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男子借網貸逾期 朋友銀行賬戶“曝光”

男子借網貸逾期 朋友銀行賬戶“曝光”

李軒收到的催收“通知”中,出現其多位好友的手機通訊錄備註名和銀行卡信息(紅圈處)。 手機郵件截圖

借貸平臺稱與第三方催收機構有合作關係,不清楚其具體“工作方式”;法官提示遇違法催收應及時報警

通過網貸平臺借款後逾期未還,身邊的朋友陸續接到包括銀行卡號在內的催收信息。近日,四川樂山男子李軒,遇到這樣一樁“怪事”。借貸平臺稱,與第三方催收機構有合作關係,並不清楚其具體“工作方式”。

業內人士稱,通過調取手機通訊錄信息,比對通過網絡購買的個人信息,然後實施精準催收,是目前催收行業的慣用手法。律師稱,若催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則平臺方與催收方均需擔責。北京市二中院昨日提示稱,債務人遇到暴力催收行為應及時報警,積極選擇法律救濟途徑。

手機通訊錄被借貸平臺獲取

李軒來自四川樂山,投資經營一家自助餐廳,其告訴新京報記者,2016年年底,由於自己經營的餐廳資金鍊出現斷裂,在找朋友多方借款無果的情況下,李軒開始轉而尋求通過網貸平臺借款。此後,李軒通過拍拍貸平臺,借出7000元,打算“週轉一下”。

李軒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在通過拍拍貸客戶端進行借貸時,同意授權對方獲取手機通訊錄等信息。

不過,在將借貸的7000元投入後,李軒的餐廳經營沒有太大好轉。李軒的借貸,每個月利率3%,從2016年11月起,共需持續還款12個月。不過,由於覺得利率太高,李軒開始逾期還款。到2018年1月,尚有3000多元未還。到今年5月份,這一數字已滾到4800元左右。

朋友接催收電話被威脅進“黑名單”

今年5月,李軒接到一位朋友的電話,稱因為他的這筆欠款而接到催收電話,對方要求幫助催促李軒還款,否則會被列入“失信名單”。這位朋友還稱,催款者不僅能夠報出他的名字,還能提供其名下的銀行卡號尾數、此前貸款信息等。

此後,李軒陸續收到朋友電話稱,接到類似催收電話。“我欠的錢,為什麼要查我的朋友的信息?”對於催收公司如何獲得上述信息,李軒及其朋友都很驚訝。

昨日,新京報記者通過李軒聯繫到他的多位朋友,均證實接到過類似的催收電話。

催收“通知”現多個好友銀行卡信息

此外,李軒還通過手機郵件收到一份催收“通知”,稱因他逾期不還拍拍貸借款,第三方公司已通過法院和銀行,核實到李軒存在充足資金流動的銀行卡信息。

通知下方,附上了“元歷”、“倍銘”、“彩霞”、“元”四人名下銀行卡尾號,涉及工商銀行、交通銀行、農業銀行等在內的多家銀行。而“元歷”、“倍銘”、“彩霞”、“元”等名字,是李軒手機通訊錄內的備註名。上述通知還稱,“一旦稽查成功,我方將申請凍結你方名下銀行卡及直系親屬名下銀行卡。”

■ 追訪

拍拍貸

不知催收機構如何“討債”

昨日下午,新京報記者據此聯繫拍拍貸平臺。一名客服人員稱,平臺沒有渠道瞭解借貸人朋友的個人信息,“拍拍貸平臺不會這樣操作,更沒有權利把借款人朋友列入失信名單”,不過其表示,平臺與其他催款機構有合作關係。“至於他們(催收機構)是否會使用某些方式查詢進行催款,我們也不清楚。”該客服人員未透露催收機構信息和聯繫方式。

一名曾從事網絡催收的業內人士稱,一些催收公司會與各類借貸機構保持業務合作。平臺提供逾期者的資料信息,其中就包括通訊錄中的親朋好友備註名及聯繫方式。接收到信息後,催收人員購買包含手機號碼、銀行卡號等在內的網絡信息,實行定點“催收”。其表示,在網絡上,這類個人信息並不難獲取,平均一條不過幾分錢,“通過各種途徑流出來”。

李軒說,“元歷”、“倍銘”等人都是自己的朋友。“怎麼能隨意查詢他們的個人信息呢?”對於這種催收做法,李軒覺得“不舒服”,他表示如果催收平臺繼續騷擾其朋友,自己將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一問題。

■ 案例

二中院

偏激方式引發索債型犯罪

昨日上午,二中院召開通報會,2015年至2017年該院共審理因民間小額貸款引發的刑事案件20件,涉及金額達1億元。在法院公佈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因違法暴力催收引發的命案:借錢未還男子遭催收者拘禁、受辱後跳樓自殺。

案例顯示,2015年,魏某受其姐夫陳某所託,以其名義向邵某借款90萬元,月息為1.8%。後其姐夫因生意虧損未及時還款,邵某委託王某等人向魏某索要欠款。王某等人在本市豐臺區一大廈等地對魏某進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討要欠款。期間,有侮辱、體罰行為,在被拘禁的第七天,魏某跳樓自殺死亡。

2016年,二中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王某、梁某、呂某12年、10年、9年有期徒刑。

法官介紹,此案系因債務人缺乏誠信意識或沒有還款能力未及時還款,債權人採用偏激方式暴力索債引發索債型犯罪。而在一些涉及高利借貸索債型犯罪中,還呈現出索債人員職業化、放債索債產業化、團伙作案的特點。

■ 分析

催收導致嚴重後果 貸款平臺也應擔責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傑認為,貸款平臺與催收機構之間是業務合作關係,對其催收手段不瞭解,可視為普通商業交易。而如果貸款平臺將借款者及其相關聯繫人信息提供給催收團隊,則涉嫌洩露個人信息。

王永傑同時表示,如果貸款平臺在明知對方可能會使用涉嫌違法的催收手段,仍然進行此項業務,也需承擔連帶責任;若頻繁的催收行為導致嚴重的後果,則貸款平臺與催收方都要承擔責任。

催款為何會演變成刑事案件,二中院法官表示,首先借款人法律知識欠缺,風險防範意識薄弱,此外民間小額貸款違法催收規避法律能力較強,監管部門難以及時掌握,打擊犯罪難度較大。

法官建議公眾要強化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防範,債務人遭遇違法、暴力催收行為應及時報警,積極選擇法律救濟途徑。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王煜 左燕燕 實習生 盧功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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