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被限制的“榷場”——探析隆興和議後宋金表面友好下的貿易戰爭

引言

1162年,宋高宗將皇位傳給養子趙昚,是為宋孝宗,孝宗素有恢復中原之志,在完顏亮南侵之時,就曾主動提出要領兵殺敵。繼位後,他不顧太上皇趙構和部分大臣的反對,發動了“隆興北伐”,宋軍在取得了幾次小規模勝利之後,大敗於宿州。在金軍的強大壓力面前,南宋與金簽訂了“隆興和議”。此後,雙方之間大規模的戰爭基本停止,宋金雙方維持了近半個世紀的和平局面。

被限制的“榷場”——探析隆興和議後宋金表面友好下的貿易戰爭

隆興合議


在此期間,雙方在經濟、政治、外交等領域的交流不斷擴大。而作為雙方經濟貿易交流的象徵,榷場的設立為雙方之間的貿易往來提供了渠道。但圍繞“榷場”貿易,雙方也展開了一系列的看不見的“戰爭”。

被限制的“榷場”——探析隆興和議後宋金表面友好下的貿易戰爭

宋孝宗


一、宋金雙方對於榷場貿易的管理:從法律層面約束和限制貿易行為

所謂“榷場”,即“與敵國互市之所也。皆設場官,嚴厲禁,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歲之所獲亦大有助於經用焉。”由此可見,成立榷場的目的就是要盈利。為此,宋金兩國都制定了比較完善的規章制度以規範貿易行為,保障國家稅收。

榷場往往是和則開,戰則止。為了便於管理,南宋與金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約束和限制榷場中的貿易行為。為了從金國獲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南宋先後在盱眙軍、光州光山縣中渡、隨州棗陽、安豐軍花靨鎮、天水軍等處設立了榷場,金國也在蔡、泗、唐、鄧、秦、鞏、洮州、鳳翔府等處設立榷場與南宋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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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邊境榷場


為了達到“通二國之貨,歲之所獲亦大有助於經用”的目的,南宋千方百計地謀求在榷場貿易中獲得利潤。南宋為了在貿易中贏利,規定:南宋商人貨物價值在百緡以上的,不允許去金國榷場,必須留在本國榷場中與金人貿易。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將大宗的對外貿易限制在本國之內,以增加稅收。

貨物價值在百緡以下的商人,先要在本國榷場中留一半貨物,之後再以十人為一保赴金國榷場貿易,而且,“五日一次,遇有過淮客人,具人數姓名赴措置司,每名請牌子並空名關子各一,赴本場批鑿貨物名件,付客人收執,侯過淮,從本渡拘收牌子,赴軍回納”。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兩國貿易中,南宋有意製造貿易順差,在放任本國中小商人與對方自由貿易的同時,將大商富戶限制在國土範圍之內,來吸引對方商人過界交易。金國也是如此宋孝宗時就曾有人指出:“北界商人未有一人過襄陽榷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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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場內的貿易情況


為了加強對榷場的管理,南宋曾規定:“總領兼提領官、知軍兼措置官、通判兼提點官。榷場置主管官二員,押發官二員。主管官系朝廷差注,押發官從措置官闢差。”乾道三年(1167)六月二日,宋孝宗下詔:“盱眙軍改兼措置榷場,通判改兼提轄榷場,自是守悴依此”

。金國商人攜帶貨物到達南宋榷場後,“令主管官斟量,依市值估價,通放過淮。每貫收息錢二百,牙錢二十,腳錢四文。牙錢以十分為率,九分官收,一分均給牙人,其腳錢盡數支散腳戶。”南宋榷場所徵收的稅額佔商人貨物總值的五分之一,加上牙錢和腳錢,盤剝可謂沉重。金國情況同樣如此,南宋商人去金國貿易,“大約一人往彼交易,非將見錢三貫不可。”然而,由於兩國貿易中存在著鉅額利潤兩國商人之間的貿易仍然絡繹不絕。

此外,南宋為了獲得自己需要的商品,不惜由政府出資,高價在榷場收買。隆興二年(1164)二月二十一日,宋孝宗下詔:“令四州總領所措置樁辦錢一百萬貫,招誘商販乾薑、絹、布、茶貨、絲麻之類,增直收買。仍委宣撫司同本所措置,於近邊置榷場博易軍須等物,應付支用。”乾道三年(1164)三月十一日,南宋政府曾下令將隨州棗陽鎮榷場移至襄陽府鄧城鎮,“總領官司、漕臣提領措置,依例支降本錢五萬貫,於湖南總領所支撥,令用博易物色匹帛、香藥之類,從朝廷支降,付場博易”。這種大宗的經濟同樣刺激了兩國的商業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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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場交易


針對金國在貿易中的誘惑行為,南宋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的措施應對。南宋政府規定,南宋商人“前去泗州榷場博易,每甲不得過十人,貨物不得過三百貫。”還規定:“商販長引茶,水路不許過高郵,陸路不許過天長,如願往楚州及盱眙界,引帖輸翻引錢十貫五百文,如又過淮北,貼輸亦如之。”南宋企圖通過縮小貿易額、增加商人貿易成本的辦法來減少金國獲得的利潤。然而,這兩種違背經濟規律的行為沒有從根本上遏制兩國商人的交往,由於利益的驅動,商販敢於鋌而走險,蔣州之西有個地方叫鄭莊,走私活動最為猖獗,“以歲計之茶不下數萬引,牛不下六七萬頭錢寶則未易數計。”為了杜絕走私活動,增加國家稅收南宋政府“累降指揮,禁止沿淮私渡博易物色。’’。然而,“幾禁雖嚴而民之犯法者自若也’’,走私活動相當猖獗。

