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女子張某(化名)和男子王某(化名)一起,在瀋陽市蘇家屯村開了一家足道養生會館,足療館內可以提供色情服務。
去年9月4日,足療會館被查獲,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去年12月28日,瀋陽市蘇家屯村法院一審此案,並做出判決。法院認為,張某(化名)和男子王某(化名)犯容留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犯罪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均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兩人不服上訴,認為原判量刑過重。辯護律師稱,張某對會館內的賣淫活動沒有招聘和安排,且系事後知曉;王某系初犯,有坦白情節並主動繳納罰金,應從輕處罰。
近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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