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結案陳詞近尾聲,高雲翔庭外遇中年女粉鼓勵:"加油!加油!"

高雲翔和王晶在澳涉性侵案進入第二十日的庭審。在唐寧中心地區法院,高雲翔辨方律師將繼續結案陳詞。

以下為實時滾動更新:

8: 50am

今日澳洲App的庭審記者團隊已經到達庭外。

高王二人案件將繼續併案審理,計劃上午10點開始。

9: 18am

高雲翔一身深色西裝,搭配內襯馬甲,提前約40分鐘抵達法院。

庭外路口處,一名中年女粉絲向高雲翔打招呼,並舉拳做鼓勵手勢,高呼:"相信你,加油!加油!加油!"

高雲翔主動回頭,向其握手,以示感謝。

結案陳詞近尾聲,高雲翔庭外遇中年女粉鼓勵:

緩步離開時,高雲翔多處露出笑容。這也是正式庭審3周多時間來,他首次在庭外露出輕鬆笑意。

結案陳詞近尾聲,高雲翔庭外遇中年女粉鼓勵:

結案陳詞近尾聲,高雲翔庭外遇中年女粉鼓勵:

10: 20am

庭審開始。

10: 25am

高雲翔團隊的英皇御用大律師Murugan Thangaraj繼續結案陳詞。

本案警官曾向證人Woods醫生要求合作,但醫生證人的證詞缺乏獨立性。

警方曾告訴Woods醫生,女當事人和醫生給警方的證詞之間有出入,且警方告訴Woods醫生,這些出入可能會在庭審期間被詢問。

警員在庭審上也承認,他曾聯繫Woods醫生的方式在程序存在不妥之處。

警方違規,要求本該保持獨立性的證人來"配合"警方,構建檢方起訴所需的案件。

Woods醫生作為專家證人,是為法庭負責,是為陪審團負責,並不是為警方服務的。

警方告訴這樣一名獨立證人,女當事人給警方另一個版本的口供,並要求Woods醫生"配合"警方,這都是完全違規的。

在當晚KTV最大的一個跡象,就是女當事人和王的親密程度隨著時間遞增。

你們真的相信她的說法麼?她真的一直在抗拒王的親吻嗎?

多位在場證人都證實,王和女當事人在親吻後,檢方選擇質疑他們親吻的激烈程度。

女當事人曾說"她多次有避開王的動作",但錄像裡並未有任何這樣的記錄,要是有的話,檢方是絕無可能放過的,我們肯定已經看過了,但事實是沒有。

女當事人在證詞中承認她曾將手肘放到王的腿上,但她又曾信誓旦旦地說過,她從未主動發起過任何親密動作。

在她把手肘放在王的腿上之前,王有撫摸她肩膀的動作,她也欣然接受了。

這樣,女當事人和王之間的親密舉動就變得有來有回了,並非如她所言,只是她單方面的一味抗拒。

女當事人在最初給警方證詞時,並不知道有監控錄像的存在,所以才給出了第一個版本。

當她看過監控錄像後,又在法庭上給出了修改後的證詞,但是這些她從未跟警方說過。

女當事人告訴警察、告訴法庭、告訴你們,都是她一直在KTV裡嘗試避開王,但監控錄像的證據顯示恰恰相反。

有一次她回到包廂後,一進門就有一個空位,離王有段距離,可是她都沒有選擇就近坐下,而是自己走過了幾個人後,坐回了王的懷裡。

她不願意承認她曾用手也摟著王,她不承認他們曾親吻對方,因為她知道這對她的形象不利,這對她想讓你們相信的畫面不符,但她的話與監控錄像的畫面完全矛盾,你們看完錄像後,還相信她是一個只說真話的可靠證人嗎?

她為什麼要在KTV裡留到最後呢?我很好奇,她有太多理由需要離開了。

此外,她丈夫明顯與她在證詞方面進行了配合。

她丈夫曾嘗試替她解釋為什麼女當事人沒回信息,他說"他知道她在工作的時候經常不回信息"。

不過,KTV裡本來就不可能有什麼工作,他顯然知道這一點。

並且他當時給女當事人發送微信時,說自己生病了,還發了個哭泣的表情,替女兒也發了要找媽媽的信息,這些無疑都是最明顯的證據啊,證明他很期待女當事人當晚能回覆信息,他要是不期待她回覆,又何必發這些內容呢?

