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清政府無法通過禁止滿、漢通婚保證旗人民族特性

導語:清朝作為中國封建王朝系列中的最後一環,最成功的莫過於其對邊疆的治理和靈活的民族政策。

婚姻政策既可以看成是治理邊疆的政策,也可以視為民族政策。頻繁而長時段的聯姻使得滿蒙聯盟固若金湯。因為滿蒙聯姻資料豐富,而且形成制度,故而,關於滿蒙聯姻的專著與文章汗牛充棟。與此形成鮮明反差的是,關於旗民、滿漢之間婚姻的研究成果卻是非常有限。

在清朝,滿洲貴族為了保證旗人不被以漢人為主體的民人所淹沒,而失去民族特性。許多政策、制度的制定,是以限制為目的,這使整個社會形成旗民兩極格局。旗民婚姻政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項,直到1904年,這種政策才被下令廢止。但是,這種婚姻政策卻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空間、不同的層次上,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乃至背離。這種差異與背離使政策的制定與執行之間形成巨大的張力,甚至無法調和,最終導致這種限制政策,如同一紙空文。

清政府無法通過禁止滿、漢通婚保證旗人民族特性

晚清旗人女子

那麼,在清朝,旗民之間的婚姻到底呈現出什麼狀態?旗民之間,到底是能通婚,還是不能通婚?或是什麼時候能通婚,什麼時候不能?筆者希望通過下面的研究進行初步解答。

一、前期相對寬鬆的民族政策

張傑認為:"清政府從沒有頒佈禁止滿、漢人民通婚的法令……然而,'旗民不婚',是滿族上層婚姻習俗上的不成文法。然而在清軍入關前,歷史記載中卻出現了多處與之相悖的情況。

1、努爾哈赤、皇太極拉攏漢官

入關前,為了拉攏和監督降服的漢官,努爾哈赤往往將自己或貝勒之女嫁給漢官,"於是就建立了親戚關係和政治聯繫,這就是他採用的一套爭取新的同盟者的辦法,這套辦法是經過精心籌劃,幾乎百試不爽,行之有效的"。

天命初年,佟養性"密輸誠款","太祖嘉之,賜宗女為婿,號曰施吾禮額附"。天命三年,努爾哈赤勸降李永芳,就許諾"納為婚媾"。李永芳投降後,努爾哈赤果然"

將皇子阿布太貝勒郡主妻之,升為總兵"。李永芳次子李率泰年至十六歲時,努爾哈赤又將宗室女下嫁之。天命四年,開原城千總以下二十多人歸降,努爾哈赤賜給他們"妻子僮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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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爾哈赤像

皇太極認為:"今既慕義歸降,須令滿、漢賢能官員,先察漢民女子、寡婦,酌量給配。餘察八貝勒下,殷實莊頭有女子者,令其給配。"同年,貝勒嶽託獻計,以八旗貝勒、官員之女嫁給漢人降附官兵,以同化之。並制定具體政策,歸降的漢官,"凡一品官,以諸貝勒女妻之,二品官,以國中大臣女妻之",皇太極深表讚賞,"嘉納之"。後嶽託就將自己的女兒嫁給了佟養性,皇太極與諸貝勒也參加了婚禮,以示重視。可見通婚政策的實行也是為了以此同化漢人官員,壯大滿族力量。

天聰三年,皇太極為了招撫明朝島官,對其許以種種諾言,其中一條是:"若能全島來歸者,願做駙馬即與駙馬"。天聰六年,"先是大淩河之役,漢人歸降及俘獲者甚眾,悉令民間分養,至是更定永遠安插之制。諭管戶部事貝勒德格類曰:大淩河漢人,可分隸副將下各五十名,參將下各十五名,遊擊下各十名,盡令移居瀋陽,以國中婦女千口分配之。其餘令國中諸貝勒大臣,各分四五人,配以妻室,善撫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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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淩河之戰是滅明重要戰爭之一

