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涉案資金超千萬,主犯獲刑二十年!西湖區首例“套路貸”案二審宣判

現在,一種新型貸款詐騙正在互聯網上迅速傳播,這絕不是什麼小貸、普惠金融,甚至惡性遠超傳統意義的“高利貸”,網絡上有一個新詞形容它——

“套路貸”

所謂“套路貸”案件,是指以借貸為名實施的詐騙、合同詐騙、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犯罪的案件。它又是如何讓被害人乖乖就範的呢?


2018年12月20日,杭州市西湖區首例涉黑案在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來陽、陳秋傑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18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骨幹成員和積極參加者以參加黑社會罪、敲詐勒索罪等分別判處十二年至三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並處罰金。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來陽、陳秋傑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3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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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息超期21分鐘 違約金1.2萬

2017年12月15日,因資金週轉困難,急需資金的蔣先生經人介紹找到來陽、陳秋傑等人的杭州立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自稱可以“低利息、無抵押、不扣車”,這讓蔣先生尤為心動,便將自己的寶馬320汽車作抵押,與該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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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規”,該公司要求必須給車輛安裝GPS設備,並要收取“平臺管理費”、“上門費”、“服務費”、“G PS安裝費”、“利息費”等各種名義費用8千元。並且還要以“保證金”的名義增加1萬元合同金額。

因此,雖然蔣先生與該公司簽訂了5萬元的借款合同,但蔣先生實際到手借款金額才3.2萬元。但由於急需資金,蔣先生也只能接受這樣的霸王合同。同時,該公司與蔣先生進行相關口頭約定,約定還款方式為:先息後本,半月一付,期限4個月,每期付息5千元。

2018年1月14日,在被害人蔣先生支付第2期利息後,該公司以付息超期21分鐘為由,認定蔣先生違約,並強制扣押被害人蔣先生的車輛,要求償還虛高借款合同金額5萬元,並索要“違約金”1.2萬元。蔣先生被該公司的老闆陳某某威脅施壓,並通過扣車、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迫使蔣先生支付4.5萬元將車贖回。

誘騙放貸再勒索財物

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查明,2015-2017年,被告人來陽、陳秋傑著召集多名人員組建“公司”,以車輛抵押貸款為幌子,共謀實施套路貸。被告人來陽、陳秋傑作為組織者,負責提供犯罪資金及分配贓款、處置車輛,並將二十餘名人員分為業務組、財務組、法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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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套路”為,公司通過微信、中介等方式宣傳吸引客戶,隨後約見需要辦理貸款的被害人。約見受害人後,來陽等人往往通過以口頭承諾不質押車輛即可辦理貸款,誘騙被害人簽訂還款期限為一個月幷包含高額違約金條款的車輛質押合同,同時收取高額手續費。放款後又以為確保貸款安全給被害人車輛安裝GPS為由,要求車主提供備用鑰匙,同時再次收取手續費等費用。

違約金兩萬起 涉案超千萬

通過安裝GPS掌控車輛位置後,借貸車主一旦違約,那公司後續的工作就由所謂的法務組介入。拖車,收取借貸車主違約罰款,終止合同等工作。

來陽等人一般要求車主按照借款金額的30%繳納違約金,如果核算出來的違約金不超過2萬元的,按照2萬來罰。根據每個車主的還款能力,公司還會要求車主再繳納一定的人工費,拖車費等。

如果客戶不願意還違約金,所謂的“法務組”會採取

言語威脅、限制受害人自由、向其家人施壓等手段強行索要財物。

審訊中,來陽等人透露,借款合同只有一份,客戶手上並沒有合同。這份合同除了客戶信息、電話、借款金額外,其餘地方基本都是空白,客戶也只是在合同裡簽名按手印。公司的盈利點就是借款的利息和違約金,客戶一旦違約,就終止合同,收回本金,收取違約金。

客戶把違約金、借款金額等全部付清後,才算終止合同,套路貸公司會要求車主把欠公司的本金和返款一併交掉,之後把合同銷燬。

經查,2015年至今,該犯罪團伙涉及已完成的“車貸”客戶信息二百餘人,涉案資金一千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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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有哪些特點?

民警總結了以下五點

一、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嫌疑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但並無金融資質,以個人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並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陰陽合同”、“虛高借款合同”,有的還要求借款人辦理上述合同的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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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嫌疑人將虛高後的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銀行賬戶後,要求借款人在銀行櫃面將上述款項提現,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但借款人只能保留實際借款金額,其餘虛增款額須交還犯罪嫌疑人。

三、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在簽訂借款合同並製作銀行走賬流水後,通過”變相拒收還款”、“借款人還揹負其它高利貸”等方式和無理藉口,故意造成或單方面宣稱借款人“違約”,並要求全額償還往往大於本金數倍,甚至數十倍的”虛增債務”。

四、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借款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嫌疑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與借款人簽訂新的更高數額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軟硬兼施“索債”。犯罪團伙成員自行實施或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採取各種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滋擾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親屬施壓;或利用虛假材料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借款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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