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揭祕!你知道“8證公安局長”的下場嗎?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龐嵐)前幾年,曾有報道說山西長治市公安局副局長、交警支隊支隊長樊紅偉有8個身份證,因而被稱為“8證公安局長”、“證叔”。但相關新聞報道在此人被免職、調查之後就戛然而止。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大量信息,終於發現了他的“下落”……

回顧:公安局副局長有8個身份證7個假名字

揭秘!你知道“8證公安局長”的下場嗎?

2014年4月,《法制晚報》曾報道說,山西長治市公安局副局長、交警支隊支隊長樊紅偉因涉嫌擁有多個虛假身份證信息被免職,而在他之前被曝光的陝西“房姐”龔愛愛、河南鄭州“房妹”等案件,均是一個人擁有多個戶口和身份證。

當時,先是有網友發帖爆料:山西長治市公安局副局長、交警支隊支隊長樊紅偉竟有8個身份證。該網帖稱:樊紅偉原為長治市公安局轄區——長治縣公安局局長,先後在長治市屯留縣、長子縣、長治縣公安機關辦了8個假的身份證件。完成目的後,這些身份證被以各種理由註銷或刪除,但在全國身份證信息裡仍可查到這些身份證的信息。

該網帖還貼出了多個身份證戶口頁的複印件照片。記者看到,樊紅偉實際使用過的身份證號碼有4個,姓名分別為樊紅偉、樊宏煒、凡鴻巍等。其中尾號為2419的身份證先後5次更改姓名,分別為凡鴻巍、凡鴻瑋、牛鴻瑋、牛小瑋、牛泓偉。

淡出:“證叔”樊紅偉被免職後再無消息

據新華社報道,2014年4月24日山西省長治市新聞中心發佈消息:長治市公安局副局長、交警支隊支隊長樊紅偉因涉嫌擁有多個虛假身份證被免職。

報道中說:針對網絡曝光“長治市公安局副局長、交警支隊支隊長樊紅偉竟有8個身份證”一事,山西省公安廳、長治市委市政府成立調查組展開調查。經初步核實,發現樊紅偉在長子縣公安局、屯留縣公安局、長治縣公安局任職期間,存在授意相關人員編造虛假身份信息申請辦理身份證的違紀問題。山西省公安廳決定免去樊紅偉長治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警支隊支隊長職務。相關問題正在進一步立案調查。

當時,曾有不少媒體評論認為:“製造假戶口、假身份證,一般來說,肯定隱藏著不想讓人知道的秘密。”

而舉報此事的舉報信中還說:樊紅偉有次喝醉酒曾告訴朋友,他搞定了(時任)山西省紀委書記金道銘(注:2016年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沒人能扳倒他。

此後,關於“證叔”樊紅偉再無公開報道。

查證: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兩年 現已刑滿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可以看到針對樊紅偉的生效判決書發佈於2016年11月。

判決書顯示,武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被告人樊某利用職務便利,擅自以樊某的名義錄入並製作了身份證號碼尾數為007的身份證,2007年,他授意屯留縣公安局民警張某(另案處理)以此號碼的身份信息為其辦理了二代居民身份證。此後,張某又在山西省人口管理系統中以樊某的名字錄入並生成了身份證號碼尾數為074的戶籍,併為該戶籍辦理了身份證並交給樊某。被告人樊某隨後又於2011年4月15日、2013年3月4日兩次補領該身份證。

2006年3月28日,被告人樊某授意長治縣公安局韓店派出所所長閆某以假名樊宏煒,出生日期為1962年8月6日的身份信息為其辦理身份證,閆某當日安排協警溫某在山西省人口管理系統中以樊宏煒的名字錄入並生成了身份證號碼尾數為695的戶籍,但未製作身份證,2011年8月8日該戶籍因錯誤被刪除。

被告人樊某還於2007年以帶其母親到香港看病為由,由其提供假名牛泓瑋以及本人照片,授意屯留縣公安局孫某(另案處理)為其辦理身份證。2007年3月29日,孫某在山西省人口管理系統中以凡鴻巍的名字錄入並生成了身份證號碼尾數為419的戶籍,隨後孫某又以凡泓瑋、牛泓瑋、牛小瑋、牛泓瑋四次修改該戶籍姓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樊某作為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利用工作便利擅自錄入並偽造虛假身份證長期使用,甚至授意他人在人口信息系統中錄入虛假戶籍信息、製作虛假身份證,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被告人樊某身為政協長治市委員會委員、常委,長治市城區人大代表,特別是作為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知法犯法,多次指使他人偽造戶籍信息,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根據我國戶籍管理規定,一個公民只能擁有一個合法戶籍。被告人樊某明知其已具有合法戶籍,卻利用自己特殊的職務便利擅自錄入並偽造虛假身份,同時授意他人制作虛假戶籍,不僅有相關證人的證言證明,而且有相關書證和物證等證明,其主觀上具有偽造虛假戶籍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偽造虛假戶籍的犯罪行為,其犯罪行為符合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此,被告人樊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在此判決書公開發布之前的2016年11月6日,樊紅偉的刑期已滿。

關注:“朋友常某”曾用樊紅偉的假證存取大筆款項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文書顯示:2008年被告人樊紅偉曾把尾數號碼為419的戶籍信息提供給北京的一個假證製作人,以200元價格購買了姓名為牛泓瑋的偽造身份證一張。2008年,被告人樊某的朋友常某曾使用該身份證在銀行辦理大額存取款業務。

庭審時的證據顯示,郊區農村信用社存款憑證十二支及記賬憑證證明:2008年8月12日牛泓瑋以每支50萬元分12次存入長治市郊區農村信用社600萬元,儲戶簽字為“牛泓瑋”。2010年10月12日常某取出本息共計624萬元。常某於2010年10月12日在長治市郊區農村信用社將624萬元存入本人賬戶。

此外,牛泓瑋農業銀行一本通整存整取賬戶查詢情況證明:2008年8月14日常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治英雄路分理處以牛泓瑋名義分3筆存入農行賬戶50萬元、30萬元、80萬元共計160萬元,客戶簽名均為“常某”,2011年8月23日取款共計1858772.32元。

不過,這些細節僅作為樊紅偉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證據,裁判文書並未涉及這些款項的來龍去脈。

相關:涉案民警犯濫用職權罪 免於刑事處罰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還可以看到另外兩份與此案相關的判決書,也就是上文提到的被“另案處理”的民警孫某和張某,這兩份判決書都發佈於2015年7月1日。

針對孫某,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在擔任山西省屯留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治安科戶籍內勤期間,利用管理人口信息的職務便利,濫用職權為樊某登記虛假戶口信息、製作虛假信息身份證,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小,且在案發後新聞媒體曝光前,主動對其辦理虛假的“牛某某”身份戶口信息進行了刪除,採取了補救措施。被告人孫某濫用職權犯罪情節輕微,且系初犯,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孫某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孫某犯濫用職權罪,免於刑事處罰。

針對張某,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在擔任山西省屯留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戶籍內勤期間,利用管理人口信息的職務便利,濫用職權為樊某登記虛假戶口信息、製作虛假信息身份證,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主觀惡性小,且在案發後新聞媒體曝光前,主動對樊某的長子縣原始戶口信息進行了刪除,採取了補救措施。被告人張某濫用職權犯罪情節輕微,且系初犯,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張某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濫用職權罪,免於刑事處罰。

在這兩份同日公佈的裁判文書中,全都有這樣的表述:2014年4月份,網絡及多家新聞媒體曝光樊某有多個身份證件,被冠以“8證公安局長”、“山西證叔”等稱號,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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