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土地承包合同順延30後,以前的徵地方是否應該給補發徵地補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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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順延30年,以前的徵地方是否應該給補發徵地款?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土地徵用,一個是土地徵收,題主沒有說清楚是哪一個問題,原因如下。

一、土地徵用:土地徵用是有年限的,徵用到期後,如果徵地方還需要繼續徵用原來徵用的土地,則需要支付下一個徵用期的土地徵用補貼款。土地被徵用後,土地仍然屬於村集體所有。

二、土地徵收:土地徵收是國家將農村的土地收歸國有,一次性付清土地徵收補貼款,農村再也沒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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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延期30年,是不可能再補發徵地款?當我們簽訂土地徵收合同的時候,自己同時也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權和管理權,承包再延長30年,那跟我們已經沒什麼關係了,因為我們已經沒有了土地的使用權了,何談延期。大家說是不是這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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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順延30年後,以前的徵地方是不會再補發徵地補貼。因為,以前在徵地的時候已經給了你徵地補貼,當你收到補償款之後,你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已經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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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簽合同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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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應該重新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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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延是指存在合同的情況下,已經徵收的得到了補償,合同就已經解除了!沒有合同就不存在順延了,也就不可能重新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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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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