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2019年達州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之二:免費體驗入陷阱誤導消費不可取

【案情簡介】 2019 年10月13日,消費者陳女士在中心廣場遇到某美容店的工作人員向其宣傳免費檢查面部皮膚問題業務,經反覆勸說同意後,將她帶入店中。進店後,工作人員先在陳女士的臉上塗抹膠原蛋白,接著蒙上了一層溼巾紙,待十分鐘後,再用激光照射臉部八、九次,陳女士的臉上逐漸浮現出很多黑點。這時,工作人員告訴陳女士如果不用她們店的療法,必須要用店內的機器祛斑,否則這些黑點就會永遠留在臉上。為了消除黑點,陳女士只好在該美容院暫交了4000元。隔了幾天,該店工作人員給陳女士打電話讓其到美容院看看她的面部怎麼樣了。於是,陳女士再次前往該美容院做了一次護理。回家後,陳女士思來想去,覺得這錢花得太冤枉,於是多次找到經營者要求退款,經營者只同意退還消費者2000元。協商無果,陳女士投訴到通川區消委會西城分會。

【處理過程及結果】:西城分會接到投訴後立即開展調查,隨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中,消費者陳女士稱美容店工作人員打著免費檢查的幌子拉她進店,在體驗過程中,工作人員告知如果不用她們的店的療法,這些黑點將會永遠留在臉上,誘使自己購買該項業務,感覺上當受騙了,所以要求退款。經營者解釋護理業務是經工作人員推薦,消費者自願購買的,並已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所以只同意退2000元。西城分會工作人員耐心為經營者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使經營者認識到自己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經過調解,扣除消費者已使用的護理次數,經營者退還陳女士3600元,消費者陳女士滿意而歸。

【案例評析】該美容店以免費檢查為幌子,在體驗過程中又以不繼續使用該項目會產生嚴重後果誤導消費者,誘使消費者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購買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條“消費者對其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享有知道其真實信息的權利。因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致使消費者做出違背其意願的表示的,消費者有權終止交易,經營者應當退還已收款項。”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八) 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規定,該美容店應當退還消費者未使用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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