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雲翔“性侵”不成立,董璇還能要求賠償?

3月19日,據澳洲媒體《今日澳洲》報道,長達近兩年的高雲翔案終於宣判,高雲翔性侵案裡兩位嫌疑人高雲翔、王晶所有罪名不成立。法官當庭宣判高雲翔、王晶所有罪名不成立,高雲翔雙手合十,放在胸前,王晶瞬間淚目,二人深深向陪審團鞠了一躬,高雲翔向臺下觀眾比了個“Yeah”的手勢。

法官宣佈休庭後,法庭內哭成一片。王晶父母雖沒到現場,休庭後,他第一時間給父母打電話,第一句話就是“我們都沒事了”。

高雲翔“性侵”不成立,董璇還能要求賠償?

董璇已經於2019年5月份和高雲翔離婚。如今發生大逆轉,高雲翔所有罪名不成立,董璇還能要求賠償嗎?

一、高雲翔出軌是否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高雲翔“性侵罪”沒有,但是“出軌罪”難逃。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能夠“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只有“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高雲翔出軌,董璇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婚姻法》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四種: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婚內出軌行為未被規定在損害賠償的四種法定情節內。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內出軌行為對財產分割或賠償的影響,法官的裁判思路分為三種:

1、以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不忠於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且本著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在分割財產時,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照顧。(參考案例:(2013)昌民初字第8449號、(2019)浙01民終371號)

2、法官以婚內出軌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所規定的,夫妻之間應當履行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對婚姻和整個家庭的背叛,給無過錯方及年幼子女帶來深重的傷害,而裁判出軌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參考案例:(2018)京01民終7924號、2018川34民終1103號)

3、部分法院認為出軌行為並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需承擔損害賠償的情形,而未支持損害賠償。(參考案例:(2010)浙溫民終字第12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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