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 從刺史職權的演進,看魏晉時期中樞與地方鬥爭的歷史

刺史原本是漢武帝時為監察地方官員所設,但經由東漢末期亂世之後,

刺史由原本只有監察職權演變為掌控實權的地方長官。及魏晉之世,中樞及地方在刺史職權上的互相角力,體現出了中樞與地方的鬥爭歷史。

魏晉之前刺史官職的演變

刺史的官職設立目的從刺史的字意上可以看出,“刺”有監察之意,“史”便是御史。秦朝時有監御史,又稱監郡御史,負責監督各郡縣官員。西漢初期取消監御史,異姓諸侯被消除後又恢復監御史。漢文帝時不滿監御史對地方監察的力度,另派人員監察各地,但是並未形成特定製度。直到漢武帝時,廢除各地監御史,將全國分為十三個監察區,即十三州部,每州設立一名刺史,負責監察各州諸郡官員。由此之後,刺史制度確立下來。

值得注意的是,十三州部的確立之初,並非作為行政區劃來設立的,十三州只是為了方便監察而設立的十三個監察區。相應的十三個州刺史,也並非各自州的行政長官。西漢時地方行政長官是各郡國太守,郡縣制下一郡長官為太守,而“凡言屬國者,存其國號”漢時“國”也存在,其長官也同為太守,郡國之間等同。

刺史設立之後,職權是監察地方官員,郡太守被刺史所監察,但刺史並非郡太守的直接上級。

從刺史職權的演進,看魏晉時期中樞與地方鬥爭的歷史


刺史設立之初,並沒有固定的治所,與後世魏晉時期刺史鎮某地的情況不同。相較於刺史,秦及漢初的監御史,在每郡設立,同郡太守一樣,都為每郡固定官員,因此便逐漸因其對郡縣長官的監察作用而引致權勢過大。而刺史並無固定治所,所監察每州又多包括數郡,因此刺史監察地方的制度確立,是中樞壓制地方的勝利。

及西漢之世並未出現刺史亂權的嚴重事例,其職權主要還是行使監察職責,這也是中樞壓制地方的體現。等到王莽篡權後,改州刺史為州牧,並且給予其軍事權力和地方管理權,因此州牧便由原本監察之職變為地方行政和軍事長官。

東漢光武帝時,又改州牧為州刺史,但是給予刺史職權加大,由原本西漢時無固定治所改為有各組固定駐地,由西漢時“六百石”為“二千石”。隨著刺史職權的加大,刺史對地方郡太守、縣令等官職的壓制更為嚴重,這雖然是中樞依靠刺史壓制地方,但卻讓刺史逐漸成為威脅中樞的地方勢力。等到漢靈帝時,聽從了劉焉的建議,改部分州刺史為州牧,給予其王莽時州牧管理地方的權力,至此之後

州牧、州刺史便逐漸成為管理地方的固定長官。雖然官職並非實際的地方長官,但州刺史、州牧卻依舊成為了實際地方長官郡守的直接上級,州郡二級行政劃分開始逐漸確立。

由此,刺史的職權完成了原本監察職責為地方行政、軍事長官的轉變。而相應的,原本為監察全國而設立的十三州,便逐漸成為了以監察區域為地方區劃的固定行政區域。

綜上,刺史是中樞為監察地方而設立,但隨著刺史擁有的職權越來越重,便形成了對抗中樞的地方權力。而東漢末期中樞皇權不振,又不得不依靠州刺史掌控地方行政及軍事來拱衛中樞,這便造成了地方州刺史由原來的監察職官變成了固定的地方長官。而州刺史的權勢過大,也形成了對中樞皇權的威脅,漢末地方割據紛紛逐鹿天下,便不伐地方州刺史仗其地方權勢作大的情形。由此來看,從魏晉之前的刺史職權演變,便能看出中樞與地方鬥爭的過程,是先借刺史監察壓制地方,後刺史發展壯大成為地方強勢力量,反而對抗中樞。

魏晉時期都督制度下的刺史職權演變

漢末曹操掌權之後,在州刺史掌控各州軍政之權的基礎上,在原有督軍軍職上設立了“都督”制度。這是是在刺史作為地方長官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又一監督體系。不過,都督是在軍事重鎮基礎上形成,曹丕繼魏王后,設立五大都督區,分別是以曹真都督雍涼,曹仁都督荊、揚、益,曹休都督揚州,臧霸都督青州,吳質都督幽、並。五大都督區各自負責一方軍事,實際上也是對各州的監管,各州刺史雖然掌控州郡軍政大權,但卻受都督所監管。

從刺史職權的演進,看魏晉時期中樞與地方鬥爭的歷史


在都督制度下,刺史承受都督的管轄,這相當於刺史制度設立之初刺史對於郡守的作用。都督制度在曹魏時期,各都督區都督與刺史分別設立,極少情況下才有都督兼刺史的出現,都督所負責的也主要為軍事,並非州刺史的直接上級長官。西晉初期時有“都督知軍事﹐刺史治民﹐各用人”。這是杜絕都督失去其監督地方作用的保證,也是中樞為了控制地方各州,監察地方州刺史的一項重要舉措。

不過,在西晉後期,都督區各都督的權勢逐漸擴大,都督兼所都督各州刺史的情況逐漸增多,都督兼刺史不僅具備了原本都督軍事職權,並且逐漸也負責所都督各州行政之事,由此都督反而成為州長官的上級,都督也就成了州一級的上級官署。不過,都督並未如同州一樣,成為真正的行政區劃,其具有的軍事管轄權限意味更重。

