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新規:老賴確無財產可執行將刪除失信信息,你怎麼看?

瓶子裡的女人


我覺得100%由擔保人承擔責任不科學。第一,債務人沒有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擔保人在擔保活動中沒有獲利。第二,債權人以收穫利息或者利潤等方式獲利了,應當承擔部分錯誤。第三,擔保人個人也很無辜,因為在《擔保法》中條款中,唯一保護擔保人的條款是“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都還不起了,擔保人找鬼追償?說白了就是保護債權人依法風險轉移給擔保人。第四,擔保人100%承擔責任不利於經濟多元化健康發展,長期以往,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給人擔保將變得更難,經濟活力明顯受到影響。所以,結合以上幾點,我認為法律應當考慮一下給擔保人設置一個連帶責任百分佔比。比如:債務人需要做生意借款10萬元,年利息20%,也就是一年2萬利息,20%利息中付每年支付5%也就是1000元擔保費給擔保人,一找朋友擔保30%份額,債務人經營失敗,擔保人代替還4萬,債權人能挽回損失4萬元,擔保人也能履行擔保義務代替還4萬(除去1000元擔保費實際上是3.9萬)沒太大壓力,而債務人的債務就變成了2個債主,等有錢的時候先還第一個債權人8萬,再還擔保人4萬,分兩個階段還款,壓力小了許多。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都能看到履行到位的希望,債權人或者擔保人也可以根據債務人分期履行債務情況提前解除失信執行申請。到社會上,借款給他人,或者幫助朋友擔保,創業失敗東山再起,都能得到有效改善,債權人和債務人敵對關係能得到緩解,擔保人也不再覺得太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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