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

1、人社部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節選)

人社廳明電[2020]5號;2020年1月24日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2、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節選)

人社部函〔2020〕11號;2020年1月23日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3、北京市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

京人社勞字〔2020〕11號;2020年1月23日

一、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

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企業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離人員和未及時返京復工人員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三、企業可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四、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略)


4、上海市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節選)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月27日

  一、防止人員聚集性疫情發生

  改進招聘會、會議、培訓等活動的組織形式,儘量減少人員聚集,能以視頻形式召開的會議儘量召開視頻會,能在線上開展的活動儘量在線上開展,能延期的儘量延期,做好對服務對象的宣傳解釋工作。

  暫停舉辦大規模招聘會等各類大型公共活動和跨地區勞務協作活動。全面優化和暢通“線上”網絡招聘渠道,積極引導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和求職需要的勞動者通過互聯網實現供需對接。


  二、做好人社窗口服務單位疫情防控安全措施(略)


  三、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工作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在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四、做好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工傷保障(略)

  五、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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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國務院通知延長春節假期到2月3日,上海市通知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有什麼區別?這幾天是屬於節假日還是休息日?企業不能提前復工,能不能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在家辦公有沒有加班費?


關於企業延緩復工的具體操作


  ……同時,建立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對因特殊原因確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復工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含外來員工流動信息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同時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一旦出現不符合規範的情形或發現確診病例,將立即責令停產,並按規定追究企業相關責任。


延遲復工屬於節假日還是休息日?

  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務院辦公廳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後下發了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企業復工的相應文件規定。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發佈《關於本市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明確規定: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須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各相關企業和學校要切實落實本通知要求,強化主體責任,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確保社會平穩有序。

  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業不能提前復工,這是從減少人員聚集的角度來考量的。提倡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5、廣東省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節選)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0年1月25日


  一、全力維護勞動關係穩定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三、合理安排未返粵復工職工休息休假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粵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四、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五、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六、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處(略)

  七、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略)


6、天津市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節選)

津人社辦發〔2020〕9號;2020年1月25日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全額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按照國家規定享有3至24個月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支付病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對不裁員或裁員率低於我市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的企業,給予穩崗返還,標準為上年度企業和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四、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7、蘇州市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3號)(節選)

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1月26日


1.各地各單位最大程度動員離蘇人員不得提前返回蘇州,本地人員做到減少流動。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8日24時;學校開學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17日24時。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除外。用人單位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2.對湖北等疫區來(返)蘇人員,在車站、碼頭、國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一律依法進行檢疫查驗,並採取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不少於14天等措施……


5.一律停止集市、集會,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禁止任何餐飲單位和個人舉辦任何形式的群體性聚餐活動,已訂餐的應儘快取消或延期舉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頭一律不得參加聚餐。影劇院、娛樂休閒場所、網吧、浴室、足浴、棋牌等場所,一律全面停止營業。養老機構、護理機構等一律實施臨時封閉管理……


8、山東省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節選)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0年1月27日


  一、不得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依法保障職工勞動報酬等權益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對於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工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三、適當延長春節假期

  迅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疫情防控關鍵時期,企業可以採取調整開工時間、避免人員密集生產活動等措施,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擴散和蔓延。


  四、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對於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回企業復工的職工,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五、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處(略)

  六、加強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略)


9、河南省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節選)

2020年1月26日


一、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

三、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崗位的,工資待遇由所在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四、對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開闢綠色通道,依法及時做好企業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工作。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10、重慶市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1月25日,市人社局下發通知,要求嚴格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對新型肺炎患者及疑似病人因隔離而誤工,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此外,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發放生活費標準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11、浙江省

肺炎疫情下勞動用工通知精選!人社部/京/滬/粵/津/蘇/魯/豫/渝/浙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節選)

2020年1月27日


一、

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三、對確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浙的人員,各地、相關部門及所在單位要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按照規定嚴格落實醫學觀察、隔離等措施,確保做到全覆蓋、不遺漏。


四、各地要堅持穩字當頭,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分類指導,督促本地企業和學校強化主體責任,採取有效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確保社會平穩有序。特別是,企業復工前要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實施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確保安全復工。


五、全省各級機關2月3日正常上班後,要推遲、減少會議和大型活動,切實用好“視頻會議”和“掌上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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