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司法鑑定後起訴有哪些優點,司法鑑定如何申請?

ST餘書濤


依我之見:司法鑑定作為黃金證據,在案件的各階段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僅以刑事案件為例,如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我們知道輕者,比如”輕微傷”公安機關將會要求當事人雙方先去醫院檢查丶醫治,並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有過錯的責任方處以行政罰款或者行政拘留;那麼,對於”重者”,比如一方的傷情嚴重到《刑法》規定的輕傷丶重傷等程度,依法就應追究其一方當事人的”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時。那麼,辦案機關又依據什麼確認傷者一方的被傷害的程度是僅僅”輕微傷”,或者已達到追究其刑事的故意傷害罪的標準呢(如輕傷或重傷)?當然就靠的是案件辦理過程中專業的法醫對傷者傷情結果所作的法醫學司法鑑定確認的”輕微傷”丶”輕傷或重傷”的意見。

可見,司法鑑定意見在辦案過程中,對於刑事案件罪與非罪的定性,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對於法醫學司法鑑定意見在起訴中有什麼作用呢?

依我之見:有了司法鑑定意見,比如當事人一方的傷情構成”輕傷”的話,一旦要起動刑事自訴是否要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心中就更有把握了;如果鑑定意見傷情結論己達到”重傷”的程度,那麼,公安機關就必須啟動刑事公訴案件程序,依法以故意傷害罪立案丶偵結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而在公安丶檢察,以至法院審判環節該”司法鑑定”都是本案件中的重要而關鍵的立案丶起訴丶判決的依據。

那麼,司法鑑定如何申請呢?以上述民間糾紛引起打架鬥毆為例,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打架鬥毆的行政治安案件中請求公安機關依職權對其被傷害的情形作傷情法醫學鑑定,總之,只要案例在國家辦案機關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均有權向辦案機關提出司法鑑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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