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3月1日起,江西萍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审核审批办法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精神,强化萍乡市本级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规范办案程序,萍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2020年1月新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萍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审核审批办法》,于

2020年3月1日实施。

该办法对市本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内部操作流程进行了全面优化,可有效实现在江西农业行政执法监察系统办案线上线下无缝对接,将全面提升萍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效率效果,进一步助推廉洁萍乡农业执法建设,提升萍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下面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萍乡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规范网上办案程序,优化内部操作流程,实现线上线下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办案效率效果,扎实推进廉洁农业执法,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网上办案,是指萍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以萍乡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在江西农业行政执法监察系统在线办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条

新建一个法制机构审核账号(以下称法制代审账号),连同执法机关审批账号由支队指定的内勤人员(以下称代审人)统一掌管,代行线上办案审核审批职能。

法制代审账号设电子签章,执法机关审批账号不设电子签章。市农业农村局原有法制机构审核账号(以下称法制原审账号)由局法制审核人员掌管,设电子签章。

新建多个执法机构初审账号,由支队分管领导每人掌管一个,不设电子签章;执法机构复审账号(即原执法机构审核账号)由支队长掌管,设电子签章。

第三条

行政处罚立案由支队代法制审核。

主案人拟定立案审批表线上提交至支队分管领导,支队分管领导上线初审同意、提交,支队长上线复审同意、提交至法制代审账号。代审人上线审核同意、提交,案件线上自动报至执法机关审批账号。

代审人上线执法机关审批账号预审批同意、不提交,打印相应文书交主案人。主案人报局领导线下审批:

(一)局领导审批不同意,代审人上线执法机关审批账号重新审批为“不同意”、提交。案件线上退回主案人,主案人将线下审批意见扫描录入系统留存;

(二)局领导审批同意并线下签名后,代审人上线执法机关审批账号提交审批同意的意见。

本办法涉及报审报批均需线下同步提供案件材料。

主案人一般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报批程序,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案件处理意见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统称为案件处理决定)区分案件是否重大分开进行审核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和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为重大案件: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照的;

(四)作出减轻处罚的;

(五)其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对案件当事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

案件处理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可以报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延长至一年。

第五条

非重大案件处理决定由支队代法制审核。

主案人拟定初步意见线上提交至支队分管领导,支队分管领导上线初审同意、提交,支队长上线复审同意、提交至法制代审账号。代审人按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完成法制审核。

对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代审人、主案人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重大案件处理决定由市农业农村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主案人拟定初步意见线上提交至支队分管领导,支队分管领导上线初审同意、提交,支队长上线复审同意、提交至法制原审账号。

法制机构应当自接到主案人线下提交的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不同意案件处理决定初步意见的,线上审核为“不同意”、提交,案件线上自动退回至主案人。法制审核人员并可线下出具具体审核意见;

(二)同意案件处理决定初步意见的,线上审核为“同意”、提交。其中原则同意的,可线上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对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代审人、主案人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结案报告不进行法制审核。

主案人拟定结案报告线上提交至支队分管领导,支队分管领导上线初审同意、提交,支队长上线复审同意、提交,案件线上自动报至执法机关审批账号。

代审人、主案人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统一由代审人进行审核签名后方可报市农业农村局印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中有关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强制、先行登记保存审核审批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审:孙志攀 终审: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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