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8 普法:面對警察執法時你必須知道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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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面對警察執法時你必須知道的三件事

當今社會上,有一些人依仗手裡有錢或者所謂“上面有人”,認為自己可以為所欲為,挑釁公眾底線、蔑視警察權威;有一些人,因為自身是弱勢群體或其他原因,一遇到事情更願意通過街頭鬧事、擴大社會影響來解決問題,無視警察存在;還有些用心險惡的人鼓譟尋常百姓對抗警察,意圖釀成悲劇,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實際上,在接處警現場,公民應該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

第一件事:警察執法無需執法證

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①民警先是亮出警察證,聲明:我們沒有執法證。警察證和著裝就是執法依據。

②對方還要繼續撒潑耍賴。民警直接無視他的瞎扯,質問要點:“你是車主?請交出鑰匙,配合我們執法。

③當事人仍舊拒絕配合執法,民警口頭傳喚無果,“根據治安處罰法”強制傳喚將其制服。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

第二件事:

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件事: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因對抗警察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警察者承擔責任。當廣大人民群眾懂得警察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便是警民關係真正和諧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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