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 「說法」行為不端出家不成,他把梅峰光孝寺功德箱當“提款機”

「說法」行為不端出家不成,他把梅峰光孝寺功德箱當“提款機”

近日,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寺廟盜竊案。

案情回顧

32歲的遊某某曾欲往梅峰光孝寺出家,後因有小偷小摸行為被逐出。然而,遊某某不但不反思己過,反倒打起了該寺廟功德箱的歪主意。

2017年8月,遊某某先後六次竄到梅峰光孝寺內,採用無線遙控插座及遙控器關閉寺內監控、布塊遮蓋身體等方法,利用事前在該寺方丈樓一茶几上盜得的鑰匙打開寺內的功德箱,盜走箱內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000餘元。

同月17日零時30分許,遊某某再次竄到梅峰光孝寺內欲行竊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查獲現金人民幣1087元及作案工具鑰匙六把、木棒一根、黑布一塊。2018年1月,城廂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8年2月,遊某某刑滿釋放。但釋放後的遊某某非但沒有悔罪思過,而是再次重操舊業。他又多次竄到梅峰光孝寺內,利用手機照明,使用鑰匙打開寺內功德箱,合計盜走現金人民幣800餘元。

近期,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被告人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贓款退還梅峰光孝寺,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依法處理,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被告人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800餘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遊某某的量刑建議,予以支持。遊某某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贓款退還梅峰光孝寺,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依法處理,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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