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公司印章是公司做出意思表示的載體,公司印章並不僅僅是公章,還包括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不同印章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效力。這些印章都屬於公司財產,而非大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人的私人財產,任何個人不得侵佔。當公章失去控制時,一方面可以通過報紙公告掛失的途徑,重新刻制公章;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要求非法侵佔人,返還公司印章。
一、 公司印章有哪幾種及各種印章的作用?
公司印章主要有五種:
1.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審查是否蓋有公章是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均可以用公章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公司處理對外事務,例如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時,需要加蓋公章。
2.財務專用章,通常稱為銀行大印鑑,為辦理公司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公司票據的出具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例如公司支票的出具。
3.合同專用章,通常在公司簽訂合同時加蓋,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公司意志,公司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4.法定代表人章(簡稱“法人章”),通常稱為銀行小印鑑,用於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需要加蓋法人章。法人章可以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蓋法人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當代表人在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加蓋法人章時,一般可確定該行為屬於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
5.發票專用章, 有其特殊用途,專門用於在公司開具發票時加蓋。
一般來說,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這三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鑑。公司也可以根據需要刻制其他內部使用的部門章等。
二、印章的刻制
1、刻制公司印章需要什麼手續和程序 ?
一般情況,需要公司持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以上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後,到指定的地點刻章。
2、刻制公司印章的特定要求?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的規定,對公司印章提出了以下具體要求:
(1)圓形;
(2)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3)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4)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5)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6)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三、關於公司印章效力的一些回答
1、公司能否只有公章而不用其他印章?
不能。法律對某些特殊情況下的用章有強制性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2、不同印章的效力不同?
實際上,公司印章沒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並且意思表示真實,蓋章均為有效。但是,由於印章的使用範圍不同,導致人們認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公章在公司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泛的使用範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徵。
3、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可以。 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或協議時,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可以並列使用,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對外簽訂合同或協議時的效力是一樣的。
4、公章可以代替法人章嗎?
這個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合同或其他文件上明確約定,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此時僅有公章不可以,公章不可以代替法人章。
5、合同上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除非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由於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時,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6、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印章的使用嗎?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使用印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內部“憲法”,有權利自由約定印章的使用;但由於公司章程僅對內具有約束力,當相對人是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印章的使用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該合同也有效。違反公司章程使用公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損害公司利益的人需要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分公司是沒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但分公司也需要領取營業執照,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印章的,一般也認定合同成立並有效,但是相關的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來承擔。
四、公司印章管理及被盜(搶)或丟失怎麼辦?
1、公司的印章管理
(1)建立印章崗位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印章管理崗位人員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印章管理崗位的法律風險防控職責。
(2)制定印章管理規定,指定印章歸口管理部門,明確企業各部門印章管理職責,明確印章使用的流程,做到印章使用流程化管理。
(3)建立統一的印章使用登記表、印章使用申請表。
(4)公章、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分開管理。
(5)公章需帶出公司時,應當經審批同意,領用人應書面提出申請,領用、歸還時簽名,並註明日期、時間。
(6)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文件上加蓋公章。特殊情況下,必須經批准同意。
(7)加蓋印章時,應注意落款單位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圖形清晰,多頁合同應加蓋騎縫章。
(8)需要簽名和蓋章的文件,應先簽名後蓋章。
2、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麼辦?
第一,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至丟失地點所在轄區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第二,持報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
第三,持下列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授權委託書、所有股東身份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各一份、股東證明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複印件。
第四,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備案後,即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印章需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所不同。
第五,持以上材料到指定印章店刻新的印章。
五、大股東、法定代理人或董事長把持印章使公司運營陷入僵局,其他股東能否重刻公章?及如何化解僵局?
(一)一般很難重新刻制公章。
當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之間等因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糾紛引發的印章爭奪戰,
公安機關一般不會給予辦理印章的丟失備案,即比較難獲得印章的重新刻制,因為即使重新刻制,並不根本解決公司控制權之爭,公司會面臨兩枚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尷尬局面。(二)如何化解僵局?
應當明確公司印章屬於公司財產,而非大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長的私人財產,公司對印章享有完全所有權。判斷印章持有人是否為有權持有,主要依據為公司章程及與此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他人無權控制、佔有時,公司有權要求其返還印章。印章返還糾紛的訴訟主體應當是公司而非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長個人。
案例:某公司因內部經營管理發生糾紛,後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更換董事長為B(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但印章被原董事長A(前法定代表人)控制,並拒絕返還。這時公司該如何維權?
1.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有權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張返還印章。
公司印章等物品屬於公司財產,不是大股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等人的私人財產,任何人不得侵佔。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有權對外以公司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有權對內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因此,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 “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和《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在公司、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 董事、監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的相關規定,以物權返還為由要求非法佔有人返還印章。2. 爭奪公司印章三步曲:
第1步曲(最重要):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長任免程序,分別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選舉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可見,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約定,但限定在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中選擇。若公司章程中規定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則需要召集股東會或董事會,選任新的董事長或經理;若公司章程中規定由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則需要召集股東會,選任新的執行董事。經過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產生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處理對外事務,包括對外訴訟;亦有權對內進行經理管理,管理公司的印章。
重要提示:應當首先確保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有效,才能產生新的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在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法定程序召開,特別是在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召集、通知、表決等關鍵環節,避免發生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無效、可撤銷或不成立的法律風險,必要時可以使用公證的手段,將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在程序上的瑕疵降到最低,保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合法有效。
第2步曲: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若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公司可以根據第一步曲中所形成的有效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以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為被告,提起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的訴訟, 要求其協助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3步曲:有效變更法定代表人後,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還公司印章。公司可以根據形成的有效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工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記, 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訴狀中籤字的形式(之所以是新法定代表人簽字而不是公司蓋章的形式,是因為印章被對方控制),作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為被告,提起返還印章的訴訟,要求其返還無權佔有或控制的公司公章。
結語:
公司印章在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非常重要,公司印章的失控容易導致公司經營陷入僵局,特別是公司控制權之爭中的公司印章之爭,更是容易發生公司僵局,導致破產。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公司印章由誰控制、管理尚無明確的規定,我們建議,為了避免公司印章之爭出現“真空”,最好在公司章程中進行明確規定,例如,規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持有、管理公司印章,避免產生分歧、陷入僵局、發生糾紛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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