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梳理
直接減免增值稅如何進行核算,有諸多的爭議和不同的理解,下面我們對相關政策規定做一個梳理。
(一)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規定,“對於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 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 款。
《企業所得稅法》也將沒有規定專門用途的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排除在不徵稅收入之外。
(三)《會計準則——政府補助》的規定
1、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衝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通常情況下,若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費用是營業利潤之中的項目,或該補助與日常銷售等經營行為密切相關,則認為該政府補助與日常活動相關。
2、“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
對於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在實際收到或應收時,或者將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政府補助分攤計入收益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餘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餘額。
二、會計處理方法
(一)一般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1、確認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收入
應交稅稅——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確認減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其他收益
這樣進行會計處理,符合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二)跨境服務免稅的特別規定
納稅人提供的跨境服務享受免稅,需要符合如下四大條件:
(1)必須有書面合同。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
(2)全部收入境外取得。
(3)單獨核算跨境銷售額。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必須按照規定備案。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提交相關材料。
建議科目設置:
(1)設置”應收外匯賬款“科目或在”應收賬款“科目下設置”應收外匯賬款“二級科目,單獨核算企業出口(跨境)服務業務的應收款項。
(2)設置”出口(跨境)服務銷售收入“科目或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設置”出口(跨境)服務銷售收入“二級明細科目,單憑核算跨境服務業務收入。
1、確認銷售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應收外匯賬款——客戶名稱
銀行存款
貸:出口(跨境)服務銷售收入
應交稅稅——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確認減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其他收益
三、小微企業的會計處理
1、《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小微企業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政府補助滿足條件的,計入營業外收入。
2、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增值稅。
基於小微企業是否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需要滿足條件,具有滯後性,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在符合免徵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取得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
月末或季度末確認滿足免徵增值稅條件時:
借: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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