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0 李時珍故里 號稱“為醫消得人憔悴”的醫保局局長被判刑

昨天,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蘄春縣醫療保險管理局金某甲單位受賄、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被告單位蘄春縣醫療保險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金某甲,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朝鮮族,中共黨員,蘄春縣第十屆政協委員,原任蘄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兼蘄春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局長,因涉嫌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於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

在判決書當中可以看到,被告人金某甲在擔任蘄春縣醫保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當地醫院、精神病院以及數家藥房10餘萬元的賄賂併為他們謀取利益。

至於“單位受賄罪”則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其一是蘄春縣醫保局收受當地芝麻山精神病院負責人出資購買的一輛五菱宏光面包車;其二是蘄春縣醫保局先是在蘄春縣人民醫院違規報銷了79600元,然後將這筆費用退還,可是緊接著又以收取蘄春縣人民醫院“網絡維護費”的方式,要了蘄春縣人民醫院9萬元現金(扣除1萬元稅費後,實得8萬元)。

庭審中,蘄春縣醫保局辯稱收受的車輛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不應認定為單位受賄。而被告人金某甲還說,他收受的錢財中有1萬元是他兒子結婚時收到的禮金。

法庭審理查明,蘄春縣醫保局曾以單位需要稽查車為由,要求芝麻山精神病院負責人袁某為其購買車輛,該局收受車輛後,將該面包車登記在金某甲的妻弟名下,此舉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所以不影響單位受賄的認定。

而被告人以兒子結婚為由收受某大藥房股東1萬元,系明知他人有具體的請託事項,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而且其兒子結婚收受1萬元現金明顯超出禮尚往來的範圍,所以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蘄春縣醫療保險管理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而被告人金某甲因為有自首、退贓等情節,犯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金某甲”曾號稱“為醫消得人憔悴”

李時珍故里 號稱“為醫消得人憔悴”的醫保局局長被判刑

曾有人寫文章說他“為醫消得人憔悴”

那麼,判決書中那位原任蘄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兼蘄春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局長,於2017年5月18日被刑拘的“金某甲”是誰?

從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上可以查到,2017年5月17日,蘄春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蘄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副局長兼醫療保險管理局原局長金英朝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2017年10月13日,蘄春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金英朝以涉嫌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向蘄春縣法院提起公訴。

耐人尋味的是,在2014年一本名為《領導科學論壇》的期刊上,可以搜索到一篇題為《為“醫”消得人憔悴——記蘄春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局長金英朝》的文章,其中寫到:在醫聖李時珍故里蘄春縣,有一位為醫保工作傾注了大量心血和汗水的人,儘管他為工作消瘦了許多,血壓也高了許多,但他仍執著奔走在工作一線,譜寫出了蘄春醫保工作新篇章。他就是蘄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局長——金英朝。

關於金英朝,文中介紹他生於1965年,中共黨員,朝鮮族人,1984年參加工作,曾在蘄春縣紀委、縣監察局等單位工作19年,2007年6月調至蘄春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任副局長、縣醫療保險管理局任局長。

此文中誇讚:有位,有為,有味。儘管為“醫”消得人憔悴,金英朝同志渾身都是勁。為了蘄春老百姓的健康,他努力了,付出了,收穫了比金錢、地位更重要的東西。

耐人尋味的是,文中也提到了被認定為單位行賄的蘄春縣醫院,不過其中說的是“為了讓醫保惠民政策儘快宣傳到千家萬戶,金英朝任職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在縣醫院設立辦公窗口,常年派員駐地辦公……”

李時珍故里 號稱“為醫消得人憔悴”的醫保局局長被判刑

蘄春縣醫療保險管理局原局長金英朝(右一)

“難兄難弟”同日被立案偵查

2017年新浪醫藥新聞曾發表文章稱,根據人民檢察院2017年6月的公開信息整理,一大批涉及醫藥行業的官員落馬,其中,既包括了本文的“主角”,蘄春縣醫保局局長金英朝,也包括了向醫保局行賄的蘄春縣醫院的負責人,不過當時此人落馬的原因並非行賄,而是受賄——據報道,2017年5月17日,蘄春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蘄春縣人民醫院原黨組書記兼蘄春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原副局長徐家琪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2017年5月17日,也是金英朝被立案偵查的日子。換言之,醫保局原局長和縣醫院原黨組書記這一對“難兄難弟”同日落馬。而目前,尚未有徐家琪一案的後續消息。

改變“看病貴”也需反腐助力

從本案的諸多細節當中可以看到,確保醫改的順利進行,破解看病貴、看病難,也需要反貪腐的助力。

比如說,向蘄春縣醫保局行賄,給醫保局買汽車的芝麻山精神病院負責人在法庭上承認,此舉是希望醫保局以及“金局長”在其醫院報銷費用、監管、審核和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和關照。而曾向“金局長”行賄的康寧醫院表示,該院後來被納入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而且每年年底醫保結賬比較及時,這些都離不開“金局長”的關照。

向“金局長”行賄的藥店負責人陳某向法庭證實:他們藥店是醫保定點藥店,很大一部分收入都來源於醫保藥品報銷,每年都需要與縣醫保局簽訂服務協議,受醫保局管理。醫保局平時的稽查都是“象徵性地看一下,發現問題也只是口頭批評一下”。

正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醫院為了財政資金,或者為了獲取醫保定點的資質而行賄,藥店為了在違規的時候只受到象徵性的批評而行賄,最終成本恐怕都要落在患者頭上,而醫保基金這筆“救命錢”也可能因為醫保局的不作為、亂作為而跑冒滴漏。所以,嚴查醫藥系統腐敗,對於破解看病貴、守護醫保基金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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