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邊境通行證》可在西藏公安機關異地申領

記者日前獲悉,根據新頒佈的《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邊境通行證》可以在自治區公安機關異地申領,目前暫由自治區公安邊防總隊主要負責辦理。《辦法》對《邊境通行證》申領程序進行規範完善,還將《邊境通行證》前往地點統一確定到縣一級。

記者從自治區公安邊防總隊獲悉,《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已正式更名為《西藏自治區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6月5日起由自治區公安廳印發全區施行。

據瞭解,此次新修改的《辦法》調整幅度較大,涉及內容有實際性變動的條款多達34條,包括“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修改為“通行證管理實施辦法”、條款數由原來的35條增加至37條、“簽證室”名稱更改為“辦證室”等內容,主要有六個方面的修改。

《辦法》明確,《邊境通行證》可以在自治區公安機關異地申領,辦理權限將全部交由自治區公安廳及各市地、縣(區)公安機關辦證室,目前暫由自治區公安邊防總隊主要負責辦理。

經由邊境管理區出入(國)邊境的人員,須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進出口岸所在的邊境管理區(可不辦理邊境通行證),但進入其他邊境管理區須按規定申領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外國人前往邊境管理區,須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和《進藏確認函》申領《邊境通行證》;臺灣居民須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進藏確認函》,申領《邊境通行證》。

同時,《辦法》對《邊境通行證》申領程序進行規範完善。首先,取消“憑指定的旅遊中介服務公司負責人審核填發《申請表》”這一內容,有接待單位的旅遊團隊,由接待單位進行初審,並提交辦證室複審後,憑接待單位負責人審核填發的《申請表》,在出發地辦證室申領《邊境通行證》,接待單位應當指定專職導遊帶隊,整團進出邊境管理區。再者,區內寺廟僧尼須持當地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審核填發的《申請表》,在寺廟所在地辦證室申領《邊境通行證》。

《辦法》還將《邊境通行證》前往地點統一確定到縣一級。《邊境通行證》一律使用公安部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系統辦理,並加蓋發證機關的行政印章或邊境通行證專用章,前往地點具體到縣一級;進藏人員在其他省(區、市)辦理的《邊境通行證》前往地點未具體到縣一級的,進藏後須重新換領《邊境通行證》。

最後,《邊境通行證》原則上實行一人一證,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直系親屬可與持證人偕行;《邊境通行證》須附偕行未成年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並加蓋發證機關的行政印章或邊境通行證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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