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 中企指控大疆專利侵權,請求337調查!同行競爭如何應對?

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疆)是全球領先的無人飛行器控制系統及無人機解決方案的研發和生產商,客戶遍佈全球100多個國家。根據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預測稱,僅2018年,美國市場就可能會銷售約160萬架民用無人機,並且在100多家已獲得監管部門批准可使用無人機的企業中,其中超過一半使用的是大疆無人機,大幅領先於競爭對手。但是,近期大疆在美國遇上個大麻煩了。

根據商務部網站9月4日17點新聞,2018年8月30日,“美國Autel Robotics”公司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申請,指控深圳市大疆創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對美出口、在美進口或在美銷售的無人機及其組件(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其專利權,請求ITC發起337調查併發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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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Autel Robotics公司是來自中國深圳的道通智能的美國子公司(Autel Robotics USA LLC,下稱“道通”)。道通科技成立於2004年,是一家以汽車診斷方案和設備起家的公司,2014年成立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術有限公司後涉足無人機市場。2006年,道通科技成立美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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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el Robotics控告大疆將其專利功能用於航拍錄像和農業用途無人機產品中,並已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向ITC提出申請發起337調查併發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Autel Robotics要求ITC委員會根據該條款在60天審查期間發佈有限的排除禁令和停止令,以及終止大疆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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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el Robotics向ITC表示:

大疆使用其專利功能來跟蹤飛行路徑,同時避開障礙物,實現轉子組裝以及切換電池組,以及最小化飛行之間的滯後時間,這些方式都來源於Autel的“發明”專利。除此之外,Autel Robotics希望ITC對進口大疆無人機發布禁令,特別是Phantom、Mavic、Spark和Inspire等產品,因為它們是由大疆在中國生產的。

該控訴指控,大疆及其關聯公司違反了《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規定中,關於對美出口、在美進口或在美銷售的無人機及其組件(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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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實上,這並非道通第一次起訴大疆,兩家公司的糾紛3年前已經開始。

2015年,大疆指控道通科技公司、道通智能公司製造、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犯其專利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開庭審理此案,並於同年12月作出一審判決,大疆的全部訴訟請求都被駁回。大疆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7年3月,廣東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大疆的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8月,大疆和旗下大疆歐洲分公司(DJI Europe B.V.)將道通及“道通智能航空”、“道通智能美國”告上了美國特拉華(Delaware)聯邦地區法院,指控涉案的3家公司侵犯其持有的1項外觀專利和3項發明專利。2017年5月,大疆又在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道通,稱後者侵犯其專利權。2018年4月,雙方再次在美國法院針鋒相對,“道通智能美國”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大疆旗下的三家公司侵犯其2件美國發明專利權,並請求法院判給足以補償大疆“侵權”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金及合理費用,以及“故意侵權”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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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今年8月30日,事態越演越烈,通道公司竟然請求ITC發起337調查!可能很多人經常看到“337調查”這幾個字,但是並不知道其中原由。

337調查

337調查,是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US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節(簡稱“337條款”)及相關修正案進行的調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

這種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產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產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並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集成電路芯片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並且,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建立中。


中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在“走出去”過程中,經常遇到“337調查”等國際知識產權糾紛。國外企業發起“337調查”的背後是以知識產權為手段,打壓競爭對手,然後爭奪國際市場,一個針對極小侵權認定的排除令,其殺傷力足以使被告無法繼續經營。

一系列的中國產品在ITC被告侵犯知識產權,如打火機、打印機墨盒、賴氨酸產品、電池等產品,過去許多中國公司選擇不予理睬,但是近年來多數企業都採取積極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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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今年一起特殊的案件,中國LED企業成功贏得“337調查”,廣州市浩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一起針對LED舞臺燈的“337調查”的法律抗辯中,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證明了其獨立研發、在先使用相關技術等事實。隨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終止對浩洋公司的“337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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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應對此類爭議時,一方面要具備紮實的產品研發及創新能力,另一方面更要做足訴訟準備,及時制定周密可行的訴訟策略。

就像浩洋公司董事長蔣偉楷說的:

浩洋公司面對“337調查”成功的原因主要源於公司對自身創新能力及知識產權佈局的重視。從創立之初,浩洋公司便進行了全球化知識產權佈局,建立了包括專業舞臺燈光產品在內的專利池,擁有300餘件專利。在遇到訴訟時,浩洋公司積極應對。浩洋公司在收到起訴狀後,在商務部、行業協會等指導和幫助下,迅速成立了聯合應對小組,涵蓋法務、專利、技術、市場等人員,第一時間對相關專利與產品進行深入分析,快速檢索與查找了行業內同類型產品的相關專利,形成了非常具體、有說服力的分析報告。在與律師深入溝通後,針對起訴方的專利與訴求,提出了100多個質疑點,使得對方申請延遲答覆,成功讓起訴方單方面提出無條件終止對浩洋公司進行調查的動議。
國內企業在應對類似事件的時候,應該要做到知己知彼。在應對訴訟時,應分析原告企業的真正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和解的可能性等,待這些問題都瞭解清楚後,再製定應對策略。

本文來源辰聯知識產權官網:http://www.cl010.com/patent/30.html 更多商標註冊動態就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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