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 空姐打順風車遇害,滴滴公司是否需要賠償

《網約車暫行辦法》的第十六條規定實際上規定了網約車的責任劃分: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這也就意味著,從網約車角度而言,滴滴作為平臺實際上是承運人,就要對乘客的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至於和網約車相比,順風車則是另一個事物。

順風車往往會被法院認定:

“順風車”模式實際上是一種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的網絡拼車模式。雖然這種合乘形式具有有償性,但其收費標準明顯低於出租車等正規營運車輛的收費標準,結合汽油費、車輛折舊費、駕駛人員人力成本等綜合因素,駕駛人通過一定費用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存在合理性,不能僅以“收取費用”這一表象認定該合乘屬於營運性質。

故而跟上文所述的網約車存在較大的差別。

那麼我們現在來看一下順風車協議。

以往個人通過滴滴乘坐車輛時,偶爾會在無聊的時候跟司機閒聊滴滴的平臺協議,然而發現實際上無論是乘客還是司機都很少認真分析過滴滴順風車提供的用戶協議。

翻閱滴滴 APP 其中的法律與隱私“協議模塊”有個條款很有意思:

《滴滴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1.5:

順風車平臺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臺註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

這就意味著,從順風車角度而言,滴滴作為平臺實際上此時不是承運人。

這裡由《滴滴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引出一個法律問題:

滴滴、順風車司機(下稱司機)、乘客三者間的法律關係究竟如何?

其實很簡單,滴滴和司機是居間合同關係,滴滴和乘客是居間合同關係,然而乘客和司機卻是運輸合同關係。

從法律角度看待順風車這一事物,滴滴平臺實際只是居間人,而非承運人。因為居間人僅僅只起到撮合交易的作用,所以一般情況下,滴滴並不承擔交易雙方風險。

這裡為什麼說順風車模式下,滴滴一般不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滴滴平臺同乘客、司機之間是居間的法律關係。就居間合同而言,在“順風車”模式下,乘客的認知是順風搭車,滴滴僅係為乘客和司機提供中介撮合,其和乘客之間屬於居間合同關係,此時滴滴平臺無需承擔客運合同承運人責任,相應責任應由車主承擔。

在乘用順風車之類的網約車時,請務必注意安全,再怎樣強調謹慎都不為過,畢竟自己的生命安全主要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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