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6 這些人拆遷將優先得到住房保障!

大劉和小劉是一對親兄弟,平日裡兩家人的關係非常要好。他們的父母在臨終前立了一份遺囑,將自己的一套二居室留給了沒有住房的大劉,而將兩間臨街商鋪留給了下崗待業的小兒子。兩兄弟對遺產分配倒也都沒有什麼意見,很快就辦好了手續,各自用上了這兩處房屋。可是,最近大劉和小劉卻經常因為房屋徵收的事爭論吵架。原來是因為哥倆在該小區看到了一份政府的徵收公告。大劉認為,自己家的房子被徵收之後就沒地方住了,而按照法律規定,自己家也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政府應該先給自己家住房保障。小劉覺得,自己在該小區的臨街商鋪開店,一旦小區被徵收,店面就要停業,一家人就沒有收入了,因此,政府應該優先給予臨街商鋪住房保障。為此,兩兄弟天天爭論不休,那麼,究竟應該優先給予誰住房保障呢?是大劉家的個人住宅還是小劉家的臨街商鋪?

這些人拆遷將優先得到住房保障!

個人住宅和臨街商鋪都被徵收,誰有權享有住房保障優先權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由此可見,本案中,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個人住宅被徵收的居民,可以優先得到住房保障,不用等待輪候保障房,即應該優先給予大劉家住房保障。不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此規定,我國 《物權法》中也有相關規定,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中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因此,大劉家的說法是正確的,他享有住房保障優先權。

相關法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綜上, 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個人住宅被徵收的居民,確保其優先得到住房保障,這是法律對於居民住宅的重視,也是和諧社會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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