二、宋金兩國榷場貿易中的交流與鬥爭

榷場貿易的主要商品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日用品、各地區的土特產和本國缺乏而急需的商品。如茶葉方面,“自宋人歲供之外皆貿易於宋界之榷場。”在榷場貿易中,金向南宋輸出的商品主要有解鹽、絲、綿、絹、藥材、糧食、羊豕、兵器和馬,其中兵器和馬是嚴禁貿易的走私品。據《金史》記載:“軍人有以甲葉貿易諸物,天德榷場及界外歲採銅礦,或因私挾兵鐵與之市易,皆一切禁絕之。”南宋向金輸出的商品主要有茶、米、絲、絹、麻、虔布、蘇木、陳皮、水果、姜、書籍、兵器和人口,其中牛、兵器、書籍和人口屬於走私品。據《金史》記載:“泗州場歲供進新茶千胯、荔枝五百斤、圓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欖五百斤、芭焦乾三百個、蘇木千斤、溫柑七千個、橘子八千個、沙糖三百斤、生薑六百斤、梔子九十稱。”這些只是金泗州場記載上供給金世宗享用的數額,宋金榷場的貿易額應遠高於這個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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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對峙局面


宋金之間的榷場貿易數額相當大,兩國因此獲得的稅收數額也相當可觀。據《金史》記載:“泗州場,大定間,歲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承安元年歲獲四十萬五千一百三十三貫……秦州西子城場,大定間,歲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貫,承安元年歲獲錢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南宋每年獲得課稅四萬三千貫…,數量也相當可觀。

銅幣作為貨幣,同樣是宋金雙方榷場貿易中主要爭奪的商品。由於南宋在當時世界上是經濟強國,南宋的銅錢就具有貯藏手段和世界貨幣的性質。一些國家“得中國錢,分庫貯藏,以為鎮國之寶。故入蕃者非銅錢不往,而蕃貨辦非銅錢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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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銅錢


在榷場貿易中,金國十分注意吸引南宋的銅錢。金國原本沒有鑄幣,海陵王完顏亮時始鑄幣“正隆錢”,但數量不多,金國主要還是使用南宋的銅錢。為了防止本國的銅幣外流,金國法律規定:榷場貿易中“若以見錢入外界、與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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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國的“正隆錢”


為了吸引南宋銅錢,金國採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在榷場貿易中使用短陌。南宋官方以77為足陌,金在與南宋貿易過程中,“有以60為百者”, 因此,1貫宋錢(770文)到了金國,至少可以當1.3貫使用。這對於南宋商人來說,無疑具有極大的吸引力。乾道三年(1167),有人指出:“聞於光州棗陽私相交易,每將貨來,多欲見錢,仍短其陌,意在招誘,嗜利奔湊者眾”。 淳熙五年(1178),京西漕司主管官張廷筠上奏孝宗說:“聞唐鄧間錢陌,以一二十數當百……乞嚴賜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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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起來的銅錢


第二,降低物價。金國佔領的中原地區盛產絲織品,由於數量多,因此價格便宜。乾道五年(1169),樓鑰隨團出使金國,曾問起金國絹的價格,“好絹每匹二貫五百,文絲每兩百五十文,(並六十陌)”。。以60為足陌計算,,2貫500文合1貫500文足,按南宋77為陌計算,約合1.93貫,要比宋絹便宜。因此,南宋商人更願意去買金國的絹,金正是利用這方面的優勢來吸引南宋的銅錢的。

南宋為了防止銅幣外流,解決錢荒問題,曾多次申明“銅錢之禁”。其一,在兩淮,“嚴禁銅錢過界”。其二,對於洩露銅錢機密的官員,也會給予嚴厲的處分。史載:“(官員)如有違犯透漏錢銀,事發到官,並不許引用蔭贖,依無蔭人斷遣”。然而,“法禁雖嚴,奸巧愈密,商人貪利而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其弊卒不可禁”,“沿淮冒利之徒,不畏條法,公然般盜出界,不可禁止”。

在反覆重申“銅錢之禁”的同時,南宋政府還下令在邊境地區使用鐵錢,以防止銅錢外流。乾道元年(1165),南宋政府下令,在宋金交接的兩淮路、京西路以及荊門一帶,以鐵錢替代銅錢,作為流通貨幣,把江北銅錢,“悉以鐵錢易之,或以會子一貫易銅錢一貫,其銅錢輸送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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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鐵錢

乾道二年(1166),南宋政府又在兩淮地區發行紙幣,稱為“淮交”。此後,南宋又在荊湖北路發行了“湖會”。淳熙七年(1180)宋孝宗又下詔:“京西州軍並用鐵錢及會子,民戶銅錢以鐵錢或會子償之。滿二月不輸官,許告賞。”南宋政府費盡心思保護銅錢不向北流,但是,由於利益的驅動,銅錢北流的趨勢始終沒有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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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的紙幣:會子

三、“榷場”貿易意義:不止於經濟層面

儘管榷場貿易受到政治、軍事等因素的制約,榷場的開設與關閉隨雙方和戰關係而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從榷場貿易對於增加兩國的收入、加強經濟交流、維護雙方和平具有積極作用,即使偶爾有商人誤犯邊界,也不會因此事被治罪。史載:大定十三(1173)年正月,“尚書省奏,南客車俊等因榷場貿易,誤犯邊界,罪當死。上日:‘本非故意,可免罪發還,毋令彼國知之,恐復治其罪”。

南宋與金之間的榷場貿易有作為一種政治手段,確保了兩國之間處於一種相對穩定平和的狀態當中,使得戰爭的緊張氛圍得以彌合。在這種經濟方式當中,文化的不斷交流融合,使得各民族逐漸有了較為統一的文化認同感,為以後大一統國家的構成奠定了心理上的基礎。


《宋史》

《金史》

《宋會要輯稿》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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