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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根據會計準則要求在會計上的處理是要按照固定資產原值和預計使用期限、預計淨殘值等每月計算折舊,那麼稅法上是隻能按照會計計算的折舊額稅前扣除還是可以
加速折舊或者一次性稅前抵扣呢?下面我整理彙總稅法上關於固定資產稅前扣除事項的優惠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 或者年數總和法。”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第一條 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二條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第七條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第八條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第一條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範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條 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第一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
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第二條 製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第一條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第一條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總結:現在有關固定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政策最重要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文件,雖然固定資產(不超過500萬元)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一次性稅前扣除,但是在會計處理上還是的按照會計準則要求每月計算折舊,在之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進行稅會差異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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