11: 15am

法庭休庭。

11: 40am

庭審繼續

12: 00pm

女當事人在第一份證詞裡曾告訴警方,"王晶鼓動她,說可以去他的房間,高雲翔會到房間裡來"。她在庭上說在給警方的第一份證詞的時候,她感到非常恐懼,一直哭,所以遺漏了一些細節。

但她在第一份證詞裡說,這些內容並不是那些她聲稱遺漏的問題,而是她講述的很完整,覆蓋了完整的時間線。

她當時之所以去王房間的真實原因,就是她在第一份證詞裡說的,去王的房間見高。

她在看見高後,承認取消了出租車。但她之前說去王的房間是為了跟酒店內工作人員們告別,可她見到高雲翔隻身一人到房間後,並沒問"其他人去哪了","我要和他們之道個別"之類的問題,而是直接取消了出租車。

更別提根本不會有人在凌晨2:30,去酒店裡別人的房間,想要"和其他人道別了"。

(現場播放酒店門口視頻,視頻中顯示中巴停靠在酒店正門,團隊人員在門口相互打招呼)

女當事人當時有充分的時間離開,他們也給了她充足的機會離開。

如果正如她證詞所說,"她想和所有人說再見再走",所有人可都站在門口呢啊,她真想"說再見"的話,有必要上樓麼?

女當事人的證詞中說,進房間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王立馬親了她,她感到不舒服,立即躲開了。

按她的說法,王當時做了4件事:拿包、拿出手機、坐下、打電話給高,這期間她為什麼不離開房間?

如果王讓她感到不舒服,她完全可以隨時離開那個酒店房間,王並沒有限制她任何自由。

酒店房間也只是個常規的房間,她隨時有能力主動離開房間,不是嗎?

高到房間後,她給出的證詞也是一塌糊塗,漏洞百出。

高進入房間後,她的幻想照進現實了。一箇中國明星,她口中的"大帥哥",她有一生難得的機會,和一個她幻想中的男人獨處,當時她已經做出了自己的選擇。

她告訴法庭,她當時想和高說一些工作上的事情,可她明明在晚飯的時候挨著高坐,那時還沒有KTV這個提議,她要是想討論工作,唯一的機會不就是在晚飯的時候交流,不是嗎?

真的需要留到凌晨2:30的酒店房間內說嗎?

12: 30pm

女當事人提到,高曾射精到她……(具體射精位置,編者隱去),這些都是第1份證詞裡她沒提到的。

她在庭上說,當晚回到家後,她在洗手間鏡子裡看到了脖子上的精液,並洗掉了,那第二天到警局錄第1份證詞的時候,這部分記憶應該是極度清晰的,然而她對此隻字未提。

大家嘗試回顧一下,女當事人說高的精液有一部分到了她……(具體射精位置,編者隱去),不管這部分精液多少和形狀,她的證詞是說"她回到家後在衛生間又看到了,並洗掉了"。

但在監控錄像中清楚地顯示,她在出了房間後,在電梯外的走廊照過鏡子,在電梯內也仔細照過鏡子,然而,這塊在她……(具體精液位置,編者隱去)保留了"1個多小時"的精液,她當時就是沒看到?回到家就立馬看到了?

她還說高射到了她……(具體射精位置,編者隱去)上,但她丈夫的證詞裡也隻字未提這部分。

那就假定她在王的房間裡洗掉了,可是她不是說"她當時非常著急離開王房間的",不是嗎?自相矛盾。

並且就算她在王房間裡洗掉了……(具體精液位置,編者隱去)的精液,……(另一處精液位置,編者隱去)的精液又留到了家裡?這些都說不通。

她叫的車到酒店後給她打電話時,她仍在房間內。她不想告訴警方這個事實,她告訴警方她一秒也不想在那個房間內多待。

她還說她"跑出了房間","在房間內像奴隸一樣被對待"、"她最終逃出了房間","她說她在大堂等的出租車",這些都是謊言,監控錄像顯示的很清楚。

1: 00pm

法庭休庭。

2: 10pm

庭審繼續。

2: 20pm

對高的指控不能完全只靠女當事人的一面之詞。

高作為一名品格極佳,在朋友圈內口碑極好的人,如今他面臨如此嚴重的刑事指控,試問你們能僅靠這些現有的證據,僅靠女當事人漏洞百出的不實證詞,真的認為這些指控成立嗎?

高雲翔辯護律師結束結案陳詞。

至此,控辨雙方完成所有結案陳詞。

3: 19pm

法庭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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