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民法典(草案)首次整體亮相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

央廣網北京12月25日消息(記者孫瑩 侯豔)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民法典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都離不開民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昨天(24日)分組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的情況備受關注。

2018年8月至今,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根據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到2019年12月,將2017年3月出臺的民法總則同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併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這次也是民法典(草案)首次整體亮相。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如何?與會人員有哪些建議?民法典編纂工作還有哪些計劃?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向大會做關於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修改情況和《民法典(草案)》編纂情況的彙報時介紹:“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徐顯明委員建議將人格權編的位置前移:“我們這部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典,最大的亮點是增加了人格權編,這一編才能表明我國民法典的時代性。因為它如此重要,所以我建議能不能從目前的第4編調整到第2編。”

李巍委員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議,他認為,十九世紀、二十世紀的法國、德國等國家的民法典,是在財產和物權、債權充分發達的前提和背景下出臺的,體現的是“以物為本”的立法思想。但是進入到二十一世紀,民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則是“以人為本”。“尤其是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後,在互聯網、大數據和信息社會時代,產生了更多有關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這在一二百年前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立法時都是無法預料的社會現象和時代場景。在人滿足了溫飽之後,財產得到一定滿足之後,人的尊嚴和保護顯得尤為重要。把人格權編放到前面,才能更好地去滿足和體現財產權、物權。有了人權才能有財權,沒有人格權就無所謂什麼物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權等。”

人格權編草案中規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呂薇委員建議將“發現信用評價錯誤”修改為“發現信用評價人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有錯誤、遺漏,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

呂薇說:“大家都希望自己的評價結果是好的結果。但是如果在準確信息的基礎上作出的客觀評價是應該承認的,如果基礎信息是錯誤的,結果自然是不好的。徵信業管理條例也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曾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此次提交審議的合同編草案對高利放貸作出明確禁止。“將這一款規定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沈春耀說。

矯勇委員建議對合同編草案中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行為加以規範:“拖欠工程款是典型的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行為,黨中央、國務院十幾年來一直在抓這項工作。拖欠工程款的問題現在已不僅是一個合同違約問題,拖欠工程款後面是拖欠農民工的工資。建議在第18章建設工程合同裡,對拖欠工程款這種違約行為要加以規範。發包人應該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這是他的一項義務。”

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由於婚姻登記機關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較為困難,此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關於婚姻家庭編草案,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在離婚子女撫養的相關條款中增加“應當聽取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的內容。她說:“這樣的規定為司法機關審理該類案件提供了立法依據,既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有利於法律之間的銜接和適用。”

侵權責任編草案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相關責任主體。沈春耀介紹:“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

按照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將草案提請2020年3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擬於2020年1月,將民法典(草案)印發所有全國人大代表徵求意見,組織代表研讀草案,同時向地方人大、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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