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財政、稅務等三部門出臺《關於失業保險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障疫情期間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突出幫扶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通知》明確,從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對受疫情影響失業,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發放失業補助金。
《通知》在延續2019年穩崗返還政策基礎上,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30人以下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小微企業,給予穩崗返還政策傾斜支持,返還標準按上年度3個月當地每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上年末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確定。同時,對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採取輪班工作、協商薪酬及待崗等方式穩定崗位的參保單位,按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給予穩崗返還。疫情防控期間,返還比例可由50%提高到60%;對面臨生產經營暫時性困難且恢復有望、2019年第四季度以來連續虧損2個季度的30人以上企業,返還標準按上年度6個月當地每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上年末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確定。
《通知》突出支持中小微企業穩定就業,規定裁員率標準由不高於上年度全省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至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裁員人數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上年末參保人數的20%。職工退休、死亡、調出、上學、入伍、勞動合同期滿、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聯企業之間職工換崗的,不計入裁員率。(通訊員 於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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