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0 沒有合理的徵收補償,你有權拒絕交房、交地

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通過行政權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並給予一定補償。但是政府實施徵收行為要遵照行政法合法、合理、便民原則,即行政徵收行為具有合法性,按照法定的徵收權限和程序,基於公共利益實施,實現公平的補償和安置,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等等。

沒有合理的徵收補償,你有權拒絕交房、交地

政府實施徵收行為,需要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即徵收需有補償。

1、做好補償工作是行政公平性和實效性要求。

徵收方進行徵收,需要切實、有效、合理地做好被徵收人的補償、安置工作,要體現出公平性和實效性。徵收方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即徵收方予以補償後,被徵收人再按照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按期限實施搬遷。徵收方要保障被徵收人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款、補助、獎勵,做好安置補償工作。被徵收人也有權要求先補償,後搬遷,在未依法解決補償問題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房屋。

沒有合理的徵收補償,你有權拒絕交房、交地

2、做好補償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

徵收方因公共利益要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房屋時,應當遵循法定程序,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依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徵收方在作出徵收決定前,應當保障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對擬收回土地、房屋範圍作出認定,對被徵收不動產價值進行評估,及時解決相關補償問題。如果政府作出徵收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定程序,該行政行為將被撤銷或確認違法。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而言,政府徵收土地和房屋時未解決補償問題,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和房屋。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國有土地和及其上的房屋,市、縣人民政府一般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由專門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地查勘,結合被徵收房屋、土地的區位、用途等足以影響被徵收不動產價值的因素和當地房地產市場行情,對被徵收不動產價值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評估結果,在此基礎上進行補償。

沒有合理的徵收補償,你有權拒絕交房、交地

3、徵收補償協議的商定

因徵收方原因造成徵收補償問題不合理遲延,且被徵收不動產價格明顯上漲,被徵收人有權主張以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或者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基準。

徵收機關依法辦理相關提存等手續並書面告知被徵收人領取補償款項、使用安置房屋等內容,被徵收人無法定理由拒絕領取,徵收機關對因此被徵收財物價格上漲差價不承擔責任。

國有土地收回、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事關被徵收人切身利益,關乎社會秩序穩定和政府政策的順利開展,必須高度重視。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而言,政府收回土地、徵收房屋時未解決補償問題,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和房屋。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或者徵收補償協議所確定的補償金額等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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