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員工不辦離職手續說走就走,公司不發工資,從法律上來看是誰的錯?對此你怎麼看?

我問題很大


每個人都必須學會為自己幼稚的行為買單!


辭職不辦離職,跟大爺一樣說走就走,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經營上的損失,肯定有權不發工資,甚至還可以以員工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為理由告員工,以補償自己的經營損失!


如果員工辭職後說走就走,公司在發佈正式告知函告知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來辦理離職手續後,員工仍然不回來辦理離職的,那麼公司也有權以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需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1、正常的離職流程;

2、防止員工過了一段時間拿勞動合同倒打一耙;

3、防止其他風險。

《勞動法》跟《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辦理完離職手續;

在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就好,但是沒有規定一定要書面提出。


從法律層面來說

公司的做法是正確的,首先維護了自身利益,其次也是跟著法律的相關規定去執行,最後,我想說的是,心智還沒有發育好就不要出來工作,浪費社會資源。


不要以為普天之下皆你家,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鄰家HR


這個問題我在2016年的時候剛好遇到過,所以很明確的說,員工離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但是作為企業不能在員工有錯的基礎上,以不發工資為要挾自己觸犯勞動合同法。

2016年的時候我們集團聘用的一位物業公司總經理在連續幾次請假之後再也沒有回到工作崗位,集團人事部幾次電話微信催促,最後本人在電話裡面說自己不幹了就算辭職吧。按照公司規定就是不幹辭職了,也是需要來公司辦理離職交接的,否則後邊半個多月的工資是不能核發的,所以給本人發郵件以及快寄,將公司的相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告知給本人,同時公司按照規定出具了開除通知張貼在通告欄裡。

沒成想他接到開除通知以後惱怒了,覺得自己很沒有尊嚴和麵子,就以公司沒有給他發放離職工資和在使用時期沒有繳納社保為由去勞動仲裁了,並且提出賠償。

仲裁的結果並沒有支持他的賠償要求,但判決要企業必須支付員工工資,同時要求該員工來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如果該員工因為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由此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話,可以由企業提起訴訟,但不得以此理由拒發工資。後來該員工不服仲裁結果提出訴訟,法院同時也支持了仲裁的判決。

綜上所述:由此案例來看無論是對企業方還是員工個人,在員工離職的時候,(前提是企業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首先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天向企業方提出辭職,建議經企業方批准以後辦理手續交接離崗(注意:雖然法律規定了三十天,到期以後如果企業方不批准視為已經履行完法定程序,但是最重要的是不能給自己留下尾巴,如果你不進行離職交接,企業方完全可以以沒有交接造成損失來追溯你。)

其次企業方不能因為員工個人的過錯而知法犯法,以不發工資或者扣發相關證件要挾違法。作為企業方,必須在保證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才能去追溯員工違法。

針對此類問題有相關的兩個建議供大家參考:

1)遵守規則,樹立個人職場品牌:

作為職業經理人你必須遵守並且敬畏規則,以此立身處事這是底線。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辭職必須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這既是向企業負責也體現了自己的責任心和職業素養。同時也避免了因為工作沒有交割被企業方追溯的後遺症。作為職業經理人想要在職場發展必須注意自己的個人品牌,越向上走圈子越小,被前僱主追溯將會嚴重影響個人以後的職業生涯。

2)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僱主形象:

企業想要取得更大的發展,前提就是首先要遵紀守法,只有在守法的前提下才能談的上發展。同時也能吸引更多優秀人才的加盟,如果企業動不動以扣發工資或者其它方式要挾員工,不但損害了企業的僱主形象,還大大的破壞了在人才市場中的口碑,優秀的人才望而卻步,又如何談的上發展。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長期堅持原創不容易,希望大家在閱讀後關注或點贊,以示鼓勵!聊聊職場的那點事,如果你有企業管理中的任何問題和疑問,加我關注私信與我,粉必回。


麻紅衛


我兒子在江蘇長電有限公司上了不到一個月班,只拿了900百元工資,還有工資就被扣了,原因是還沒解除勞動合同。事情是這樣的,上2天白班,再轉2天夜班,正好轉到國家法定假日那天上白班,按國家要求是3倍工資,它們不讓我兒子加班也就算了,反過來還要我兒子多補一個夜班,大家說冤不冤呢,所以一氣之下就不幹了,而且也跟廠裡的領導說不幹了,也都同意了,就應該給工資走人才對,沒想到在家等了一個月,也不見發工資,後來打聽了一下,才知道說違規了,需要本人去辦離職手續,然後還要扣違規費用,剩餘後再給你。大家說這個廠有多坑,上了不到一個月班,來去路費,伙食費用了2000多元,想想多氣人。


用戶6671476408361


大公司,一切按合同來,分正式員工離職,試用期員工離職。一般正式員工離職提前20-30天申請,試用期提前3天申請離職。工資由財務部核算,發放。特殊情況可你上司申請,上司再向人事申請。

小公司就不一樣了,小規模公司一般一個蘿蔔一個坑。 規章制度沒這麼嚴格,更多的是講人情。

我們公司一個員工入職,培訓了3.4天。正式上班了5天,休息兩天,第二天本來是要上班的,當天晚上11.30,給我打電話說要請假。

我說請假最少要提前一天申請。

她說她有事兒,在鄉下趕不過來。

我說不知道你要上班嗎?

她說她知道。

那你為什麼不提前把時間安排好。更何況你不是休息了兩天嗎?

