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資格註銷後,納稅義務該怎麼界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暫停納稅人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納稅人暫時喪失抵扣進項稅額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由此可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喪失或暫停並不意味著小規模納稅人的恢復,它的意義僅僅在於可以進項抵扣和申請領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一般納稅人的資格在某些情況下是會被取消掉的,以下則是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情況:

  一、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將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1、有抗、騙、偷稅行為,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票據。

一般納稅人資格註銷後,納稅義務該怎麼界定

  2、連續未申報達三個月,或無正當理由納稅申報異常持續六個月。

  3、由於未按規定使用增值稅專用票據及稅控裝置並造成嚴重後果。

  二、未發生以上情況,且在臨時一般稅務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過程中,年應稅銷售額不達標但已經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一般納稅人,在會計核算健全的情況下,不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對從未進行貨物零售業務,但已認定過商貿零售資格的一般納稅人,應該予以取消資格。

  四、一般納稅人資格被註銷或取消,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不予退稅,且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無法提供稅務資料,以及沒有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但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票據,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應納稅額依照增值稅率和銷售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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