與此同時,清廷將大量俘獲而來的民間蒙古族、漢族女子嫁給無配偶之旗人。崇德七年,"松山、錦州、塔山俘獲蒙古婦人二百二十五口,漢婦人四百五十一口,幼稚六口。至是命擇蒙古婦人,賜和碩親王以下,固山貝子以上各一人。其餘分給各處歸附無妻之人為妻"。

從這些記錄我們不難得知,入關前努爾哈赤與皇太極並沒有嚴格踐行保持旗人民族性的政策,反而為了拉攏投誠的漢官與之聯姻,這種通過姻親關係獲取政治聯盟的方式類似古代的和親。

2、順治時期鼓勵旗民通婚

清廷正式頒行旗民通婚政策是在順治五年,順治帝上諭道:"方今天下一家,滿、漢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親睦,莫若使之締結婚姻,自後滿、漢官民有欲聯姻好者,聽之"。

同時,詳細規定了官民之間婚嫁聘禮的規格,"嗣後凡滿洲官員之女,欲與漢人為婚者,先須呈明爾部。查其應具奏者即與具奏,應自理者即行自理。其無職之等之女,部冊有名者,令各牛錄章京報部方嫁;無名者,聽各牛錄章京自行遣嫁。至漢官之女,欲與滿洲為婚者,亦行報部。無職者,聽其自便,不必報部。其滿洲官民,娶漢人之女,實係為妻者,方準其娶"。足可見其對此重視程度。

為了倡導旗民通婚,順治帝親自作表率,選漢人女子入六宮,其中戶部左侍郎石申的女兒,恩賜永壽宮,冠服均用漢式,後封為恪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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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帝恪妃

不僅如此,在世祖的引導之下,清廷的親王也開始迎娶漢女為妻。如豫親王多鐸,即納江南常熟女人劉氏為妃。也有一些

漢臣娶滿洲女子為妻妾,吳三桂降清後,清廷即賜其四名滿洲女子,"凡行軍必隨往,此清制所以寵異諸王也"。順治十年六月,順治帝"以太宗皇帝第十四女和碩公主下嫁平西王吳三桂子應熊"。

由此可見,順治時期滿漢之間的通婚政策是由於順治帝"天下一家"的包容胸懷,亦形成了有清一代最寬鬆的民族政策。

3、康熙時期尚未禁止通婚

在《清聖祖實錄》中也記載了旗民通婚的實例:康熙十二年,康熙帝免除明宗室朱議潀死罪之後,並將其編入鑲白旗漢軍,欽賜女子以做妻室。康熙六十年,康熙帝將允禟之女封為縣君後,下嫁給趙世揚。

按照清朝的後宮制度,"皇后、諸妃及凡滿洲之正室,皆不與漢人聯姻"。但是,康熙帝的"妃子們有的是滿人,有的是漢人,都是穿著本民族的服裝"。楊珍甚至指出:這一時期,康熙後宮妃嬪中,"漢人已經處於優勢,她們並非漢軍旗,而是清一色的江南女子"。

在清初大量的漢人投充入旗,成為旗人的一份子。但是後來,他們又紛紛潛逃,其中有一些在民間結婚生子。為此,康熙帝特別上諭兵部:"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若已經聘嫁,不許拆散,亦不必向伊夫追銀四十兩,給與逃人之主"。清廷在法律上承認,旗下逃人之女嫁給民人具有合法性,並保障他們的利益不受原旗主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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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世寧所畫《乾隆皇帝及后妃像》(部分)

原本在傳統觀念中,被視為"韃靼人"的異族是不與傳統漢族通婚的,但實際上,這種絕對的禁止是很難保持的。正如與清軍一起入關的西班牙傳教士帕萊福說道:"他們相互通婚聯姻,幾年內這種血緣的結合和婚配將使他們成為一個民族。"

