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一正廳級一副廳級!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華鬆、李洪武 決定逮捕

一正廳級一副廳級!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華松、李洪武 決定逮捕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華松決定逮捕

雲南省臨滄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李華松(正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李華松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最高檢)

雙開

日前,中共雲南省委批准,雲南省紀委監委對臨滄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李華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華松背離入黨初心,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大肆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及他人在工作招錄、發展黨員、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生活上腐化墮落,道德敗壞,大搞權色交易;經濟上貪婪無度,甘於被不法私營企業主“圍獵”,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大搞權錢交易,嚴重汙染了臨滄的政治生態。

李華松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華鬆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李華松簡歷

李華松,男,漢族,中共黨員,雲南臨翔區人,大學本科學歷,1962年10月生,1983年8月參加工作。歷任臨滄縣馬臺鄉鄉長、馬臺鄉黨委書記、鳳翔鎮黨委書記、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鳳慶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等職。

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任鳳慶縣委書記;

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任臨滄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任臨滄市委常委、臨滄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2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臨滄市委常委、臨滄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

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任臨滄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候選人;

2017年2月至今任臨滄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雲南省紀委監委)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洪武決定逮捕

雲南省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洪武(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洪武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據云南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共雲南省委批准,雲南省紀委監委對普洱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李洪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洪武喪失黨性原則,目無紀法,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干擾正常工作秩序,破壞黨內政治生態。生活腐化,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

李洪武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洪武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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