她說她忘了提前說了……

這種情況,明顯是她自己的問題,算她曠工,後面她就直接不來了,發工資的時候跟我要工資。

其實我是有權利給她的,但我根據合同上籤的,試用期3天,轉正後離職提前20-30天申請。直接不來按自離處理不結算工資。合同是簽過的,你覺得不合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還有一個員工,高中畢業,在我這兒工作了3個月,他參軍了,跟我說可能8天之後就要走了,他說他抱著試一試的心態,沒想到各項指標都合格了,他很開心。

我說好:你隨時可以走,工資照常發。最好提前回去陪陪家人。

這是人情,任何工作上的失誤,遲到等……都是按照每個員工的工作態度來定,那些所謂的規章制度都是留給那些偷懶,鑽空子,混時間的人的。包括我也是,有次我因為自己的事兒耽誤了工作,主動跟我老闆說明情況,並接受處罰,但我老闆非但沒有扣我工資還安慰了我。

我也一直是這樣管理我的下屬,有的員工從開業到現在,跟了我一年,有的員工一個星期都呆不下去。[淚奔]


mr木公子


未辦理離職手續算曠工不


一滴水一粒塵


員工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就直接離職,首先就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實施條例》相關的規定說明:如果勞動者要想辭職的話,就應該提前30天以書面通知的方式通知用人單位,然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50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8條均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其中,“無故”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但如下兩種屬於正當理由1、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2、用人單位經營生產困難徵得本單位公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顯然,未辦理離職手續,不能成為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理由。


另外,未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通常會拒絕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


因此,建議與用人單位依法辦理離職手續。


甘熠敏律師


不怕報復也沒什麼


淡然105185607932


根據我的看法,這種情況主要責任還是在要由員工本人負責,公司不發工資是對這種行為的懲罰,雖然我也是打工仔,但是我支持公司的做法。

第一,員工不辦離職手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離開時,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辦好離職手續,這既是勞動者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是其基本素質的體現,所以對於這樣的員工,用人單位的處理方式是無可非議的,實際上也是督促其回原單位辦理交接手續的手段之一。

第二,員工的行為將付出更慘重的代價。

我們經常說,和用人單位相比,員工是處於弱勢的一方,所以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更多的條款,都是從保護員工利益的角度出發來作為立法精神,但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同樣需要得到合法的保護,從法律的角度講,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該是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彼此尊重,團結和諧是最起碼的行為準則。這種想走就走,無視法律尊嚴和單位規章制度的做法,不僅用人單位是不會坐視不管,就是大多數的勞動者也是不能容忍的。如果和用人單位有矛盾,或是和用人單位有糾紛,都應當按照法治的精神,合理合法進行溝通協商,用極端的處理方式,既壞了自己的名聲,毀了自身的形象,今後可能也沒有單位再敢用這樣的員工,自己付出代價是非常慘重的。

第三,用人單位扣發工資的行為可以理解。

由於離職員工不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在先,員工既然犯了錯,就應該知道犯了錯應該承擔的後果,我個人到是覺得,除了扣發工資外,還應該追究員工擅自離崗的法律責任,要求賠償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堅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總之,從我的角度,堅決支持用人單位的做法,對不守規矩的員工該懲罰的必須懲罰,堅決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既是對違規者的教育,也是對在職員工的警示。


幫兄愛唱歌


員工不辦理離職,說走就走,公司不發工資,表面上看,是員工的錯,但是,什麼事情有果必有因,員工一定錯嗎,我看未必,即使真的有錯,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公司管理的問題。

員工為什麼說走就走?

新員工說走就走是最常見的情況,走,是因為認為公司不符合自己。老員工說走就走,是多是因為有一肚子氣,寧願不要工資也要馬上離開。

我相信,每個在職場的人都經歷過很多職場的分分合合,員工說走就走的情況也有一些,請問,大家看到的員工說走就走的情況,大部分都是因為公司有錯在先,對嗎?

所以,先不說法律上的事情,公司的管理或者直接上級的為人就是公司在留人方面最需要關注和改善的。

有時候,並不是員工不辦理離職手續,而是公司站在強勢的一面,自以為是

員工離職手續,有兩個階段,一個是離職申請,一個是工作交接。

傳統都認為,員工只要沒有離職申請,就不能離職,其實,這個是個誤區。現在有很多公司首先做著違法的事情,員工忍無可忍選擇離職,比如,就不是不幫員工購買國家規定的社保,這樣的情況,員工只要執行告知義務,並不需要申請,可以直接工作交接後離職。

因為公司是強勢的,一般公司都壓了員工半個月的薪水,認為這樣就可以把控員工,其實,公司太自以為是了。

那如果公司真的沒有違法,員工說走就走,那怎麼辦呢?

員工上班期間的工作該發多少就應該發多少,至於員工因違反離職管理規定,那應該接受什麼懲罰就怎樣懲罰。一加一減才是正確的操作方式。而不是企業直接不發工資,憑什麼,誰給企業的權利不發員工工資?

【總結】

和諧勞動關係,並不是說說就好,是要公司和員工身體力行共同去創造的。員工有錯,那得懲罰合理,工資不發放是不對的。公司有錯,員工不滿意走人雖然有錯,但是,作為公司,應該反省並加強自己的管理以規避此類情況儘量少發生才是王道。


稚始梔終


工資還是要發一半的,只要是做事公司還是要付一半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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