二、乾隆朝起的明令禁止

1、乾隆朝始禁止通婚

乾隆朝對旗民通婚屢令禁止。乾隆七年,"黑龍江城內貿易民人,應分隸八旗查轄……嗣後,凡貿易人,娶旗女、家人女,典買旗屋,私墾、租種旗地,及散處城外村莊者,並禁"。

乾隆三十年,軍機大臣複議:"蒙古、錫伯、巴爾虎、漢軍包衣佐領下之女,照滿洲例,禁止與漢人結親。"乾隆五十七年,又定:"宗室覺羅不得與民女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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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貴族成親

但是,乾隆帝卻將女兒下嫁給了孔子第七十二代孫孔憲培。乾隆朝進士、大詩人張船山,有一妹曾嫁給八旗漢軍高蘭墅。而在民間,民人採用種種辦法實現了與旗人通婚。"紅、黃帶子娶民人女子為嫡妻仍用頂名辦法,但娶民人女子為庶妻,庶妻子生子時可以隨子一起上冊。

2、禁令實行的實際情況

嘉慶時期王公貴族娶漢女之事,層出不窮。嘉慶十八年,"宗人府奏移居盛京宗室戶口單內,開寫妻室氏族,內有張氏、李氏、白氏、陳氏,是否漢軍抑系漢人?其關氏或系瓜爾佳氏,童氏或系佟佳氏"。嘉慶帝對宗室覺羅與民人通婚的情況進行調查,對查出者只是"各予應得處分,不必離異"。說明對違禁者只是進行一定處分,並不會強制要求兩人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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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人府

道光十六年,旗人陳氏將女兒嫁給了民人高緯保為妻,因為之前"並無違者",也沒有"治罪明文",導致地方官難以斷案。所以清廷對旗民婚姻,做出明確而系統的限制性規定:"嗣後,八旗內務府三旗旗人內,如將未經挑選之女,許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違制律治罪。若將已挑選及例不入選之女,許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違令例治罪。民人聘娶旗人之女者,亦一例科斷"。但是,這一規定只是禁止旗人之女嫁給民人,如果旗女嫁給民人,僅將旗女開除旗籍而已,並沒有禁止旗人娶民女為妻

咸豐朝繼承了道光朝的旗民婚姻政策,"駐防兵丁娶民人之女為妻者,準照各該處紅事賞銀數目,一體賞給"。在咸豐年間,也出現旗人之女下嫁民人的事件,"木匠村有漢人李、劉二姓搬至此地,在未搬來之前已與滿洲白家結親,是隨白家女兒帶著孩子投奔孃家而搬來的"。

當然,當時的旗民通婚,更多的是旗人娶民女為妻妾,旗人之女下嫁民人的應為少數

民人之女嫁給旗人之後,能夠享受與旗人一樣的待遇,可以得到恩賞銀兩,她們及其後代成為旗人的一份子。因為旗人娶民女為庶妻,庶妻生子時,可以隨子一起上冊。這其實就承認了旗人娶民人之女作為庶妻,具有了合法性。

這種情況發展至光緒年間,劉坤一、張之洞上奏言:當今大清朝已經形成了"滿、蒙、漢民,久已互通婚媾,情同一家"的局面。由此可以看出從努爾哈赤時代至光緒年間,無論旗人上層還是下層,無論是旗人娶漢女,還是旗人之女下嫁民人,旗民通婚基本上呈現出連續的狀態。

三、不同情況下的通婚政策

縱觀清朝的旗民婚姻政策,其實施與效力,不僅因時而異,而且因地、因對象而異,具體說來有以下幾點。

1、邊疆地區的旗民通婚

在清朝,滿洲統治者很少將中原的因素推行到非中原地區,而是靈活地採取"

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的手段治理邊疆地區,而旗民之間的婚姻政策也體現了這一邊疆政策的精髓。

