款發放到建設新農村上這種情況的!

為什麼呢?因為雖然這兩塊都算惠農資金,但是審批的行政主體截然不同!危房改造項目的申報是經由村、鄉鎮(街道)向區縣一級的住建局(以前的建設局)申報;而新農村建設一般是農業主管部門如農業局、農林局或農牧局來管的。對於平行的兩個單位來說,不可能去擠佔對方的資金!如果說是區縣一級政府調劑,削減了某項,那就不能說是誰的資金用作他用了!但這種情況幾乎不可能,畢竟如果是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的話,有個專款專用的概念,需要通過審計的!



其次,國家補助資金的發放是比較嚴格的,通過一系列程序後,資金直接由財政專戶向受益賬戶撥付,這又是財政局的職能了!危房改造款在經過申報、公示、建設、驗收、複核等程序後,報經財政向受益農戶賬戶直接打款!

而新農村建設的實施主體一般是村集體或鄉鎮(街道),一般是申請立項,調查論證,農業主管部門計劃安排後,實施主體進行對應項目,如道路硬化、村莊整潔、植樹綠化等等,完成接受驗收後,再由職能部門統一報材料由財政向實施主體撥付新農村建設補助資金!

由以上程序和操作方式來看,提問者的理解出現了某種偏差,而且似乎認知也落後時局,因為新農村建設是多年以前的提法,目前是美麗鄉村建設的第三年,明年很可能是以鄉村振興的方式來支持農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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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城鎮化、把農村人集中規化,開展新農村建設,讓他們居住在明敞寬亮、交通方便的新小區是農村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

而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撥放,也是針對農村經濟困難戶,且他們的房屋陳舊而破爛,特別是在雨雪大風時機居住生活在危房,生存環境惡劣國家才給予的危房資金救助對象。

至於危房改造款發放到建設新農村上是否合理合法,這就要看這個專項資金是否針對危房改造戶,是否打入新農村建設危房改造戶的個人帳戶,如果未打入危房改造戶的個人帳戶,也可以因為新農村建設拆遷評估並拆除危房後,完全也可以抵扣居住新農村小區的新房建設款,如果符合這個事實,那就完全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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