都督兼刺史擁有管轄州郡的權力,另一次含義也就是刺史官職也可能具備都督軍事的權限,不過發展到兩晉之世,

都督掌兵的情況得以確立,如果無都督之職的刺史則不掌控州郡軍事。因此,魏晉亂世,真正掌控一方的實權人物,往往都是加都督之職。如果僅為刺史則不能掌控州郡軍事,是為單車刺史。

而都督與刺史職權的區分,便體現出中樞與地方鬥爭的過程。依靠都督掌控軍事,剝奪了原本漢末以來刺史掌控的軍事權力,而掌控軍事權力的各都督,則成為對各州刺史的限制。不加將軍號不掌軍事的單車刺史,便受制於擁有軍事管控權力的各都督。不過,依靠都督掌各州軍事來壓制州刺史的弊端顯而易見,擁有一方軍事大權的都督,往往成為對抗中樞的主要力量。東晉時期擁有荊州軍事的都督刺史,順流而下對抗中樞的情況發生數次,可見依靠都督掌軍事來限制州刺史的勢力,並不能解決中樞與地方的矛盾。

魏晉持“節”制度下的州刺史職權演變

曹魏以來的都督都持“節”,都督職權也各有不同分級,都督諸軍事最高,監諸軍事次之,督諸軍事再次之。而持節都督因持“節”不同,便擁有了不同的職權。

西晉之後,假節、持節、使持節和假黃鉞的權限都各不相同。假節都督只能在戰時殺違反軍令之人,權力最低;而持節都督則可以殺無官職之人,並且戰時可以殺二千石以下官員;使持節都督可以隨時殺二千石以下官員;假黃鉞則可以殺節將,即假節、持節和使持節。

州刺史與都督、持“節”之間的關係:州刺史可都督軍事,也可為單車刺史不都督軍事;而都督都持“節”,以掌權其受到皇權重任,只是持“節”各不同,最低為假節,最高為假黃鉞;而刺史與持“節”之間的關係,都督軍事之職的刺史必然能持“節”,但也有持“節”刺史並不加都督的情況存在。

從刺史職權的演進,看魏晉時期中樞與地方鬥爭的歷史


由此來看,持“節”制度可以理解為在刺史制度和都督制度基礎上,中樞對於地方權力的補充,利用持“節”的節將來限制地方刺史和都督。持“節”的節將擁有節制不同職級官員的權力,是其限制州刺史及都督的重要保證。但持節高低並不影響都督軍事之權利,這也可以出現都督多州軍事刺史,受制於持節較高都督的情況出現。都督限制州刺史,不同持節節將限制各都督及刺史,由此形成了一套中樞對抗地方刺史、都督的監察體系。

不過,無論都督還是持“節”都是在皇權強勢的情況下,才能夠發揮其監管地方的作用,一旦中樞皇權受到破壞,州刺史的職權往往能夠不受都督和持“節”管控,依舊能夠形成對中樞皇權的壓制。東晉時期皇權不振受到士族門閥壓制,因此州刺史往往有都督軍事職權,而持“節”高低往往只為體現儀式及地位,雖仍有實際權柄,但都是水到渠成之時的封賞,已經缺少了節制官員的作用。相應的都督的作用,雖然未能如州一樣,成為具體的行政官署,但其對於軍事力量的管轄,在魏晉時期依舊受到沿用。在東晉皇權不振之時,反而州刺史基本都加都督,州刺史又成為兼具軍事和行政的地方實權人物,州刺史也就又有了威脅中樞的實力。


總結

刺史職權的演變,體現了不同時期中樞和地方鬥爭的歷史。東漢末期,刺史成為地方軍政長官,有了威脅中樞的實力,這是刺史職權的擴大過程。而等到曹魏時,基於軍事目的的考量,設立都督制度,用軍事力量來限制各州刺史。都督掌軍事,刺史掌民政,這是州刺史權力的削弱,因而中樞形成了對州刺史的壓制,也就能夠壓制地方勢力的崛起。在都督權勢逐漸擴大,甚至有了掌控多州軍事、行政事務的趨勢之後,利用持“節”不同的節將,來對不同品級的官職形成節制。這是中樞用以對抗地方權勢過重的考慮。

不過無論利用都督還是持“節”來限制州刺史的權勢過重,離不開保證都督和持“節”基礎的皇權的強大,如果中樞皇權沒有足夠的力量形成對地方的威懾,那麼都督和持“節”便失去了其監察和限制地方州刺史的作用。皇權不振,州刺史的職權重新增強,都督和持“節”反而成了州刺史提高自身勢力的便利條件,進而形成對中樞皇權的威脅。

綜上所述,利用刺史來監察地方,利用都督來剝奪刺史軍權,利用持“節”來限制都督和刺史等官員,都是中樞壓制地方的鬥爭過程。

相對的,如果中樞皇權無法形成對地方勢力的壓制,刺史便依仗其監察職權形成地方對中樞新的威脅。而等到中樞皇權想要利用都督管控軍事的作用來限制刺史,州刺史借都督兼刺史的機會獲得軍事職權,再次出現地方威脅中樞的情況。皇權利用持“節”不同來節制都督和州刺史等地方官員,仍然因中樞不振導致壓制地方失敗、總而言之,沒有強有力的中樞皇權,都督和持“節”都無法形成對州刺史的節制,也就無法實現中樞對地方的壓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