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鹽城公佈環資審判十大案:非法電魚1720.5公斤,9人獲刑

現代快報訊(記者 姜振軍)孫某某購買電捕魚船僱傭他人捕撈水產品,直至被建湖縣漁政監督大隊執法人員當場抓獲……6月1日上午,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該院一年來的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有關情況,以及該院環境資源審判的十大典型案例。

鹽城公佈環資審判十大案:非法電魚1720.5公斤,9人獲刑

2016年下半年,孫某某購買電捕魚船,同年12月24日下午,僱傭他人駕駛電捕魚船至建湖縣慶豐鎮境內河道,欲使用電捕魚的方式捕撈水產品。當晚9時許,電捕魚船在慶豐鎮逍遙港九號橋附近的河道內採用電捕魚的方式進行捕魚,直至25日凌晨4時許,被建湖縣漁政監督大隊執法人員當場抓獲,查獲的水產品經稱重計1720.5公斤,其中現場放流活鯉魚253.5公斤,另1467公斤漁獲物變價2700元。射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等9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使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均應予處罰。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該案的兩名主犯決定逮捕,並最終作出判處監禁刑的嚴厲刑罰,對採用電捕魚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行為起到了震懾效果。

記者梳理發現,2017年6月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266件,審結187件。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資源刑事案件,提高刑事懲治力度,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與制裁功能;受理各類環境資源民事案件196件,審結165件。全市兩級法院秉持生態保護與恢復性司法理念,充分發揮環境資源民事審判職能,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認定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人承擔修復環境、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既有效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也體現民事審判應有的價值導向和規制功能。

十大典型案例

1、響水縣人民檢察院訴響水縣林業局確認不履行林業行政處罰行為違法公益訴訟案;

2、被告人張某某等十三人及被告單位奧凱公司等四家單位汙染環境案;

3、倪某某與徐某某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4、朱某某、韓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5、射陽縣人民檢察院訴射陽縣農業委員會不履行監管職責案;

6、陳某某等4名人非法狩獵暨沈進、沈某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7、鹽城市廣洋食品有限公司訴鹽城市亭湖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8、東臺市海洋灘塗與漁業局申請執行顧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自然資源行政處罰案;

9、孫某某等9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10、陳某某等6人汙染環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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