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410期>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市首例申請國家賠償案件公開聽證會

<410期>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市首例申請國家賠償案件公開聽證會

6月22日下午,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對杭衛光申請國家賠償案進行了公開審查聽證,這是通遼市首例申請國家賠償案件公開聽證會。

<410期>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市首例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听证会

國家賠償請求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偵監科、公訴科案件承辦人及國家賠償案件承辦人參加了聽證會。內蒙古民族大學法學教授段立新、旗人大內司委主任賀喜格、旗政協經法委主任陳井明、自治區人大代表劉宏閣、興君律師事務所律師成增志作為聽證員參會。同時,市檢察院控申處處長丁曉麗及各基層院控申業務分管副檢察長、控申科科長應邀參加此次公開聽證會。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張志學主持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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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上,首先由國家賠償請求人杭衛光及其委託代理人發表意見。隨後,該院偵監科承辦人、公訴科承辦人分別就杭衛光涉嫌職務侵佔罪案件的審查逮捕情況、一審、二審情況作了介紹和說明。

針對杭衛光申請國家賠償案是否應予以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案件的承辦人陳述案由及賠償意見:賠償請求人杭衛光以扎旗檢察院對其涉嫌職務侵佔罪批准逮捕,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審理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也無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起訴為由,請求扎旗檢察院向其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共460天的賠償金111,458.00元。

檢察院決定立案辦理,經審查認為杭衛光雖經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不構成職務侵佔罪,但裁定書中認定杭衛光行為已構成侵佔罪,屬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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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員對案件進行了評議,聽證員代表宣佈聽證評議意見: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集體討論後認為不應給予杭衛光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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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人杭衛光及其委託代理人韓廣斌做最後陳述,杭衛光委託代理人韓廣斌重申了四點申請國家賠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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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聽證員審閱聽證記錄並簽字,主持人宣佈將在法定期間內將本次聽證會情況向本院檢委會彙報並作出最終決定。

此次公開聽證會促進了國家賠償案件的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同時也是深化檢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有效途徑,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具體舉措。

文字:郭 也 劉美娜 阿斯汗

攝影:侯耀鵬 吳 磊

審核:汲遇春

扎魯特檢察

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國無隙、蠹矣。——【戰國】《商君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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