康熙四年,清廷定例:"寧古塔流徙民人,有嫁女旗下者,聽。"康熙帝曾說:"黑龍江,系罪人發配之所。"由此可見,發遣到黑龍江地區的漢人數量是很龐大的,自然嫁給旗人的漢人女子人數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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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古塔遺址

乾隆十二年,寧古塔將軍阿蘭泰奏稱,吉林烏拉原來僅有旗人,而後民人陸續移入,與八旗滿洲雜居,長期相處,相互融合,許多旗人與民人成為好友。但是,很多滿洲人卻非常貧困,他們無力娶妻,因貪圖民人富裕,多與民女結婚

到了嘉慶年間,邊疆地區旗民通婚的現象更為普遍,"滿洲、漢軍,皆與蒙古通婚姻,然娶蒙古者多。達呼爾、巴爾呼自相婚姻,或與蒙古通。營站官屯,則滿洲、漢軍娶其女者有之。

2、旗人之女與民人通婚

《清稗類鈔》中記載:"滿洲、蒙古之男女類皆自相配偶,間或娶漢族之女為婦,若以女嫁漢族者,則絕無僅有。"乾隆七年,議定:凡由內地去黑龍江地區的民人,如果"娶旗女、家人女"等,一律"並禁"

嘉慶十六年,清廷議定曰:"旗人之女,不準嫁與民人為妻

。倘有許字民人者,照例議罪,仍準其完配,將該旗女開除戶冊"。儘管禁令煌煌,但是"乾隆以後,滿漢通婚的禁例進一步打破"。道光朝之後,再次申明此規定。由此可見,清朝禁止旗民通婚的實質是禁止旗人之女嫁給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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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民人

但是在實際上,還是有大量的旗人之女嫁給了民人。比如康熙朝參領王學孟之女就是漢軍旗人,嫁給了工部尚書冀如錫之長子植;乾隆朝韓寶鈿是漢軍正藍旗人,嫁其女給仁和舉人翁光麟。這樣的事例在文獻中還有很多,一定程度上說明雖然自乾隆起明令禁止滿漢通婚,但實際上,民間依然存在此種現象。

3、八旗漢軍與民人的通婚

八旗漢軍是八旗系統中有機的組成部分,其與八旗滿洲、八旗蒙古統稱為旗人,他們在經濟、政治、文化上都具有與民人不一樣的地位,以至於在清末出現"不問民族,但問旗民"之說。但是在旗民通婚政策上,清廷對八旗漢軍採用了不同於八旗滿洲、八旗蒙古的政策,承認漢軍與漢人通婚。

雍正朝,清廷對漢軍旗人與民人的通婚政策曾搖擺不定。雍正五年福州將軍蔡良奏:"駐防兵丁均系旗人,竟有與漢人做親者……查得此地四旗原額馬步、兵丁、鐵匠、炮手,共二千零四十二名,又新設抬槓木兵八十名,共二千一百二十二名,連家口男婦幼小共一萬二千六百五十八名口內,另戶壯丁一千二百八十五名,戶下壯丁五百一十二名。細查此一萬二千六百餘名之內,兵壯娶民人之女以及營兵之女為妻者,共二百一十四名,將女聘與營兵為妻者二名,餘皆四旗互相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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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八旗

在福州,旗民之間出現互為婚嫁的情況,而且人數頗多,所以蔡良向雍正帝保證:"奴才現在嚴行查禁,此後總不許與漢人聯姻,只許四旗互相嫁娶,仍令各旗將有子而未定妻室者,有女而未許聘與人者,俟將來一有聘定,在未行嫁娶之前,俱先行報明,查過人冊,奴才仍不時查察"。然而雍正帝對於此奏議,並沒有特別的關注,只是象徵性地硃批道:"但既往者,原難追究,將來者當加嚴禁。"

