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山西原平:年少輕狂多次搶劫 無知無畏獲刑十年

案情簡介

山西原平:年少輕狂多次搶劫 無知無畏獲刑十年

2016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19歲)、王某某(21歲)、李某某(20歲)等人在本市下王莊路段、108國道解村路段、108國道與忻州接壤處,多次駕車逼停正常行駛的大貨車,持刀、棍等工具,採取敲擊車輛、打玻璃、用刀威逼等手段,強行當場劫取司乘人員錢財。

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某到原平市公安局主動投案,接受訊問。

裁判結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山西原平:年少輕狂多次搶劫 無知無畏獲刑十年

法律分析

原平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駕車,趁夜攔截外地牌照大貨車,持刀、棍等工具,強行當場劫取司乘人員錢財,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且屬多次搶劫,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後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故判處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搶劫次數均屬多次。

山西原平:年少輕狂多次搶劫 無知無畏獲刑十年

法官寄語

近年來,暴力型犯罪一直趨於年輕化。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時19歲,王某某21歲,李某某20歲,花季少年,卻做出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一方面,處於這個年齡,心智發育不完全成熟,容易偏激;另一方面,缺失信仰,好逸惡勞,更無畏法律。當然,青少年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也應依靠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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