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公文基礎:請示與函的寫作不同和注意要點

請示和函都屬於14種正規的公文文種的一種。都是為了某個事項請求協助解決的公文。篇幅一般都比較簡短明確,一事一文。但是,請示和函的區別也相當明顯,也導致寫作中不論格式,還是內容都會有一定的區別。

因近日先後有兩三個客戶要求幫助修改請示,所以,這裡再贅言之。以探細枝末節。供大家參考:

一、寫作異同及注意事項

  1. 發文的對象不同。首先,既然是公文是單位對單位的。不存在個人對單位,也不存在單位對個人的情況。所以,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以個人名義向單位遞交的只能是申請,不能是請示。只能是說明,不是能函。其次,請示只存在於相互隸屬關係的單位間,比如,分公司向總公司報,縣局向市局報請示。專業的說法“上行文”。函只存在於沒得行政隸屬關係的單位間。比如司法局請民政局協助辦理某事,財政局請稅務局協助辦理某事,這都是函。而且,還有一點要注意,函一般往來於同級別間的。比如縣司法局向縣民政局發函,如果縣民政局解決不了,它會再向市民政局打請示報告,一般縣司法局不宜直接向市民政局打報告。
  2. 請示、函、報告,在標題裡面只能出現一個。不能同時出現兩個。比如,不能寫成關於XXX的請示報告,更不能寫成關於XX的請示函。這都是天大的笑話。略有公文知識的人一眼就看出來,這是外行人的寫法。
  3. 寫作中,請示主要談理由,結尾談具體請示事項。函的寫法與此相同,你請對方單位協助處理某事,也需要簡要的把原因和需要協助的具體事項說出來。
  4. 結尾處,請示一般另起一段寫“妥否,請批示。”函一般另起一段寫“專致此函。”
  5. 請示一般在日期下居中一行,要寫上(聯繫人:XXX,聯繫電話:XXXX)便於上級單位接到請示後,能夠及時瞭解情況,及時告知批示結果,等等。

二、附兩個例文供大家參考

公文基礎:請示與函的寫作不同和注意要點

公文基礎:請示與函的寫作不同和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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