雍正帝對漢軍與民人通婚的態度含糊,只言對以前的既往不咎,"將來者當加嚴禁"。但是,如何"嚴禁",對違例者如何處理,並沒有明確的態度。所以,其後嚴禁漢軍與民人通婚政策,執行的力度和效果,值得懷疑。這也導致漢軍與民人通婚之事,屢有發生。不僅有漢軍娶民人為妻,還有漢軍之女下嫁民人。

雍正十三年,福州將軍準泰上奏:"更聞得別省漢軍駐防地方,多有將女兒許配民人者,總以定例未載,相沿成習。伏思漢軍之與滿洲、蒙古均屬旗人,所有定例相應劃一而遵行。奴才請嗣後,漢軍旗人之女,悉照滿洲、蒙古之例,不許賣與漢人,亦不許私與漢人結姻"。準泰對禁止旗民通婚的態度是強硬的,然而,雍正帝對準泰的硃批為:"

向來既未定例禁約,此非目前要務,姑且緩之"。從此可以看出,雍正帝對漢軍與民人通婚,是採取默認的態度,連以前"嚴禁"之詞都沒有了。

清政府無法通過禁止滿、漢通婚保證旗人民族特性

"滿漢全席"也體現了民族融合

在漢軍與民人通婚問題上,乾隆帝不像其父,閃爍其辭,而是有了明確態度的。乾隆三十年,奉天錦州副都統常在曾上奏:"蒙古、錫伯、巴爾虎、漢軍包衣佐領下之女,照滿洲例,禁止與漢人結親。"乾隆帝回覆道:"漢軍每與漢人結親,歷年已久,毋庸禁止。"

這已經表明,清廷認為漢軍與民人通婚已經具備合法性了。

清朝的皇帝們,對旗民實際通婚狀態洞若觀火。雍正帝就說道:"我滿洲人等,因居漢地不得已與本習日以相遠。"許多旗人由於長期與民人雜處,幾乎與民人無異。"旗人在外所生子孫,居住沿河地方者甚多,伊等在外既久,生長之子孫,語言舉止竟於土著之民無異,且有與本地民人結為婚姻者。"乾隆朝,在各處的駐防地,"旗人自己則幾乎全部居住在位於都市的兵營裡,而在那裡,那些禁止他們與周圍漢人通婚的法令正日益失去作用"。

結束語:從通婚空間的角度上來看。清廷對全國的統治政策並非鐵板一塊,而是採取"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辦法,具有靈活性與多樣性。在東北地區,清廷允許流人之女嫁給旗人。另一方面,清廷對貧困旗人娶漢人之女,也採取聽之任之的態度。因為有了地域上的缺口,這使旗民通婚的禁令,就有懈可擊

從通婚層次性上來看。儘管清廷屢次禁止旗民通婚,但對於旗人上層,特別是皇帝,是不受限制的。正因為政策的制定者違背政策,導致了上行下效,而且清廷對違制之人並沒有採取相應的懲罰措施,很多旗人有恃無恐。有時統治者也重典懲罰違制者,但大多數時候是虎頭蛇尾,不了了之。這使政策的執行效果就大打折扣,從某種意義上講,旗民不婚的法條形同虛設,其執行的實際效力也是相當有限。

清朝的旗人與民人主要是基於政治地位劃分的,但是在長達近三百年的實際通婚狀態之下,旗與民實質上僅為一種行政隸屬的符號。旗民通婚,導致旗民之間血統的通融和民族的融合。即使是在旗人的"龍興之地":奉天,"滿漢通婚,畛域早泯,加以交通便利,華夷雜處,合省民風,日臻同化"。這極大地推動了"多元一體"民族格局的形成與發展。

參考文獻:

張傑《滿族要論》

《清入關前史料選輯》

《清太祖實錄》

《清聖祖實錄》

《清太宗實錄》

《清世祖實錄》

《清德宗實錄》

楊珍《康熙皇帝一家》

黃仁宇《中國大歷史》

劉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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