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兵团是否具备受理行政复议的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职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确权给兵团的土地的管理工作,其土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局)的土地管理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兵团系统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国家批准的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一)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兵团行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分土地管理权限,在其辖区和权限范围内,兵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农用地转用批复。兵团国土局作出的《批复》载明其批复内容业经兵团批准,兵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质上是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和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兵团的农用地转用批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亦应列兵团为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关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职责也应由兵团承担。

兵团是否具备受理行政复议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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