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從“metoo”說起,這兩個性騷擾渣子都被法院判了刑!

從7月的章文性騷擾事件“metoo”群起,到最近央視主持人朱軍身陷性騷擾輿論風波,章文事件似乎不了了之,朱軍事件還在持續發酵,無論這些新聞事件是炒作也好,還是確有其事。不容忽視的是,有很多女性遭受過性騷擾,而且大多數女性都選擇了沉默、忍受。

從“metoo”說起,這兩個性騷擾渣子都被法院判了刑!

對於性騷擾懲罰,大部分人的認識尚停留在《治安管理處罰法》階段,實際上,《刑法》對女性性自主權的保護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過刑法條文可以看出,性騷擾如果達到一定程度,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極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將面臨5年以下刑期。

下面這兩份判決書中的被告人即因為性騷擾,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

鹽邊縣人民檢察院以攀鹽檢公訴刑訴[2018]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洪犯強制猥褻婦女罪,於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鹽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鄒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洪及辯護人李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洪系鹽邊縣某村書記,趁李某獨自一人時,先後三次對李某進行強制猥褻,具體事實如下:

從“metoo”說起,這兩個性騷擾渣子都被法院判了刑!

1.2013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洪因事到李某家,發現李某獨自一人在家,趁李某不備用雙手摟抱李某身體,並不顧李某的反抗,強行撫摸、揉捏李某胸部、親李某面部及嘴部對其進行強制猥褻;

2.2017年9月份的一箇中午,被告人李某洪見李某獨自一人在鹽邊縣某處公路內側道路邊,見周圍無人,便趁李某不備用雙手摟抱李某身體,並不顧李某的反抗,強行撫摸、揉捏李某胸部、親李某面部及嘴部對其進行強制猥褻;

3.2017年11月3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李某洪到李某家登記網箱拆除補貼信息,見李某獨自一人在家,趁李某不備用手撫摸李某的面部和胸部,並不顧李某的反抗,將李某摟抱至客廳沙發上親其嘴、強行撫摸李某胸部和外陰對其進行強制猥褻。2017年11月3日10時許,被害人李某向鹽邊縣公安局漁門派出所報案。

被害人李某因遭受被告人李某洪多次強制猥褻。經司法鑑定所鑑定:李某患有應激相關障礙,與被猥褻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洪與李某於2018年1月26日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李某洪一次性賠償李某140800元,李某承諾領取賠償款後,不再以任何理由和藉口要求李再洪承擔任何責任,對被告人李某洪表示諒解,並出具了書面諒解書。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李再洪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三次強制猥褻被害人,不過在刑事訴訟中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最終被判緩刑,否則,可能將面臨一年的鐵窗生涯。該案雖然沒有判決實刑,顯然經過了拘留、逮捕等程序,已經對罪犯產生了強烈的震懾。

可能有人認為該案有三次騷擾行為,尚且緩刑,一般的性騷擾會不會不構成犯罪,那就大錯特錯了。下面這個就判了實刑。

我們從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出事實並非如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趙某駕駛悅達起亞牌轎車竄至十堰市鄖陽區城關鎮鄖城城市花園小區門口,見被害人黃某1獨自一人進入小區,便尾隨其後,行至小區7號樓和8號樓之間的樓梯道處時,趙某上前拉住黃某的胳膊,將黃某推倒在地,在黃某大聲呼救的情況下,趙某掐住黃某的脖子,強行撫摸其胸部等處,之後因被黃某父親發現,被告人趙某倉皇逃離現場。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趙某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撫摸、觸碰婦女胸部等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在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趙某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被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

從“metoo”說起,這兩個性騷擾渣子都被法院判了刑!

顯然,強制猥褻婦女罪的成立和猥褻次數沒有關係,一次猥褻即構成該罪。在司法實務中,被害人是否諒解是此類案件量刑的重要參考。

最後需要提醒廣大女同胞,在受到性騷擾後,千萬不能沉默隱忍,這樣只會縱容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必須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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